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保障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法官要始终保持对法律“仰望星空”般的“敬畏”,对法律的信仰必须真正扎根于灵魂深处,才能带动内心的理性自律,勤于工作,廉洁奉公,无私无畏。
(二)外践于行——不徇私情、公正执法、洁身自好
1.理性对待人情,唯法为上。中国社会的“人情文化”根深蒂固,人情环境下法官的警惕心容易被削弱,一些法官出现问题正是因为没有把好“人情关”。因此,要理性对待人情,超越自我利害关系,不拿法律作感情交易的筹码;坚持法律至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铁面无私”、“六亲不认”。这样,才能坚守人生信念,保持内心良知与精神独立,实现精神境界的大爱追求。
2.铭记司法使命,公正执法。法官是正义的保障,法官使命光荣而艰巨。所谓“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法官理应受到尊重,法官职业理应得到社会尊敬,司法裁判理应具备全社会高度遵守的权威性,但前提是法官必须公正司法。因此,法官要树立职业荣誉感,深刻理解法官职业的尊崇和职责,高度忠诚于法官职业的使命,珍惜声誉,竭尽全力追求公正。
3、勇担社会责任,匡护正义。法官要始终怀有一颗仁爱之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尽可能还原事实本相,矫正社会非正义现象,以个案裁判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要正确把握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政策导向,公正地评价、妥善地平衡诉讼中不同的利益追求,维护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要自觉抵制各方面的压力,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能动司法,达到实质公正,实现社会正义。
4.坚持谨言慎行,洁身自好。法官要谨慎自己的一言一行,避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产生合理的怀疑。在八小时之外要自觉约束自己,做到“慎微”,“勿以恶小而为之”,特别是要做到不与当事人、代理人、关系人私下接触。要耐得住寂寞,不结交权贵,不追逐名利,不滥交朋友,面对诱惑心不动、眼不迷、嘴不谗、手不伸,守着法律的尊严,淡泊、理性、恬静地生活。
(三)润滋于氛——积极营造法院司法文化氛围 法官清廉文化是法院司法文化的一部分,同时,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浓郁的法院司法文化氛围将极大丰富(滋润)和促进法官的清廉文化建设。
法官个体的清廉自律文化是构筑法院整体司法文化基础性内容之一,法官个体清廉自律文化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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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互动将会极大地促进法院整体司法文化氛围的良好形成。反言之,如果个别法官没有良好的清廉自律素养,并因腐败违法犯罪,则将影响法院整体司法文化建设的氛围,特别是有一定职务乃至领导层面的法官不能自律,腐败后果影响很大,将对法院整体司法文化建设产生极大的负示范效果。另一方面,法院司法文化的引导、激励和辐射作用,对促进法官清廉自律文化建设作用非常明显,建设法院司法文化能使法官在“润物细无声”的渗透和感染中,树立起独立、中立、平等、公正、文明、正直、勤勉、清廉的司法理念,进而激励法官形成共同的廉洁司法价值观,凝聚法官对集体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促进法官个体的清廉自律文化的建设。
因此,要进一步重视和深入建设法院的司法文化。一要积极拓展法院司法文化的内涵,汲取和发扬传统优秀廉洁文化的精粹,不断创新和丰富法院司法文化的内涵。二要重视法官个体参与文化建设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法官在司法文化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人人受重视、人人是主角的“以人为本”文化氛围。三是建立影响法官清廉的评估机制,法院对拟定出台的制度或重大举措要作相关评估,分析其对法官清廉的导向、凝聚、激励、辐射作用。
我们相信,当法官清廉文化和法院司法文化建设取得一定成就时,“风斜雨急处,立得脚定;花浓柳艳处,著得眼高;路危径险处,回得头早”的理想景境就在我们眼前。 ——————
注 释:
①笔者认为,自律可分为自发性自律和自觉性自律。前者是主体基于“向善”的价值观作出的自然反应,这种反应完全符合清廉的规范要求;后者是主体慑于制度的规制后果或道德的不利评价而作出的有意识、有选择的行为,但其内心所想与行为表现可能不一致。
②[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③法院司法文化是指法院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所形成的关于司法的思想观念、思想道德、精神品位、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作者单位:绍兴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洪柏江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落实“职业四要” 推动法院科学发展之我见
○沈小杭
自今年1月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一股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四要”的热潮在全省各级法院兴起。所谓“职业四要”,是指省高级法院倡导的“处事要严谨,讲话要亲和,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笔者认为,“职业四要”词语朴实,含义深刻,内容全面,极具针对性,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新发展,认真抓好“职业四要”的落实,必将有力推动法院的各项工作。下面,就“职业四要”的相关问题谈谈个人肤浅的认识。
一、“职业四要”是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各级法院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努力实现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各级法院从2008年9月起,历时一年半,分三个批次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这一重要时期,省高级法院提出“职业四要”,是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为了“使全省法院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职业四要”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对于法院而言,我国虽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但较之于西方国家,人民群众包括部分法官自身对法院并未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往往把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混为一谈,把法官与行政官员合而为一,给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建设设置了思想障碍。“职业四要”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业特点、职业要求,为坚持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阻碍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了重要思路和措施。