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3)

2019-04-14 16:57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院长论坛 理道德视角下相一致的平衡。

有鉴于此,在司法利益平衡时,既要强调遵循法的精神,又要符合社会公共伦理道德规范。司法利益平衡的“弹性”和裁判结果的或然性赋予了社会伦理道德在裁判中的极其重要地位。成文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在利益分配上的价值倾向,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法官在利益平衡或利益再分配上的价值判断过程,后者应当与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相契合。这样司法裁判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因此,进行司法利益平衡,要以主流的社会伦理道德标准作为依据,也即符合主流社会伦理道德标准的司法利益平衡才是真正依法的自由裁量。

(三)以强化监督保障利益平衡的实质公正 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往往容易使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脱离程序合法性的指引和限制,容易产生超越合理限度引发司法擅断、法官恣意的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强化对法官平衡利益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制订一套规范性制度,对适用利益平衡的案件范围、条件、原则、基本操作程序等作出相应规定。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加强对利益平衡原则运用的控制,防止法官僭越法律。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事中监督作用,防止利益平衡裁量显失公正。要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对同类型案件的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和裁量幅度进行制度性控制,防止“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我们正在开展的量刑规范化实践就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如何判断利益平衡是否达到了最佳,我们认为,虽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评判标准,但大体可确定以下原则性的技术标准:一是达到利益的总效益最大化。利益平衡的最终结果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的需求,通过司法的活动,优化整合相关利益,尽力实现共赢。二是受损利益降之最低。必须作出的让位利益把其控制在最小限度内,或者在所维护利益和牺牲利益之间寻求并接近最佳的平衡点。三是符合社会朴素价值观。其为一般社会价值理念和道德水平所接受和认可。从另一个角度讲,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也是我们司法所要平衡利益的重要一面。四是遵循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已覆盖实体法和诉讼法两大领域,作为法律基础性原则的诚信原则必然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起到规制效力。11法官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实体裁判甚至于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对裁判结果影响会极大,如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的安排都要遵循诚信原则。在诚信原则的规制下,法官应更加重视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利益。

(四)以注重保护弱者彰显利益平衡的人文精神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社会强势群体间,不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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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稳定和牢固的利益同盟关系,而且还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他们对利益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而弱势群体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上,显然处于较为软弱的状态。因此,在调整利益格局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应向弱势方倾斜,以建立起顺畅而有效的利益表达、利益平衡机制。

体现在司法过程中,要以社会稳定为司法底线,注重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正当权益,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护,促进利益平衡。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实体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下,司法要积极应对,自觉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在现行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妥善平衡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强弱差别,有效化解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解决争议,理顺关系,平衡利益,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 注 释:

①龙大轩著:《道与中国法律传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②顾元著:《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③〔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④苏力著:《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⑤李秀群著:《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

⑥[美]罗克斯·庞德著:《普通法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⑦梁上上著:《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⑧[美]诺内特·塞尔兹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⑨[美]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

⑩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1张显伟著:《诚信原则的诉求》,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第31页。

作者系绍兴市中级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纵华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院长论坛 法官上网公布判决书引发热议之启示 ○赵 震

随着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日益普及,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裁判文书上网已成为近年来引人注目的“阳光司法”制度。河南、云南、北京等省市相继推出此项举措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也出台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暂行办法》。坦率而言,媒体报道此项举措之初,不少法院和包括笔者在内的法院同行对此项改革举措的目的、效果、和可操作性,是抱有疑虑和观望心态的。今年上半年,笔者所在的德清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宣判后引起当事人不满并在天涯论坛发帖,从而引发了网络热议,此事件使笔者对裁判文书上网的积极意义进行了重新思考,并有了新的认识。

