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中国语境下的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
○翁钢粮 杜前 余晟
个体在群体中扮演的角色决定了他的行为取向和具体策略。对于这种行为取向和具体策略,群体中的其他个体有相应的评价,也有合乎自身目的的要求和期待。法官职业作为社会角色之一,在履行职责时,其职业行为和形象既接受社会的评价,也承载社会的期待。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价值诉求已给当前的职业法官赋予了比“包青天”更多的角色期待,也使我们的法官不断面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压力。对于期待和压力,承担着主要办案任务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必须解开对自身职业角色的疑惑,并以此为基点,选择和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
一、法官之惑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在中国虽已初步建立,但当代中国的法官却常常遭遇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其行为选择也存在许多困惑。
1.法律至上与服务大局之惑。现实中,法院受理各类纠纷,经审理会发现许多案件本身涉及社会问题或政治问题,已不是法院所能解决的纠纷,例如,近年来民商事及行政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劳动争议、拆迁纠纷等,往往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城市建设等敏感问题。然而,这些纠纷一旦进入司法领域,法官就必须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和依据作出判断,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案,有些判决的作出必将影响当地经济建设进度或给政府带来被动局面。这时,法官心中的困扰是如何既坚持法律至上又做到服务大局。
2.规则之治与解决纠纷之惑。规则之治是西方形式主义司法的主要价值观念,也是现代法治追求的目标。规则之治要求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同时注重审判过程的程序性,但在法官断案中,常常会出现规则之治与解决纠纷的冲突。有时,案件事实清楚,但为了降低上诉、上访率,做到案结事了,法官会选择根据经验调解结案,或运用简便、快速的裁判方法解决纠纷,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基层法官的有些做法甚至不一定与诉讼程序规定完全相符,但为了和谐,为了快速结案,法官会理性现实地作出选择。
3.被动听讼与司法为民之惑。新证据规则的实施,表明中国的司法体制接受吸收了西方司法制度中的程序正义观念,确立了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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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官被动听讼,且慎用释明权。但事实证明,机械完全地被动听讼,大大加大了不懂法律、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的败诉风险。我国的社会现实是当事人对法官调查取证仍存在依赖心理,特别是广大农村,老百姓希望法官为民做主的诉讼观念有着浓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基础,所以,法官的被动听讼让老百姓颇有微词。同时,近年来,法院工作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强调司法工作服务民生,解民忧,要求法官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法官面临着是应当被动慎言,还是主动地体察民心、主持正义。
4.清廉慎独与世俗需求之惑。法官也是凡人,当法官从庄严肃穆的法庭上走下,融入到五光十色的世俗世界之时,他经历着和体验着这个复杂世界带来的困惑。一边是法院低职级、低待遇、多约束,一边是律师高收入和自由度,是去是留,许多法官也面临困惑。
知者不惑,法官现有的职业困惑多来源于对职业角色的理解不够准确,只有对中国法官现阶段的职业角色进行明确定位,才能消除疑惑,指导工作。
二、法官的职业角色定位
从传说中最早的法官皋陶,到司寇、廷尉、推事、法曹,从新中国成立后,使用审判员的概念,到法官职业化,法官职业角色的内涵不断根据历史的推进、现实需要进行着调整。当前我国职业化的法官承担着不同于以往的任何时期的社会角色。
1.国家统治的维护者。有人认为,在西方,法官和政治保持着足够的距离,司法完全独立于政治和政党,中国也应如此。事实上,美国或者西方典型的法治国家,同样存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虽被视为司法独立的经典案例,但也恰好说明西方的政党政治是如何影响司法的。所以,司法从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律与政治始终相辅相成。法律从来都为政治、政权服务,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的体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是国家统治的维护者,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活动是维护统治秩序的方式之一。因此,法官在运用法律时就无法绕开政治,甚至必须要有政治上的考量。
2.矛盾争端的裁决者。司法的最重要宗旨之一就是解决矛盾,终局性和权威性成为法官职业的重要特点。法院有权受理广泛发生于社会生活的争议、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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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纷,可依职权审查其他主体对纠纷的处理结果,而司法程序一旦启动,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而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的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在决定矛盾争端的处理上,只有法官才是最终的裁决者。
3.社会利益的“平衡者”。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法官完成,就审判过程而言,法官要对每个案件进行细致入微的事实发现,在案件的审理中,无论中外,法官都常常充分考虑政党政策、利益平衡、公众可能的反应等问题,并格外注意判决作为法律对未来一系列案件可能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司法的影响,也会在国法、情理、风俗、习惯等支配和综合作用下,运用智慧和主观考量,对案件作出合于现实理性需要的“平衡”,这种“平衡”有利于恢复或维系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
4.法治文化的承载者。法治文化是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它的诸多价值内涵在法官身上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体现和发挥。过去我们对法官职业的认识,往往只停留在依法惩治犯罪,依法调整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解决纠纷上。但法官职业的意义还在于要通过公正的审判,向社会传达出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公信,并通过司法活动给社会公众提供某种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建立起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社会人的未来行为的准则。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官不仅是定纷止争的裁判者,而且也是辩法析理的宣传员,推广法治理念、凝固秩序传统、推行民族精神。因此,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宣谕者”、“自动贩卖机”,而且是法治文化的承载者,用智慧、良知去唤醒和培植一个国家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
