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统计分析,编制生产建议计划,于10月上旬报技术管理中心。
③、由上而下下达年度计划:技术管理中心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生产建议计划进行分析、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返回各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后,再上报矿技术管理中心,经审核汇总后,于11月中旬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矿技术管理中心在5日内将年度生产计划下发到各相关单位。
7、计划建议应按规定的表格填报,同时要说明上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本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的依据,为保证完成计划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需要上级领导平衡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8、年度计划一定要在年度开始前,由集团逐级下达到煤矿。如年度生产开始前,集团公司未下达计划,由技术管理中心先安排第一季度执行计划,以便于矿井组织正常生产。
9、年度计划经集团批准后,矿井必须层层贯彻,及时下达,同时制定计划保障措施,把年度计划指标和保证完成计划的措施落实到班组。
10、月度生产计划每月23日前由各单位上报本单位上月完成情况及分析材料,同时提报下月生产计划及保障措施;技术管理中心于每月26日前召开本月度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例会,依照全年生产计划及生产实际情况对矿井月度生产计划进行修改确定,并于28日前下达到各单位。
四、计划的实施与调整
1、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技术管理中心负责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分析,确保计划的顺利完成。
2、技术管理中心要随时掌握各单位计划完成情况、影响计划执行的各种因素,并协调各单位制定解决方案。
3、各单位应将生产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到各个班组、各个岗位,落实责任主体,形成全方位的生产计划执行责任体系;各责任主体应以生产计划分解指标指导日常工作,按照生产计划分解的最小时间单元,提前预测指标完成情况,发现差异,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控和改进。
4、对集团公司下达给矿井的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或修改,矿井不得任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任务变更、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实需要改变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任务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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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生产计划一般半年调整一次,但调整的原则是维持年初全年总计划不变。调整时,由各单位根据上半年分解计划的完成情况,将剩余任务在下半年计划中进行重新平衡分解,总结分析上半年计划完成情况和提供下半年任务完成保障措施,并形成材料报矿生产管理中心审查;年度计划的调整应在规定期间提出,一般应在七、八月份进行,年终不得修改计划指标。
6、矿井中长期规划一般三年编制一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中长期规划一般在年底前根据政策变化、集团要求、储量变化及采区或水平接替变化等情况由矿井提出修改调整,报集团生产发展部审批、备案。
7、调整计划申请在未获批准以前仍按原计划执行,获得批准以后按调整后计划执行。
五、计划的管理和考核
1、为保证矿井各项计划的全面贯彻,技术管理中心应经常组织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解决矛盾,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并每月形成检查情况分析材料报集团公司生产发展部。
2、技术管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一般情况,第一季度应着重检查当年计划落实,调查研究计划执行中的问题,组织交流,并进行设备调查;第三季度应展开全面的矿井产能、单产单进水平调查和定额调查,逐级提报下年度计划建议,做好编制下年计划的准备工作;第四季度应总结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全力做好下年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工作。
3、技术管理中心逐步健全、完善全面的生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生产计划编制、执行、分析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实现财务、计划、生产、资金等各个口径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各单位根据矿技术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建立产业生产计划信息化系统,对已建立的信息化系统,必须实现与生产管理中心管理系统的对接。
5、生产管理中心应建立生产计划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计划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并与各责任主体的利益直接挂钩;同时对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各单位完成任务的主要标准是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主要生产计划指标。
6、对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发生的各种计划外工程和计划外购置设备,以及通过编列虚假计划套取资金、转移用途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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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7、要维护计划的统一。矿井的年度计划,要由技术管理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安排,由技术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各单位不能自行下达增加投资、人员、设备的规定,打乱整个计划的平衡。
8、严格计划纪律。不许无计划开支、施工、购置。不许乱挤资金,乱列款源。严禁挪用计划内的资金进行计划外的生产或建设。
9、各单位的计划机构和人员必须充实和健全。各单位的计划部门(或专职计划人员)应受本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配备的计划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开展工作。
六、附则
1、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2、本办法解释权属技术管理中心。
七、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预防矿内各类灾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结舍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1、设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企业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副矿长、各科(区)室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矿井各类灾害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灾;负责事故调查、上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安全自救等方面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2、设立应急抢险救灾队
为了及时处置矿井各类灾害事故,本企业在生产一线选拔部分具有相当安全知识和经验丰富的生产骨干组成应急抢险救灾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在矿领导指挥下,有序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3、备齐备足各类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器材,并对其救护器具性能完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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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常检查,确保应急时正常使用,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4、针对本矿井主要灾害,分别制定灾害事故预防措施、年度矿井灾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自动启动。人员,按各自分工配合矿长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事故的报告。企业发生各类事故(伤亡事故)务必按有关规定和时限,及时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6、企业每年组织1~2次全矿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自救、技能操作的能力。
7、每年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8、每月23日前,应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隐患按程序上报。
二、矿井灾害预防
1、为了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我矿的生产布局及具体情况,每年年初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总工程师批准;每季度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定补充措施。
2、矿必须成立“灾害预防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研究具体实施意见,根据计划全面指挥。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任副组长。
3、根据我矿的具体情况,矿必须成立顶板、提升运输、瓦斯、粉尘、火灾、水灾、电器等事故的预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灾害预报预测,预报预测必须及时、有理有据,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与处理措施。
4、各预防专业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图纸、台帐,并及时填绘、补充和修改。 5、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批准后,由劳资科、安监站负责编制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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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矿职工进行灾害预防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
6、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7、安全监察中心必须经常的对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汇报实施情况。
八、各系统设计、调整、审批、备案的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矿井各系统设计、调整、审批、备案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实现技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1、设计工作应包括: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技术改造设计,与采掘工程配套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设计,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井下、地面规划设计,地面建构物的单位工程设计,构配件加工图的设计等。
其中:
①、矿井延深水平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②、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按管理权限依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③、采区设计由矿井负责组织编制,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查批准。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④、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矿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⑤、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简称“三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开采设计报公司审查批准。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总结报告,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
2、设计部门必须根据矿井的大中小接续安排,作出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设计部门所需设计资料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经总工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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