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急性肾炎
编码到未特指的慢性肾炎(N03.9),因为对此结果给予了特殊的说明(见第40页)。
规则F. 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的后遗症”类目如下:B90-B94, E64.-, E68, G09, I69, O97和Y85-Y89。 例65:Ⅰ(a)肺纤维化 (b)陈旧性肺结核病
编码到呼吸道结核病的后遗症(B90.9)。 例66:Ⅰ(a)支气管肺炎 (b)脊柱弯曲 (c)儿童佝偻病
编码到佝偻病的后遗症(E64.3)。 例67:Ⅰ(a)脑积水 (b)结核性脑膜炎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的后遗症(B90.0)。 例68:Ⅰ(a)坠积性肺炎 (b)偏瘫
(c)脑血管意外(10年) 编码到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I69.4)。 例69:Ⅰ(a)慢性肾炎 (b)猩红热
编码到其他特指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后遗症(B94.8)。对肾炎作为慢性的描述意味着猩红热已不再处于它的活动期。
六、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死因及进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分类规则来表达的。为此, ICD提供两个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死因时的做法,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是ICD死因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的疾病或情况的编码存在以下特点时,须考虑重新选择编码: 1. 此编码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编码;
3. 伴有提及某种或多种情况(可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任何地方出现),则考虑联合编码;
4.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意味着其他情况必须以一个正确的因果关系出现或被指出是\由于\该初始前因所引起)时,则考虑联合编码;
ICD在下文对上述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如果以下各行的起始处所列出的暂时选择的编码,与列在它下面的一种情况共同存在,则重新选择以粗体加底划线显示的编码。与暂时选择的编码在同一行内的文字是该编码的文字说明。
A00-B99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除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病(B20-B24),当报告为恶性肿瘤的初始前因时,编码到C00-C97。 A15.- A16.-
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 呼吸道结核病,未经细菌学或组织学所证实 伴有提及?:J60-J64 神经系统的结核病 其他器官的结核病
(尘肺),编码到J65。
A17.- A18.-
伴有提及?:A15或A16(呼吸道结核病),编码到A15、A16, 除非报告为A15.-或A16.-情况的初始前因并具有特指超过这些情况的病程。
A39.2 A39.3 A39.4
急性脑膜炎球菌血症 慢性脑膜炎球菌血症 未特指的脑膜炎球菌血症
伴有提及?:A39.0 (脑膜炎球菌性脑膜炎),编码到A39.0
A39.1 (沃特豪斯-费里德里希森综合征),编码到A39.1 链球菌性败血症 其他败血症 丹毒
A40.- A41.- A46
当它们伴随在一个表浅性损伤(在S00、S10、S20、S30、S40、S50、S60、S70、S80、S90、T00、T09.0、T11.0中的任何情况)或一度烧伤之后时,编码到这些疾病;当它们伴随在一个更严重的损伤之后时,编码到损伤的外因。
B20-B2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在B20-B23的亚目仅供使用ICD-10四位数版本的国家用于选择四位数编码。这些四位数亚目被提供用于当不可能或不想使用多原因编码时。
可分类到同一类目的两个或多个亚目的情况应编码到相关类目(B20或B21)的.7亚目。需要时,可以使用来自B20-B24节中的附加编码以特指所列出的各个情况。
B22.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造成的分类于他处的多发性疾病
当证明书上列出了可分类于B20-B22中两个或多个类目的情况时,应使用这个亚目。需要时,可以使用来自B20-B24节中的附加编码以特指所列出的各个情况。
B95-B97
细菌性、病毒性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E86
血容量缺失
伴有提及?:A00-A09
(肠道传染病),编码到A00-A09
E89.-
操作后内分泌和代谢紊乱,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F01-F09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四位数.0(急性中毒)和.5(精神病性障碍)伴有提及依赖综合征(.2)时,编码到F10-F19伴有第四位数.2。 F10.-
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伴有提及?:K70.- (酒精性肝病),编码到K70.-。 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依赖综合征
F10.2
伴有提及?:F10.4、F10.6、F10.7 伴有谵妄的戒断状态、遗忘综合征、残留性和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编码到F10.4、F10.6、F10.7
F17.-
由于使用烟草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C34.-(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编码到C34.-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J40-J47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编码到J40-J47 F70-F79
精神发育迟滞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其他舞蹈病
伴有提及?:I00-I02 (急性风湿热),编码到I02.-
G25.5
I05-I09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编码到I02.- G81.- 偏瘫
G82.- 截瘫和四肢瘫
G83.- 其他麻痹[瘫痪]综合征
如果麻痹的原因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G97.- 神经系统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H54.- 盲和视力低下
