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在运输和贮存时,必须保留牌号,并按炉(批)、直径规格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 (2)材料检验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按炉(批)号及直径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明标牌、外观检查,并应在使用之前进行力学、工艺性能检验;
钢筋加工过程中,若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份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进口钢筋应进行化学成份检验和焊接实验,并应符合《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若干规定》的规定;
钢筋的力学、工艺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实验方法》(GB228)、《金属弯曲实验方法》(GB232)《钢筋平面反向弯曲实验方法》(G5029)进行。
钢筋力学、工艺检验及验收标准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于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和热轧光圆钢筋应按同一炉
号和直径,重量不大于60t为一批,在同一批的两根钢筋上各取一个拉力和冷弯试样,热轧带肋钢筋应再取一个反向弯曲实验。实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指标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实验。在第二次实验中,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不论在第一次实验中该项数值是否合格,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对于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应按同一炉号和直径、数量不大于100盘为一批,在同一批中作拉力和冷弯实验;
钢筋应堆存在离地面至少30cm的干燥、通风、水平的托架上,不同型号的钢筋应分别堆存、避免混用。 (3)钢筋加工
承包人应按图纸和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对钢筋进行弯勾、折曲或其他加工。图纸上钢筋表中给出的尺寸为理论数值,钢筋的下料长度应由承包人另行计算。钢筋弯勾应采用不会损伤材料的冷弯方式进行。弯头为半圆形时,I级钢筋其弯勾内直径至少为钢筋直径的2.5倍,II级钢筋其弯勾直径至少为钢筋直径的4倍。钢筋接
头应布置在应力较低的区域。受力钢筋接头面积在同一截面内不得大于50%。钢筋的绑扎接头搭接长度不少于以下给出的直径倍数。
钢筋级别 I级 II级 III级 受拉钢筋 25d 35d 40d 受压钢筋 15d 25d 30d 两根直径不同的钢筋相互搭接时,其搭接长度按其中较粗钢筋的直径计算。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见下表: 序号 1 2 项 目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 弯起钢筋弯起点的位置 φ103 箍筋边长 及以下 φ10以上 (4)钢筋接头
可焊钢筋的接头应采用闪光对焊,当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可采用电弧焊。为保证闪光对焊的质量,在开始焊接前,应用同批的
±4 ±10 用钢尺量 允许偏差(mm) +5 -15 ±20 检验方法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弯起点到骨架端 钢筋制作两个试件进行冷弯实验。所有的焊接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理工程师拒绝接受的焊接件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更换。不可焊钢筋可采用搭接接头;
采用闪光对焊时,必须采用“闪光、预热、闪光焊”工艺。必要时尚进行焊后的通电热处理,以提高其塑性;
采用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直径相差不得大于4mm或相差一级;
闪光对焊的接头,应定期分批(每300个同类型接头作为一批)进行外观检查和机械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观检查:
① 接头部分不得有横向裂纹;
② 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IV级钢筋不得有烧伤; ③ 接头如有弯折,其角度不得大于4度。
④ 两根钢筋的轴线,在接头处的偏差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同时不得大于2mm,若①中有一个接头不合格,或②~
④中分别有30%的接头不合格,则应对全部接头复查,剔出不合格接头,切除后重新焊接。 (2) 机械性能检验:
从焊接钢筋中取六个试件,各用三个作拉力和冷弯实验。在三个拉力试件中,如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该级别钢筋的抗拉强度,或有两个试件不论其抗拉强度大小,试件断在焊缝处,则应另取六个试件重新实验。第二次实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批焊接钢筋即认为不合格: ① ②
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该级别钢筋的抗拉强度者; 不论其抗拉强度大小,有四个试件在焊缝处发生断裂者。
在三个冷弯试件中,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应另取六个试件重新实验。第二次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焊接钢筋即认为不合格。
采用电弧焊接时其焊接尺寸和缺陷的允许偏差见下表:
电弧焊焊接尺寸和缺陷的允许偏差值
序 号 偏 差 名 称 允 许 偏 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