三、以职业角色为基础的法官行为要求 有人把司法比喻为“从书本上的法变成实际生活中的法的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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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期待的是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官,而法官要实现公平正义,仅仅忠于法律是不够的。因为,法律从文本出发,是静态的,而社会关系是不停运动和变化的,新生成的以及尚不能把握的社会关系就尚未被法律所调整。梅因曾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 由此可见,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依据的不仅仅是事实与法律。为了解决多样化的纠纷,法官被赋予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过程,就是法官创造性地运用自己的心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其认为合理的结果。因此,面对法律至上与服务大局之惑,法官更重要的是结合自己的良知,即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对社会成员之社会行为的善与恶、正确与错误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与能力。曾有学者指出,“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司法判决的意义重大,不仅个案正义通过个案的判决来体现,而且整个社会的正义通过整个司法审判制度来体现,人民理解、尊重、热爱、信仰法律的习惯也是从对司法判决的信服中产生,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始终充满良知,奉行操守,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体现善和美的价值,就会使人民亲近而自觉接受。
2.行为保持亲民风格——仁者不忧
从西方法律传统看,法官不能和社会太亲近,在社会生活中是“远离尘嚣的孤傲者”。而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认为国家是大而化之的家庭,各种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延伸,因此,执掌司法的地方官则是“父母官”,百姓要求法官慈爱而会“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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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这座桥梁的就是法官具体的司法行为。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司法行为的取向,多元的职业角色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就有多层次的要求,而且这些要求必然体现不同国家的本土特点。在中国,我们虽然借鉴和移植了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经验、法律制度,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因西法移植的水土不服也给中国法制进程造成困境,西方大法官的职业形象在中国未必完全可行,中国法官的司法行为要求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
1.始终坚持良知审判——知者不惑
传说中国法官的始祖皋陶有一头神兽名为獬豸,善于用它的那根独角“触不直者而去之”。很显然,獬豸神兽断案的传说反映了自古以来中国百姓对“神判”的期待和对公正的向往,中国百姓期待好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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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与目前的法律制度存在着
一个历史上的断裂,但老百姓希望法官亲民、做主的诉讼观念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因此,虽然目前我们基本上是以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官职业为标准来界定中国法官职业化的,但我们仍不适合把西方的“法官形象”直接搬到中国来。西方法制思想沿袭千年,他们的民众已经坦然接受法官的神圣气息,而对于中国,也许充满正义感和人情味的清官廉吏才更符合心中对人民法官的期许。面对被动听讼与司法为民之惑,我们必须认识到,长期以来,群众路线是司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条原则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如今,在中国做好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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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一定程度上仍需法官具备马锡五式的亲民风格。
法官亲民的行为风格要求法官一要愿为百姓辩法析理。法律并不仅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背后隐藏着丰富的法理和情理,法官在给当事人作调解或解释、说服工作的时候,应当收起威严,以平易、平等的姿态,把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原则和和价值取向传达给当事人,让他们在心中对自己的官司有一个基于法律的评判和权衡;二要愿为百姓引导诉讼。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能力弱,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完全运用法言法语及控辩式的庭审方式,法庭就会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对法律程序不了解的人和负担不起司法费用的人必将处于劣势。因此,法官不能片面、单纯地追求“一步到庭”,强调“坐堂问案”,应当有选择地针对特殊当事人进行适度释明和诉讼引导,避免百姓对法官或法院工作的误解。三要愿与百姓礼仪相待。司法向来注重礼仪,但诸多礼仪中侧重强调庭审礼仪,庭审礼仪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致敬,也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但仅有此是不够的。省高院齐奇院长曾指出“法官对各方当事人都要亲切随和,平等相待,体现出法官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体现出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作风,体现出亲民、爱民、为民的耐心和诚意”。做一名好法官,应当首先理解人、尊重人,惟其如此,才能得到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尊重。