一、事件回放 5月10日,德清法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之父在天涯社区发布题为《德清法院法官炮制一场冤案》的帖子,该贴对法院判决及事件的处理过程断章取义,回避了判决中对其有利的部分,其中有“(承办法官)完全丧失了作为法官的基本操守和做人的起码良知,罔顾基本案件事实,故意曲解篡改法律,徇情徇私枉法裁判”,“对德清县人民法院这种肆意践踏人权的野蛮的粗暴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以及“狗法官”等诋毁法院、法官形象,且带有人身攻击性的偏激言辞。

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是由一只玩具飞碟所导致的。杨某(被告,案发时5岁)在广场上玩耍时,玩具飞碟(系三无产品)突然断裂并向后弹出,正好击中旁边的周某(原告,案发时6岁),致其左眼眼内容物脱出,眼球内陷。经司法鉴定,周某构成七级伤残。

2009年4月30日上午,德清法院就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认为被告杨某在玩飞碟时,因飞碟断裂,造成原告周某眼部受伤,故被告杨某在本案中无过错;杨某之父在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购买该塑料玩具,不能苛求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审查,故其在本案中无过错;原告周某在公共场所被飞碟所伤,在本案中也无过错;原告周某、被告杨某的法定监护人均在现场,但对飞碟断裂伤人事件无法预计,故均无监护过错。当事人均无过错,但造成了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故法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但考虑到原告所受创伤,最终判决杨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7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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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152585元)。

宣判当日,原告父母及其亲属十余人因不满判决结果,持判决书冲到院长办公室表示不服。为此,法院召开了判后答疑座谈会。但原告方仍然不能接受,此后又有绝食抗议、到广场公开示威等行为。当劝说其按正常途径上诉或申诉时,其表示“我们就是要把事情闹大,然后再上诉”。在这一系列行为均未产生期盼的效果后,原告之父选择了互联网这一新型媒体,借助舆论向法院施压的目的十分明显。5月11日,承办法官对此贴作出回应,并在网上公布了判决书原文,表示愿意接受网民评论,并将回答有关疑问。

二、裁判文书上网引发网民与媒体评价 此案判决书在天涯论坛公布后,引起了广泛的网络评论,此贴点击率超过52000,回帖数达到1100以上。大部分回帖在同情原告不幸遭遇的同时,都认为法官并无枉法裁判行为,判决结果基本公正,并劝说楼主(原告之父)保持冷静,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网友的评论,版主在标题《德清法院法官炮制一场冤案》后加上了“冤?还是不冤?”的说明。

网友“三晋浪子”说:“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楼主说只赔一千多块钱,而这份《判决书》中却显示判赔十五万七千多块钱。我们该相信谁呢?如果这份《判决书》是真的,那我认为这法官也没有明显的过错。还是比较公正的。好多人可能没耐心看完所粘贴的《判决书》就随意发表看法,甚至对当事法官进行恶意功击,这很不好。”

网友“maojin369”说:“这个案子没问题,从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可以看出,承办法官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楼主不能以自己的目的没达到就到处谩骂,目前上诉期还没过,你完全可以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程序没走完之前这样做不妥。”

网友“一行白鹭上青天呀”说:“可以理解楼主爱子心切,但是楼主在误导网民。楼主首先要知道,法院认定事实是凭证据,不是凭你原告的一家之词,还要知道,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漫天要价,除了你自己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侵权人的承受能力。楼主根本不懂法律,在这里污蔑办案法官和法院,希望通过舆论的压力给自己的上诉造势,居心何在?”

网友“美人1998”说:“我真的不明白,一个普通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院长论坛 的民事案件怎么演变成这样,多少人在有心利用善良的网民?真是对司法制度的侮辱…我不禁质疑在回帖的众多人中有多少是真正的懂法律的,有人甚至说适用了公平原则还要精神损害赔偿,有多少人都是只是来打酱油凑热闹的?多少人是看着高高在上的法官被人质疑,笑呵呵的来踩一脚凑热闹的?又有多少人只是用着他们所谓同情而罔顾案件事实的,网友们,请为你们的发言负责任好不好,即使是网络,也请仔细看了看前面大刀法官和楼主发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部分好不好。看清了事实才发言,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

