便灵活,有“公文轻骑兵”的誉称。事务性强,函多用于解决具体事务,内容实在。
函的种类:
(1)按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分为“公函”和“便函”。 (2)按行文方向可分为“去函”和“来函”。
(3)按行文目的和适用范围可分为五种:商洽函(主要在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询问函(多在向有关业务或政策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事项或某一问题解决办法时使用)、答复函(即复函。主要适用于回答来函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请批函(多用于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具体事项)、知照函(多用于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告知某一具体事项)。
请批函与请示的区别:
(1)使用和性质不同。请批函是平行文,主要用于向无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请示则是上行文,主要用于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提出请求。
(2)内容不同。请批函的内容只限于业务主管,局限于事务和业务方面的问题;请示的内容涉及机关的政务、事务、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范围要大得多。
函的写作方法:
(1)标题。函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如系请批函、复函等也可在标题中注明。
(2)正文。
商洽函的写作。正文由发函的原因、商洽的事项、解决的办法构成。
询问函的写作。正文主要写清询问的起因和询问的事项即可。 复函的写作。写法与批复相似,由引叙来文和答复内容两部分构成。规范的写法是直接引述来文的日期、标题和发文字号,并说明收文情况。
请批函的写作。与请示写法相似,重点写清请批的原由和请批的事项。在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之后还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知照函的写作。只要交代清楚知照事项的有关要素即可。 (3)结尾:
商洽、询问函:“请予支持”、“请予协助”、“请予函复”等惯用语。
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是否可行,请予函告”。 复函:“特此函复”、“专此函告”等。 请批函:“请予核准”、“请予批准”。 知照函:“特此函告”、“特此知照”等。 函的写作要求: (1)格式规范。 (2)表达得体。 (3)简洁明了。
(三)公安行政公文起草中常见的突出问题 1、文种使用不当
如“报告”“请示”不分或“报告”中夹带“请示”。违反一文一事的规定,往往一文数事。报告应是一种不需要上级批复的公文,一般制发于工作任务完成和问题解决之后,而请示是一种请求领导机关必须予以批复的下级单位向直属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主管业务部门请示事项的行文,因此请示不能与报告混淆,更不能写成“请示报告”,请示的内容也必须是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无权处理或难以处理的问题,不能超越职权请示与本单位职权无关的事项,也不应请示本应属于自己应当处理也有能力处理的事项,否则容易造成工作混乱,甚至会形成矛盾上交,造成大量的公文无效传递。
2、公文的体例、格式不规范
如有的机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或报告不编文号,没有使用文件的形式,甚至使用白纸,有的文件不编号或无签发人,无日期,不用单位印章,还有的以私人信件代替公文。
3、办文程序违反公文处理规定
不当越级,多头分送。有些业务部门公文直接报送上级单位领导个人,或同时报送多位领导审批,批不下来再找文书处理部门,形成文件倒流,文书部门很难处理,有时还容易误事,还有的违反同级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不能报送请示的规定,越级报送本单位的简报、动态和有关资料,有的该核稿的不核稿;有的文件一字之差,意思完全相反;有的该定秘的没定秘,或定秘不规范;有的没有使用主题词,为今后计算机查找使用文件带来困难。
4、文风不实
总体上看,我们从事文字工作的同志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写出了不少质量高、影响大的好文稿。但在一些文稿中文风不够端正或八股的倾向还是存在的。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字冗长,常常是洋洋洒洒不下万言;二是内容平淡,缺少或没有使人感奋和受到启发的新思想和新观点;三是面面俱到,内容庞杂,多中心,多主题,加上篇幅很长,使得重点难以突出;四是针对性差,往往隔靴搔痒,说不到要害处,说不到实际处,说不到群众最关心处;五是照抄照转,缺乏结合本单位、本地实际的有创造性的措施,有时甚至异地、异级的讲话大同小异,今年和去年的讲话大同小异;六是语言贫乏,官话、套话、废话多,有个性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话少。这些都是我们文稿中常见的毛病。
5、结构安排不当,层次混乱
结构是文章内容的组织形式和构造,是文章存在的篇章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结构松散。公文各个部分没有多少内在联系,是用序码生拉硬扯到一块的,缺少整体感,使人难以从整体上把握。二是结构失衡。构成公文的各个部分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或交叉关系,由此导致轻重悬殊,结构失衡。三是排序混乱。有的公文各个部分的关系既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层递关系,各个层次的安排既不遵从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又不依循事物发展的时间顺序,一会儿这样排,一会儿那样排,而且任何一种排列都不能贯彻始终,让人感到颠三倒四,
层次混乱。结构方面的毛病虽无损于公文内容的正确性,但它影响公文的表现力,使公文不易被受文者接受。
6、内容不符合规定
具体表现:如公文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说外行话。公安机关的文秘人员在制作行政公文时,特别是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时,一定要严肃,注意法律术语的准确性,稍一疏忽,就会出现漏洞。比如,叙事过简,不能说明问题。我们向来提倡写短文,但前提是必须能说明问题。在基层公安机关,有些公文的起草者图省事,草草拟制公文,结果达不到制作公文的目的。再如,引用法律条文笼统,粗疏,缺乏规范化。
公安机关行政公文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行政公文,就某些决定、通告、报告等一些主要的文书而言,可以说一般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理由的依据。所引的法律条文要求层次清楚、内容显豁,条文下一般还列有款、项,所以引用时要同时引用款、项。但从一些基层单位制作的行政公文看,引条不引款或引款不引项的现象比较普遍。还有的不引用实体法只引用程序法的条文,对程序上的问题不引用程序法而引用实体法,这都不对。
三、公安行政公文起草中应注意的问题 我把它归结为公文起草七戒:
一戒照抄照转。现在有些地方贯彻上级的文件,不是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而是不管效果,照抄照转。
二戒师出无名。提出一个观点或提出一项政策,应当“师出有名”,有根有据,这种根据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
三戒无的放矢。公文必须讲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否则,不会有任何实际作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公文“份量”的标志。要增强公文的份量,做到有的放矢,起草之前,就应当首先搞好调查研究。问题调查清楚了,劲才知道往哪里使,讲问题、提对策才有针对性。
四戒朝令夕改。起草公文时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五戒用语失准。用语必须准确,这是起草公文的基本要求。衡量公文用语是否准确,主要看概念是不是明确,判断、推理对不对。因此,在抽象概括某一事物时,首先要将事实搞清楚,然后再进行判断、推理,切实做到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六戒篇幅过长。我们要有“精品”意识。文件拿出初稿后,要逐字逐句地进行推敲,把可有可无的字、词、句删去,把令人生厌的繁言简化,把毫无实际意义的大话、套话、废话抹掉,努力做到既把好政治关,又把好文字关。
七戒无物无序。与此相对的是有物有序。有物有序是古人写文章所遵循的两条基本要求。“有物”就是要有内容,“有序”就是要有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