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培训班讲义(6)

2019-04-16 21:30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如果在证明书的一行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死亡原因,则可能有超过一个的报告顺序。在下面的例子中报告了四个顺序:

例2:Ⅰ(a)昏迷

(b)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c)动脉粥样硬化 高血压 其顺序是:

·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 ·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 ·高血压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 ·高血压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 四、起始前因

※ICD-10中“起始前因”和“根本(死亡)原因”的区别与联系:

根本死亡原因可以理解为统计制表用的那个死亡原因,也就是运用根本死亡原因选择规则(或注释)最终选择的那个死亡原因,-------那么,在“根本死因”尚未最终选定之前,初步选择的“死因”(暂且叫做“根本死因”)可以叫做“起始前因”。

例:I (a)死亡 (b)冠心病 (c)高血压 II 糖尿病

由于死因链(顺序)可以接受,运用总原则,选择“高血压”(起始前因)作为根本死因,再根据第二卷书中特别的注释要求,最终决定选择 “冠心病”作为制表用的根本死因。可见,起始前因与根本死因还是有些不同。大多数情况下,起始前因就等同于根本死亡原因,如

如1: (a)胆管癌 -------(都是a) 如2: (a)肺心病 (b)肺气肿

(c)慢支炎----- -(都是C)

※为死亡统计制表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ICD-10第二卷,P22) 1.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作为根本死亡原因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动用各种规则去寻找根本死亡死因。

第二节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

国际疾病分类的主要应用领域是死因统计。国际疾病分类下的死因统计是以根本死亡原因为主要内容的。正确合理地确定根本死亡原因是保证死因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报告的复杂性,为了规范根本死因的选择,保证不同国家和地区和不同时间内报告的资料可比性,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建立了一系列针对各种情况的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规则和方法,指导全球范围内的死因统计。 一、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

选择或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过程是一系列规则和方法的应用过程。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总原则或选择规则1、2和3去确定在证明书第Ⅰ部分中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特有的称之为起始前因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为表达列表中的根本原因,ICD容许起始前因被不止一个适合的情况所代替。例如,有些类目是用于一些情况的组合,或者可能有压倒一切的流行病学理由,需要比证明书上的其他情况优先考虑。

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不仅包括起始前因),然后确定根本死亡原因。所确定根本原因的编码是统计制表用的最后编码号。

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行再编码处理。

当起始前因是一个可分类于第十九章的损伤或外因的其他效应时,引起该情况的事件应被选为统计制表的根本原因并编码于V01-Y89。损伤或效应的编码可以用作附加编码。

综上所述,在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使用1条总原则、3条选择规则、6条修饰规则以及某些有关注释。

二、起始前因的选择规则

总原则

当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列入不止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选择规则

规则1: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报告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如果存在不止一个提及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2: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调查表或医学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规则3: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I部分或第II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三.对选择规则的一些考虑

在一份正确完整的证明书上,起始前因将被单独列入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而如有任何其他情况,作为这个最初原因引起的后果,均应列在它上面,每行一个情况,按因果顺序依次向上。

例3:Ⅰ(a)尿毒症 (b)肾盂积水

(c)尿潴留 (d)前列腺肥大 例4:Ⅰ(a)支气管肺炎 (b)慢性支气管炎 Ⅱ 慢性心肌炎

因此,在一份正确完整的证明书上,将应用总原则。但是,即使证明书没有被恰当地完成,只要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情况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哪怕列在其上的情况没有按照正确的因果顺序填写,仍可用总原则。

例5:Ⅰ(a)全身性转移 (b)支气管肺炎 (c)肺癌

当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列入的情况不止一个时,或如果列入的单一情况不能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的话,则不能应用总原则。尽管在规则的结尾给出了对不同顺序可接受性的指导,但应牢记:医学证明人的陈述反映了关于导致死亡的各种情况及其相互关系的直接报告意见,不应轻易忽视这个意见。