3.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勇者不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不能仅仅以适用法律、审结案件为目的,面对规则之治与解决纠纷之惑,法官应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效果,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通过适当的司法行为增进社会经济利益、道德利益。当前,法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主要集中表现在以司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法官,处理案件,只做法律思维,只就案办案,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种种技巧,是不可能处理好实际问题的,更不可能完成法治为政治服务的使命。法官办案不考虑政治效果,有些案件就有可能转化为政治事件,引起更大的矛盾与纠纷。因此,法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坚持“三个至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4.严格约束业外活动——廉者自威
西方法谚语称:“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的不可信赖”,现代文明社会,司法权威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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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多地依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法官约束业外活动是职业的必须,法官应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尤其要在必要的业外活动中避免出现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虽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法官也有自己的社交活动和范围,但面对清廉慎独与世俗需求之惑,法官必须根据职业作出选择。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必须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人员的接触,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这其中法官尤其要慎重对待的是与律师的关系。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发生的法官因涉嫌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往往与律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从职业的角度出发,法官要树立“律师是永远的当事人”的观念,在职在岗期间与其保持“敬而远之”的交际状态,谨慎对待同学会、同乡会、校友会,谨慎对待友情,防止在诱人的“友情”面前,迷失自我。
法律要求“独立审判”,民众希望“为民做主”,政治要求“为我服务”,社会对法官多元化的角色期待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也让法官在承担超额工作量的同时不断感受到来自多元角色的压力,面对压力与期待,法官群体需为职业角色准确定位,也需在差异中确立和实践规范的司法行为,而社会也应给予足够的职业保障。 —————
注 释:
①苏力:《现代化视野下的中国法治》,载《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②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版,第255页
③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④[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⑤董茂云:《法官良知与司法过程的意义》载《复旦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71页
⑥高军:《论法官的良知》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⑦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⑧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76页。 作者单位:杭州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洪柏江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论法官清廉之自律底蕴
——以法官清廉文化建设为路径
○朱淼蛟 田 欣
近年来,法院系统廉政形势严峻,重大腐败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甚至出现“窝案”、“串案”,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可否认,各地法院对廉政建设不可谓不重视,也不可谓不严格,可仍“时有腐败分子出”,症结在哪?!
我们发现,一些法院存在“制度崇拜主义”倾向,过于依赖制度的作用,管理者费心费力监督警示,但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我们认为,“他律”之路治表不治本,难以解决法官“慎独”等问题,而自律优于他律,自发性自律优于自觉性自律,若法官具备良好的自发性自律意识,即使没有“制度性压力”,法官仍能在“向善”价值观的支配下,自然地作出清廉行为的选择。同时,法官自发性自律意识的养成,有赖于清廉文化素养日积月累的培育。因此,通过建设法官清廉文化,着力增强法官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性自律),特别是清廉发乎自然的廉洁素养(自发性自律)培育,内外兼修,统筹各方,努力实现法官清廉、司法廉洁的良好愿景。
一、法官清廉文化涵义
法官清廉文化是指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对司法清廉的心理活动、意识反应、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文化表征,即对清廉的崇尚、信仰和自觉遵守。法官清廉文化具有以下特征:
(一)政治思想性。法官的清廉意识和行为反映与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息息相关。实践证明,法官能正确把握“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政治问题,其清廉意识就强,为人做事就能清廉,相反,政治思想滑坡,理想信念不坚定,廉政问题上就容易出事。因此,培育法官清廉文化,必须加强政治文化建设。
(二)道德品质性。道德品质是经过长期不断地反思学习、接受培训、经受熏陶,在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由量变到质变的个人修养。一个道德高尚,品质优良,修养较好的人,对事业看得重一些,对精神追求多一些,对物质追求少一些,往往具有淡泊清雅的定力,清廉也随之成为其自认道德品质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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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判标杆。
(三)司法职业性。法官清廉文化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与法相融、不断反思而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司法职业性。外化在行为上的表现包括忠诚(忠诚国家人民利益、忠诚法律、忠诚事实)、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清廉(廉俭、淡泊、慎交)等。