法院要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以解放思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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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真正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各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以思想解放带动法院的观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推动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同时,“职业四要”对法官树立了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标杆,有利于促进法官“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从而把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科学发展、推动科学发展作为法院的根本任务,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是“职业四要”的一个基本特色。法官“讲话要亲和”,“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标准,在工作中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 “职业四要”十分注重法官的自身发展,力求把实现法院的整体价值和实现法官的个人价值统一起来,既重视人的因素在审判实践和法院管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求理解、尊重、关心和培养每一个法官,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满足他们合理的精神、物质需求。
“职业四要”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第一,“职业四要”的内容十分全面协调。“办案要公正”就是要落实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法官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切实肩负起依法、公正、独立裁判案件的重任,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法院是正义的守护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的生命线和法官的天职。人民群众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将直接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失望,进而可能导致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要做到公正司法,前提是“为人要清廉”,廉洁与公正从来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确保法官守住底线,树立司法权威。“处事要严谨”,“讲话要亲和”,则从职业教养、人文素质、纪律作风等方面对法官提出了要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求。上述各方面形成了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辨证统一关系。第二,“职业四要”依存于法院整体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职业四要”不仅仅是对法官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法院的要求;不仅仅是对一个法院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法院系统的要求;不仅仅是法院内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需要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其他部门的联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第三,落实“职业四要”是一个过程,不能搞“一阵风”式的运动,而是要依靠潜移默化的长期渗透。职业道德是社会文化现象的一种,其发展、完善必然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一旦形成又会反过来影响外部环境,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发展完善。如果不充分考虑法院的客观条件,关起门来建设“职业四要”,则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 “职业四要”在法院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职业四要”,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的新发展,在法院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首先,这是由“职业四要”是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这一性质决定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成果,从而成为我们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其次,这是由“职业四要”的职业道德规范性质决定的。省高级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发布9周年之际指出: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学习,开展征集“‘职业四要’与法院文化建设论文和研讨活动。”明确地把“职业四要”纳入了法官职业道德范畴。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除了法律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之外,我们首先要强调法官的职业道德,这是最为根本的司法能力。”
当前,通过落实“职业四要”来提升法官素质和司法水平,进一步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已逐步成为全省各级法院的共识。“职业四要”必将成为法院各项工作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推动法院和法官树立正气,凝聚人心,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用一,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法院深入开展。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看,省高级法院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参加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于2009年3月启动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同年下半年还将开展基层法庭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上述三批次集中活动结束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仍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在学习实践中, “职业四要”是学习调研、分析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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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落实各阶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载体。通过落实 “职业四要”,有利于促进法院找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作用二,推动法院文化发展繁荣。法院文化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可以从其主体、内容、性质、形态等不同角度来进行区分和归类,人们常说的就有法官文化、审判文化、法庭文化、管理文化、廉政文化、制度文化等,其中“职业四要”处于各种文化的核心地位。换言之,法院的各种文化都要体现“职业四要”的精神。抓住了“职业四要”,就是抓住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牛鼻子”,才能真正推动法院文化的繁荣发展,形成忠于国家、崇尚法律、廉洁自律、热爱审判、公平正义、和谐亲民的浓厚氛围。