在网络舆论对原告方表示强烈质疑的同时,5月13日,原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上诉,并曾要求版主删帖,但版主未予允许,且教育楼主“ztfyzx”上网发表言论应慎重。5月14日中午十二时左右,“ztfyzx”表示为其对德清法院的侮辱性语言表示道歉,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新浪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以及《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法制日报》等有关媒体也相继报道该事件。《钱江晚报》评论认为,“先发帖的一方并未理所当然地占据道义的制高点,网友也并非个个徒有冲动和热血。他们的评价相对客观,虽然对孩子的不幸遭遇报以同情,但都能从自己的知识储备出发,劝阻周亭(化名)不必出言伤人,莫要冤枉法官,莫要?以情害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在这一事件中,承办法官对帖子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并公布了判决书原文,使网络舆论得到了较为合理的引导,而没有采取堵塞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这种态度是对的,法院应正常对待网络舆论,正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对于法官将判决书贴上论坛的做法,杨立新教授认为,法官此举欠妥,裁判文书上网应该由法院来行使。但裁判文书上网这一做法应积极推广,法院敢公开裁判文书,就说明该判决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三、此事件对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作用和意义的启发

“冤案”事件初期,由于原告之父所发的帖子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再加上网络民意本身具有的不理智性、易变性、非专业性,法院处于十分被动的不利地位,一些网友质疑法官判决的公正性。承办法官公布判决书之后,由于判决书全面地陈述了案件的事实、详细阐明了判决的理由,得到了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大多数网友的认同,纷纷指责“楼主”掩盖对己有利的事实,企图误导网民。承办法官公布判决书成了整个事件的分水岭,使法院掌握了引导网络舆论的主动权,并最终顺利解决了这一事件。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民数量的增加,裁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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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网成了一种潮流。河南省高院为河南法院系统判决书上网开列“时间表”:到2009年下半年,所有基层法院裁判文书都要上网公布。河南的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引起了连锁反应:安徽省高院尝试在网上公布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并计划近期向各市中院和基层法院推广;株洲、广州、成都以及广西等地均有类似做法。据统计,全国50余个中级法院、160余个基层法院都已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截至2009年4月10日,全国各地法院已公布生效裁判文书59744件,共计1.6亿余字。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利于实现“阳光司法” 阳光是杀死病菌的最好良药,因此,司法权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主动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能够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体现了勇于拥抱阳光、不畏监督的姿态,诠释了“阳光司法”的内涵。

首先,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说,“判决书上网体现审判公开化和透明度,只有公开透明才能使人民群众获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可遏制办关系案、金钱案。如果拿别人的好处,你在这里面做手脚,搞金钱审判,搞枉法裁判,那就要小心了,小心被当事人或者网友发现。通过最后的结果上网,逼着你一开头就要对案件公正审判。”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司法工作人员心理上的影响来看,“不得不在阳光下审判”是最初阶段的效果。

其次,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审判实践活动最主要的信息载体,是诉讼各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标志着司法公开程度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达到了一个新的广度。“对监督的态度如果停留在?怕?与?不怕?的层面,那只是?司法公开?这一精神相对朴素的体现。正义不能关在房子里,只有当司法机关把监督视同氧气一般,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可或缺之时,?司法公开?这一精神才是真正得以彰显。”①当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成为一种常态,也就意味着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真正适应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不可或缺的外部监督,意味着“阳光司法”最终实现了使法官习惯“在阳光下审判”的目的。裁判文书从封闭化迈向网络化,绝非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深刻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②

2.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法院直面网络舆情 近年来,从广东“许霆案”到湖北“邓玉娇刺官案”,简单的个案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门诉讼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在前不久举行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读书会上,齐奇院长指出:“汹涌的舆情对承办案件的地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已是不争的事实。”