如果前期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H59.- 眼和附器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H90.- 传导性和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 H91.- 其他听觉丧失
如果前期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H95.- 耳和乳突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I05.8 其他二尖瓣疾病 I05.9 二尖瓣疾病,未特指
当未特指原因伴有提及:I34.- (非风湿性二尖瓣疾患),编码到I34.- I09.1 风湿性心内膜疾病,瓣膜未特指 I09.9 风湿性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I05-I0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编码到I05-I08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 伴有提及?: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编码到I11.-
I10
I12.-(高血压性肾脏病),编码到I12.- I13.-(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I60-I69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脑血管病),编码到I60-I69 N00.-(急性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0.- N01.-(急进型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1.- N03.-(慢性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3.- N04.-(肾变病综合征),编码到N04.- N05.-(未特指的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5.- N18.-(慢性肾衰竭),编码到I12.- N19(未特指的肾衰竭),编码到I12.- N26(未特指的肾挛缩),编码到I12.-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H35.0(背景性视网膜病和其他血管改变), 编码到H35.0 I05-I09 (可分类于I05-I09但未特指为风湿性的情况),编码到I34-I38 I34-I38 (非风湿性瓣膜疾患),编码到I34-I38 I50.-(心力衰竭),编码到I11.0 I51.4-I51.9 (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编码到I11.-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 伴有提及?:I12.- I13.- (高血压性肾脏病),编码到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N18.- N19 N26 (慢性肾衰竭),编码到I13.- (未特指的肾衰竭),编码到I13.- (未特指的肾挛缩),编码到I13.-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 伴有提及?:I11.- I13.- (高血压性心脏病),编码到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 I50.- (心力衰竭),编码到I13.0 I51.4-I51.9(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编码到I13.- 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 伴有提及?: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15.- 继发性高血压 I20.- 心绞痛 I24.- 其他急性缺血性心脏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如果原因未陈述的话,编码到其他原因不明确和原因未特指的死亡(R99)。 I25.-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伴有提及?:I21.-
(急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1.-
I22.-(随后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2.-
I21.- 急性心肌梗死
伴有提及?: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2.-
I23.- 急性心肌梗死后的某些近期并发症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使用I21.-或I22.-的适当编码。
I24.0 冠状动脉血栓形成, 未造成心肌梗死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对死亡来说,假定发生心肌梗死并指定到I21.-或I22.-的适当编码。
I27.9 肺原性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M41.-
(脊柱侧凸),编码到I27.1
I44.- 房室传导阻滞和左束支传导阻滞 I45.- 其他传导疾患 I46.- 心脏停搏 I47.- 阵发性心动过速 I48
心房纤颤和扑动
I49.- 其他的心脏心律失常 I50.- 心力衰竭
I51.4-I51.9 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
伴有提及?:B57.-
(查加斯病),编码到B57.-
I20-I25(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50.- 心力衰竭 I51.9 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M41.-
(脊柱侧凸),编码到I27.1
I50.9 心力衰竭,未特指 I51.9 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J81(肺水肿),编码到I50.1
I65.- 入脑前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 I66.- 大脑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对死亡来说,假定发生脑梗死并指定到I63.-的适当编码。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症
伴有提及?:I60-I64(脑出血、脑梗死或中风),编码到I60-I64
当报告为在?中情况的初始前因时:F03(未特指的痴呆),编码到F01.- G20(帕金森病),编码到G20 I70.- 动脉粥样硬化症
伴有提及?:I10-I13 (高血压病),编码到I10-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51.4 I51.5
(心肌炎,未特指),编码到I51.4 (心肌变性),编码到I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