(四)时代现实性。法官清廉文化往往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即法官清廉文化所蕴含的价值观、行为规范等基本要素必须与时俱进。特别是在价值观不断演变、各种新型文化纷呈的经济社会转轨期,法官清廉文化建设的时代性和现实性更为突出,要赋予其新内容、新要求,服务于当前司法工作,在“润物细无声”的渗透和感染中,促使法官自觉倡廉、守廉、抵腐。
二、法官清廉文化的渊源
法官自律的动力源于正确信仰支配下强烈而坚定的价值认同,或是基于“畏”而对“趋利避害”人性的遵循。从文化视角看,法官自律既有来自传统文化的蕴养,又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支撑,以及现实廉政制度文化的指引。
(一)传统文化的汲取——尚廉耻贪的价值取向 中国传统文化一向把改造社会、治国安民视为人生的最终归宿,并长期受“修齐治平”的伦理道德教化,知识阶层非常注重修身养德对为官从政的积极作用,所谓“当官先立德”、“官德廉为先”。儒家传统观念“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中,所讲的“廉”即清廉,往往视其为立国之本,执政之根。儒家文化还主张“天下为公”,“不必为己”,不为私利而为天下大公。
在尚廉倡廉的同时,也出现了“以贪为耻、以奢为耻”的“耻羞文化”。如“志士不饮盗泉之水, 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孔子语);“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是大恶”(清朝郑端:《政学录》);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宋朝包拯:《乞不用赃吏疏》等。“耻羞文化”提倡节俭,以贪、奢为耻,“欲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资治通鉴》卷一九八)。
传统文化中还不乏“劝廉”的言论,从从政、生活、人生等角度劝人为官清廉。如《国语》中记载的叔向贺贫故事:贫不足忧,无德才要忧,没有德行,愈富而祸害愈大。又如《道德经》: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又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
(二)历史廉吏的榜样——“清官”的情结 歌颂清官,鞭挞贪官,是中国文化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主题。历史上出现海瑞、包拯、况钟、于文龙等清官典型,意诚心正、修身齐家、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他们那种廉洁奉公的作风,崇尚节俭的美德,为民请命的执著,彪炳春秋,流芳百世,一直激励着后来的贤德之士。
即使发展到今天,“清官文化”依然根深蒂固。在“清官”正面形象的感召下,为官者努力廉于自身、廉于公职、廉于社会,做到清正、自约、不苟、不贪。虽然传统文化中“清官”的产生更多依赖于道德对个人的感化,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与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性,但“清官”的思想道德和人格魅力中蕴涵着传统文化的积极一面,体现了一种洁身自好、严格自律、富有责任感的信仰与理想,这种信仰与理想使法官自律文化的建设具备了深厚的文化传统。
(三)现代法治理念的支撑——虔诚的“敬畏” 康德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是亘古不变的,一是高悬在我们头顶上的日月星辰,另一个是深藏在每个人心底的高贵信仰!它们总是以时时翻新、有增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充满我们的心灵!”这里的“敬畏”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对某一具体对象和处境的畏惧心理,而是昭示了一种虔诚的精神信仰。现代法治要求法官充满人文情怀,固守“畏”的精神家园,在灵魂深处树立敬畏、恐惧和羞耻的“心警”,杜绝贪念的产生,厘清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的问题。一要充满“对法律的敬畏”。正如美国当代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官只有从信仰层面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价值,象“基督徒对待上帝那样的虔诚和敬畏”,才会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二要充满“对职业的敬畏”。法官运用有限理性裁决人世间的真、假、善、恶,必须深怀“敬畏”之心,如履薄冰、如行荆棘,不断拷问自己的德行与良知,才能善断纠纷,化解争议。三要充满“对人民的敬畏”。要象《苍天》中所言:“人民就是我们的菩萨”,做到如“佛教徒”般“敬畏”我们的人民,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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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增强为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责任感。
(四)现实廉政制度文化——行为的指引 制度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的制度反映一定文化的状态。法官清廉文化作为深层结构意义上的文化,与作为表层结构意义上的廉政制度文化,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廉政制度对法官清廉有规范、引导、约束等作用,法官清廉自律又自觉维护廉政制度的权威并推动廉政制度的发展。
不可否认,廉政制度的优劣对法官清廉自律影响很大,如法官对制度的认同程度,制度对法官清廉行为的指引方向或作用大小等。所以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都是值得我们追求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廉政制度的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使制度的人文关怀直达个体,实现对法官的关心和爱护。要充分考虑反腐的复杂环境和艰巨性,着眼主客观原因,摒弃那种压抑人对自身价值追求的“大、空、板”和“超前或落伍”的规定,要让法官感到其与廉政制度的内容是“心有戚戚焉”,很亲切友好,在刚性的同时不乏“温馨”,制度“界面”的亲切会促进人与制度的和谐互动。
三、法官清廉文化的建设
法官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方式培育廉洁自律的文化素养,同时,法院要积极建设法院司法文化,努力营造促进法官清廉文化建设的氛围。
(一)内化于心——端正观念、追求与品格 1.树立积极进取、执著向上的人生观。法官的人生态度应比普通人要求更高,始终保持旺盛向上的精神状态,志存高远,自觉抵止腐朽堕落的思想影响,自觉克服贪图享乐、厌世颓废等不健康的人生理念,努力进取、追求真理。廉洁自律的文化底蕴正是在节制欲望、克制惰性、保持向上的精神状态,使之向善向美的方向转化中显现出来的。
2.坚定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价值观。对法官而言,能否真正提升自律素养,关键就在于是如何看待金钱和手中的权力。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甘于一定的物质牺牲,甘于清贫和寂寞,守住自己的精神家园。同时,必须时时自省,经常审视手中的审判权行使是否偏离轨道,是否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3.培养诚信忠恕、固守信仰的文化品格。品格是个人修养程度的表现,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官自律素养的培育与发挥。一方面,法官要“诚信”、“忠恕”,具备忠诚、正直、厚德的品格,才能胸怀坦荡,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才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