当不能应用总原则时,应尽可能从证明人那里寻求对证明书的解释,因为选择规则多少都有些武断而且并非总能导致对根本原因满意的选择。然而当无法得到进一步解释时,则必须应用选择规则。只有当证明书上存在一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时,才能应用规则1。 如果找不到这样一个顺序,则应用规则2并选择首先列入的情况。

然而,按上述规则选择的情况可能是另一情况的明显后果,而该情况没有按与它的正确因果关系所报告,例如,被记入第Ⅱ部分或第Ⅰ部分的同一行上。如果是这样的话,则应用规则3并选择最早的原始情况。 不过,只有在两种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疑问时才可以应用;如果证明人一报告就接受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那还是不够的。 四、总原则和选择规则及举例

总原则

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例6: Ⅰ(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选择大叶性肺炎(J18.1)。 例7: Ⅰ(a)肝功能衰竭 (b)胆管梗阻 (c)胰头癌

选择胰头癌(C25.0)。 例8: Ⅰ(a)脑出血 (b)高血压 (c)慢性肾盂肾炎 (d)前列腺腺瘤 选择前列腺腺瘤(N40)。

例9: Ⅰ(a)外伤性休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选择行人被卡车撞伤(V04.1)。 例10:Ⅰ(a)支气管肺炎

Ⅱ 继发性贫血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选择支气管肺炎。但也可应用规则3;见例26。

总原则应用特点:

1、只对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情况,是引起上面的一系列疾病顺序的根 规则1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例11:Ⅰ(a)支气管肺炎

(b)脑梗死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选择脑梗死(I63.9)。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脑梗死引起的支气管肺炎和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的支气管肺炎。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例12:Ⅰ(a)食管静脉曲张和充血性心力衰竭 (b)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和肝硬变

选择肝硬变(K74.6)。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顺序是由于肝硬变引起的食管静脉曲张。 例13:Ⅰ(a)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c)流行性感冒

选择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是由于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急性心肌梗死,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C;见例45。

例14:Ⅰ(a)心包炎 (b)尿毒症和肺炎

选择尿毒症。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尿毒症引起的心包炎,以及由于肺炎引起的心包炎。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D;见例60。

例15:Ⅰ(a)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动脉粥样硬化。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动脉粥样硬化引起了高血压又引起了脑梗死,以及由于糖尿病引起的脑梗死。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C;见例46。

规则1应用特点:

1、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多于1个的顺序,顺序不规范 4、选择第1顺序的根

规则2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例16:Ⅰ(a)恶性贫血和足坏疽 (b)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恶性贫血(D51.0)。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 例17:Ⅰ(a)风湿性和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选择风湿性心脏病(I09.9)。不存在报告顺序;两种情况处于同一行上。 例18:Ⅰ(a)胰腺纤维囊性病 (b)支气管炎和支气管扩张

选择胰腺纤维囊性病(E84.9)。不存在报告顺序。 例19:Ⅰ(a)衰老和坠积性肺炎 (b)类风湿性关节炎

选择衰老。存在一个报告顺序 ─ 由于类风湿性关节炎引起的坠积性肺炎 ─ 但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A;见例33。

例20:Ⅰ(a)滑液囊炎和溃疡性结肠炎

选择滑液囊炎。不存在报告顺序。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B;见例41。 例21:Ⅰ(a)急性肾炎,猩红热

选择急性肾炎。不存在报告顺序。但也可以应用规则3;见例28。

规则2应用特点:

1、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没有顺序

4、(a)行首先提到的情况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当报告了可分类在C46.-或C81-C96的卡波西肉瘤、伯基特瘤以及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他恶性肿瘤时,都应认为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对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不应做这样的假定。

可分类在A00-B19、B25-B49、B58-B64、B99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都应认为是报告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任何类型)、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寒、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急性)、吸入、肺不张及梗死]都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外科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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