作用三,推动法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法院各项管理工作,是落实“职业四要”的具体行动,是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要通过逐步实现法院各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形成人人有岗位目标、事事有制度规范、处处有监督制约、年年有业绩考核的工作格局。在审判管理方面,规范审判质量效率管理,确保每一件案件都做到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环节流转快速、实体处理公正、社会效果良好。在队伍管理方面,切实加强队伍政治业务建设,牢固树立“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规范队伍激励机制,切实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在行政管理方面,规范司法政务工作,加强后勤保障和安全保障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作用四,推动审判工作。“职业四要”是长期司法活动的实践结晶,完全蕴含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体现了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规律。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只有深刻认识和充分体现“职业四要”,才能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依法审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对人民群众执著于实体公正的情感格外地予以尊重;正确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减少社会对抗。
三、落实“职业四要”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落实 “职业四要”,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进行长远规划、统筹安排、稳妥推进,不断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法院创造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在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一)坚持领导带头,实现各级组织统筹安排与全体法官积极参与的统一。落实“职业四要”,关键在法院各级领导重视,基础在全体法官共同参与。法院领导班子要把“职业四要”摆上重要位置,对“职业四要”如何落实到位作出统筹协调和科学合理的安排,在对年度工作任务进
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职业四要”获奖征文选登 行分解落实时,作为层层签订勤政廉政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一定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亲自过问、协调解决。要把落实“职业四要”作为保障廉洁、凝聚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深入开展进机关、进支部、进法庭、进家庭等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法官积极参与,实现“职业四要”的全覆盖。法院各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强协调,把“职业四要”与其他工作统筹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坚持循序渐进,实现集中灌输与长期渗透的统一。要抓住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狠抓“职业四要”的宣传教育和落实。要寓教育于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之中。运用法院文化的内在规律,把“职业四要”贯穿于法院日常工作之中,做到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促使“职业四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日常工作中特别要抓好党建、廉政等文化阵地建设,使思想政治教育做到经常化。要重视法官的养成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持之以恒的养成,使每一个法官 习惯成自然,并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取得整体效应。
(三)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提升精神文化素质与满足物质文化需求的统一。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厚实的文化底蕴是法官落实“职业四要”的基础。要围绕构筑“人才高地”,引入竞争机制,花大力气培养专业化、复合型的法官队伍,加强对法官的专业技能和岗位培训,不断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位置,不断激发法官队伍的活力。要重视发挥文化体育活动的作用,通过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使法官紧张的脑力劳动得以休息,又能陶冶法官情操,增强团队精神,进一步激发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坚持在生活上关心法官,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尽可能使法官得到与职业相应的工作报酬和生活待遇,体现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增加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凝聚力,促进法官队伍稳定发展。要进一步加强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人民法院的司法装备不但是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保证人民法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也是提高人民法院管理水平,促进法官提高素质的需要,在一定意义上更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配置装备要注意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办公环境要给人带来美的享受,使法官能够心情舒畅、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
(四)坚持科学管理,实现强调自律与加强他律的统一。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工作在崇高的司法岗位上,必须严格自律,守望相约,不改初衷。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性都有弱点,个别法官的职业良知在个人私欲的膨胀中渐渐湮灭,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情况有所发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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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日常管理监督。要不断完善涵盖人事管理、工作流程管理、办案质量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岗位绩效管理等多方面的科学管理制度体系,并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法院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制约,构建起确保司法公正的法院管理模式。