面对不可阻挡的网络舆情,司法机关只能通过对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院长论坛 涉案事实进行权威的法律释明来加以应对。由于网络舆情往往倾向于通过论坛、博客等较易吸引大量跟帖、快速造成广泛影响的平台进行表达,司法机关直接“借用”这些“场地”进行涉案事实说明或法律释明,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严肃性与权威性,而通过传统纸媒则无法达到直击不实网络传闻、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尊严的效果。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标志着法院以一种积极的姿态直面网络舆情,主动为网民了解裁判的事实与法律基础创造了一个便利、开放的平台,将有利于引导舆论向合乎司法理性的方向发展。

此外,司法机关亦可通过在裁判文书公开页面设立投诉邮箱、留言板等方式,听取有关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受理关于法官公务行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举报,在线回答网友对案件情况、法律专业知识等的咨询,将裁判文书上网这一做法加以延伸拓展,建设成为“网络舆情采集中心”,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

3.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裁判文书是经过立案、送达、调查、辩论等“流水”作业程序后,法官向当事人和社会交付的法律“产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强化了对审执工作的外部约束,能够有效地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通过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公信,能够以“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营造和谐诉讼氛围,优化司法环境。

裁判文书上网也有利于各级法院和各地法院之间的审判交流和沟通,便于相互学习借鉴,规范自由裁量,统一司法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此外,对于新类型和疑难纠纷案件,法官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上的平台进行交流,开拓审判思路,解决新、难问题。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也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当然,这些效果产生的前提是互联网可以提供一个便捷、精确的检索工具,可以使办案人员轻松搜索到其他法院类型相同、案情相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处理结果,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也必将对提升司法公信力产生积极影响。

4.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裁判文书上网使得裁判文书不仅仅限于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传递相关司法信息,同时也将其置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这对裁判文书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就锁在抽屉里,与裁判文书放在网上接受无数网民的?拍砖?是两码事。”③在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下,裁判文书质量监督工作通常只能由审判监督部门或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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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组成的质量评查机构开展。由于裁判文书数量众多,评查力量有限,往往只能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尽管事后也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公示或反馈并要求整改,但很难说达到了全面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效果。当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被“曝光”在成千上万的网民眼前时,一份叙事清楚,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就是一面镜子,可以准确、直观地反映出法官的法律知识、理论功底、逻辑思维、文字水平等素质,而一份叙事混乱、理由不足的裁判文书就无异于给承办法官贴上了“不称职”的标签。因此,通过网络公布裁判文书,可以强化法官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全面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撰写水平。

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于每个审判人员的政治责任、职业操守、法律适用能力、文字表达水平也是个严峻的考验。裁判文书上网将促使广大法官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迫使”法官向法律专家转变,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和裁判文书制作,尽可能地加强说理性,减少失误和错误,从而使司法更具权威和公信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除可以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降低司法神秘主义和方便群众监督等好处外,还有利于增强法官裁判案件的责任感,增加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紧迫感。”④

四、裁判文书上网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能够带来积极效果,总体上应予肯定并积极推行。2009年6月26日,湖州中院出台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开范围、审核程序、公开流程等内容,标志着湖州法院系统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为确保这项制度切实取得成效,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高认识,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度应当与司法的承受力相适应,与民众的法治意识相适应。如果全部裁判文书一概上网,所导致的负面效应显而易见。针对这一问题,大多数法院都作出了合理的选择,按照裁判文书的类型及其层级,经过严密遴选,有选择性地将裁判文书“上网”。然而,这一做法却遭到了质疑。贺卫方教授在发现“没有一家法院把所有案件的判决书悉数不加修改地上网”后表示,“只选一部分判决书上网,连半透明都谈不上,因为它们不能反映司法的真实”。显然,裁判文书上网这一被公众冀望颇多的司法改革举措,不能仅仅停留在“姿态”,更需要实实在在的成果。