要加强督促检查,既检查办案程序,又检查办案实体,发现问题按法律和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要实行阳光司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五)坚持开拓创新,实现继承与发展的统一。落实“职业四要”,必须正确看待和善于吸收我国传统文化、西方法院文化中的精华,去其糟粕。我国法官历史文化要求为官者铁面无私、不畏权势、廉洁奉公、秉公办案,要有一身浩然正气,这也是今天法官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西方国家法官职业化管理等一些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对于我们的法院建设也不无可供借鉴之处。“在现代法制的形成过程中,我们应对渊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充满信心,只有在与现代社会相联系的淘汰与汲取中传统才能充满活力。一个民族,一种文明文化,唯有在保持其文化主体性的同时,汲收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创造出新的文明成果。”各级法院还应该虚心向兄弟法院、兄弟部门学习。总之,只有在学习、借鉴、继承的基础上,才能求得进一步发展,使法院工作跃上新台阶,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注 释:
①②齐奇:在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省高级法院工作报告,浙江日报2009年2月2日第3版。
③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第4页。
④浙江省高级法院2009年47号文件《关于开展征集“余姚杯”浙江法官“职业四要”与法院文化建设论文和研讨活动的通知》。
⑤陈忠林:《让更多的人认同法治》,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19日第1版。
⑥郑瑞法主编:《法院现代化建设战略研究》第3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
⑦高领:《从传统中汲取营养》,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28日第4版。
作者单位:余姚市法院 责任编辑:洪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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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判2009年第10期 总第201期 法官论坛 网络舆论的法院应对
○涂军威
一、性质:舆论监督的新发展
网络舆论,一言以蔽之,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对立与冲突在历史新阶段的发展。
舆论监督的作用,无论中外均有相当清醒之认识: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的话说就是“法院不应该让自己关注于某一天的“天气”(weather),但应该留意特定时代的“气候”(climate)。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明确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知情权。”并指出,“对新闻媒体的一些批评报道,要正确对待,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并以更充分的善意和诚意,查清事实,回应公众,获求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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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闻评论跟帖、网络社区(BBS)、聊天室、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和微软MSN)、博客(BLOG)等的出现,使得网民在获取信息的同时,能够即时发表自己的观点;当某一观点得到相对多数人认可后,通过相互推荐、串联,进而发展为某一论坛内的主流观点,并不断扩大影响直至成为网络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一社会现象的评价舆论。
另一方面,对法院而言,司法权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化解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更多的社会冲突必须在法院里解决,法院不得不吸引更多社会目光的关注;同时因为服务大局的考量,司法权在某些时候得配合社会发展之步伐,不能超越当时当地的社会态势——哪怕完全符合了法律的正义,但不利于现实社会的稳定,也不得不考虑妥协。这样一种结果是,法院固然因“服务大局”获得政治家的认可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但同时就得承受更多的社会压力。民众一旦不能满足自身诉求,在过去,会通过上访,向报纸、电视等媒体投诉的方式,在互联网出现后,其无地域、阶层、文化程度的限制,只要懂得上因特网,能基本的打字输入,就能便捷、快速、自由的表达意见,因此有关法院的各种信息必然会越来越多。而法院,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应对新型的网络舆论的挑战。
二、实质:以民意影响司法审判
网络舆论如何会导致法院遭受新的挑战? 观察者对网络舆论有别于传统媒体舆论特色的归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舆论制造,参与主体、受众的广泛性。在中国的网民构成中,年龄段方面,25岁以下占51.2%,30岁以下占70.6%;受教育程度看,拥有大专以及以上学历的网民占4成还要多,达到7121万人,大专及以上学历居民中互联网普及率超过90%。另外,最新的统计结果显示,网民已经不再局限于大中城市,而是向广大的农村地区发展。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我国农村网民数量为5262万人,年增长率达到了127.7%,远高于城镇网民38.2%的增长率。2007年新增网民7300万,其中有4成(2917万)都来自农村。
成分复杂的参与者的加入以及前述各种互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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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监督的威力和必要性,我们实无必要在此重述。
但在我国有所特别的是:从现实政治出发,尤其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后,司法的政治属性更加明确,“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成为我国政法尤其是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可以推导出的结论是:既然有“执法为民”之本质要求,则必然得接受“民”之舆论;有“服务大局”之重要使命,则必然有“服务大局”之妥协与牺牲。对之抽象转化的结果,无非就是转型时期的重复命题:秩序与正义之辩。一方面,中国的公民社会尚处于建构之中,民众虽有权利诉求,但不能完全理性应对,不时有暴躁的宣泄之冲动;政府部门虽有改进之迫切,但对旧存社会矛盾扩大化乃至失控,影响社会秩序之担忧,既有疏导之意,又有控制之求。于是传统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有所受制,必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是以宣传正面和弘扬主旋律为主,也就有了新闻界众所周知的涉及“政法负面新闻”必须审慎报道的传统,也就有了“最高法院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发布禁区”。
传统媒体因为在舆论宣传中注重以正面事件为主,难以满足社会大众对一些负面消息如群体事件、突发事件的知情欲。网络天然的成为普通民众了解信息的最有效途径,网络首先打开了一个获取更多信息的渠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多互动性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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