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必须全面、准确。要使裁判文书上网真正成为司法活动进一步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不能只公布某一类型的裁判文书,或者只公布典型案例。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除法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院长论坛 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公开,全面上网,应当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甚至申诉、立案、再审、执行等各种生效的裁判文书。此外,所谓“以公开促公正”,一是要以公开为预防裁判文书出错的动力;二是要以公开为监督司法的重要手段,让公众雪亮的眼睛找出那些问题裁判,使之得到校正的机会,因此,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应当是“原装”的,而不应当是经过“修饰”的,否则,“裁判文书公开”就容易被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公开”。

2.规范司法,增强裁判文书权威性

裁判文书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还承载着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育民众法律信仰的功能。裁判文书上网这一举措要取得积极的效果,前提是司法裁判本身经得起公众的检验。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多元价值并存,公众判断和作为司法从业者的职业判断时常会发生冲突,要将司法结论置于大众的品头论足之下,就必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十分严谨的论证,必须具有难以辩驳的说服力。

因此,要普遍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司法机关必须切实加强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必须确立起严格的判决书制作程序,建立相关责任人制度,并采取抽查、制作范本等措施,督促法官提高责任意识和素质能力,切实从细节入手,加强规范性;说理必须清楚、明白、准确,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掂轻重,不可让当事人不知所云、空洞无力。

3.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应对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不同于通过传统渠道表达的舆情,具有多样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司法机关越是想压制这种舆论,就越是被动。对网络舆情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切实转变观念,自觉地学会直面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民意沟通和司法宣传。

长久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缺乏积极的回应意识以及有效的回应平台,使网络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形成。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法官的裁判结果不仅要当事人认可,还要接受社会的评议。裁判文书实现普遍上网后,对不规范、不合理的司法行为的网络曝光也必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因此,构建司法对网络民意的有效回应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要做到积极引导、有效利用网络民意,必须不断地细化回应民意的机制和制度,构建回应民意的长效机制,对突发的舆论热点,一方面要坚定、冷静地给予正面回应,另一方面要争取第一时间给予合法、合情、合理的法律释明,使网民信服,从而在引导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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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上取得主动权。为切实加强舆情应对能力,德清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司法舆情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应对司法舆情的专门机构——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与舆情监测分析工作小组,明确了“强化监测、及时上报;积极应对、审慎处理;适度引导、良性互动”的工作原则,还构建了舆情监测、舆情分级、舆情分析、舆情报告、舆情处置、考核奖惩等六项具体制度,便于舆情应对工作机构及时、全面地掌握舆情动态,正确、有效地发布信息,合理地应对、引导和驾驭舆情。

4.依法公开,严格把握文书公开尺度 我们强调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否意味着凡是与案件有关的内容都应当不加区别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因此,在确定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与内容时,必须将影响到当事人实体和程序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尽可能进行公开;此外,涉及到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内容也应当尽量公开。但该法同时又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自然在裁判文书中对这些内容也不应予以公开。事实上,WTO司法透明原则也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泄露那些将会妨碍法律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些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因此,在公开裁判文书信息时,要注意把握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青少年保护、名誉权等,法院要建立相关制度,切实维护人权,保护各种秘密不受侵犯。同样,对于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关于案件处理意见等,仍应作为案件机密在裁判文书中不予公开。

总之,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关系审判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既为法官展示审判业务技能提供了舞台,拓宽了对审判公开性与透明度的监督,也为司法机关与网络舆情积极互动构建了有效的平台。裁判文书上网,既是公众的期待,也是法治的要求,更是司法机关的必然选择!

—————— 注 释:

①陈文君:《湖州法官天涯回帖 句句透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理想”》,载《钱江晚报》2009年5月22日B2版。

②汤维建:《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http://www.law-thinker.com/news.php?id=2083,2009年7月28日访问。

③④张烈忠:《网上\晾晒\裁判文书也要注意维护人权》,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15/352961. shtml,2009年7月28日访问。

作者系德清县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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