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培训班讲义(7)

2019-04-16 21:30

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接受为任何疾病的并发症。特别是支气管肺炎可以假定是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和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或脊髓的损伤、脑出血或血栓形成,及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病和非轻微损伤的明显后果。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

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的直接后果。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都可以假定是任何恶性肿瘤的一个后果。

任何肾盂肾炎都可以假定是由于象前列腺增生或输尿管狭窄这样的情况造成的泌尿系梗阻的一个后果。 肾炎综合征可以假定是任何链球菌感染(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的一个后果。 脱水可以假定是任何肠道传染病的一个后果。

对某一器官的手术可以认为是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后果。

例22:Ⅰ(a)卡波西肉瘤 Ⅱ 艾滋病

选择导致卡波西肉瘤的HIV病(B21.0)。 例23:Ⅰ(a)卵巢癌 Ⅱ HIV病

选择卵巢的恶性肿瘤(C56)。 例24:Ⅰ(a)结核病 Ⅱ HIV病

选择导致分支杆菌感染的HIV病(B20.0)。 例25:Ⅰ(a)脑弓形体病和带状疱疹 (b)柏基特淋巴瘤,HIV病

选择导致可分类在他处的多发性疾病的HIV病(B22.7)。按照规则2选择的脑弓形体病可以认为是HIV病的直接后果。

例26:Ⅰ(a)支气管肺炎

Ⅱ 继发性贫血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选择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91.1)。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支气管肺炎(见例10)和继发性贫血两种病都可以认为是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的直接后遗症。

例27:Ⅰ(a)脑出血 (b)高血压

(c)慢性肾盂肾炎和前列腺性梗阻

选择前列腺性梗阻(N40)。按照规则1选择的慢性肾盂肾炎可以认为是前列腺性梗阻的直接后遗症。 例28:Ⅰ(a)急性肾炎,猩红热

选择猩红热(A38)。按照规则2选择的急性肾炎(见例21)可以认为是猩红热的直接后遗症。 例29:Ⅰ(a)肾切除术 Ⅱ 肾明细胞癌

选择肾明细胞癌(C64)。毫无疑问,肾切除术是对肾的恶性肿瘤所实行的。 例30:Ⅰ(a)急性贫血

(b)呕血

(c)食道静脉出血 (d)门静脉高压 Ⅱ 肝硬变

选择肝硬变(K74.6)。按照总原则选择的门静脉高压可以认为是肝硬变的直接后果。 例31:Ⅰ(a)坠积性肺炎,脑出血和乳房癌

选择脑出血(I61.9)。按照规则2选择的坠积性肺炎可以认为是所报告的另外两个情况的直接后遗症;故选择首先提及者。

例32:Ⅰ(a)肺梗死

Ⅱ 三周前对肺癌实行了左肺切除术 选择肺癌(C34.9)。 规则3应用特点: 2、多于1个死因

3、用选择规则后,还有更早的原因 4、更早的原因 五、 被选择原因的修饰

1、对Ⅰ部分,Ⅱ部分

选择的死亡原因对于统计制表来说不一定是最有用和信息丰富的情况。例如,如果选择了衰老或象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这样的一些全身性疾病,这并不比选择一个临床表现、老龄化或疾病的结果更有用。有时有必要对选择加以修饰以符合分类的需要,它既可以对联合报告的两个或多个原因采用一个单一的编码,也可以当一个具体的原因和某些其他情况同时报告时对其加以优先选择。

下面的修饰规则旨在改进死亡数据的有用性和精确性,而且应该应用在起始前因的选择之后。选择和修饰的相互联系过程已被分别加以阐明。

某些修饰规则需要进一步应用选择规则,这对于有经验的编码人员来说是不困难的,但重要的是要完成选择、修饰以及必要时再选择的过程。

修饰规则及举例

规则A. 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可以分类到第十八章(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除外R95(婴儿猝死综合征),而在证明书上又报告了可以分类在R00-R94或R96-R99以外其他地方的一个情况,则重新选择死亡原因,就好象分类在第十八章的情况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例33:Ⅰ(a)衰老和坠积性肺炎 (b)类风湿性关节炎

编码到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不理会按照规则2(见例19)选择的衰老,而应用总原则。 例34:Ⅰ(a)贫血 (b)脾大

编码到脾大性贫血(D64.8)。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脾大,但它可以修饰编码。

例35:Ⅰ(a)心肌变性和肺气肿 (b)衰老

编码到心肌变性(I51.5)。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衰老,而应用规则2。 例36:Ⅰ(a)咳嗽和呕血

编码到呕血(K92.0)。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咳嗽。 例37:Ⅰ(a)终末期肺炎

(b)扩散性坏疽和脑血管梗死

编码到脑血管梗死(I63.9)。不理会按照规则1选择的坏疽,而应用总原则。

规则B. 琐细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重的情况,则重新选择根本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中一个有害反应之结果的话,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例38:Ⅰ(a)龋牙 Ⅱ 心脏停搏

编码到心脏停搏(I46.9)。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龋牙。 例39:Ⅰ(a)嵌甲和急性肾衰竭

编码到急性肾衰竭(N17.9)。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嵌甲。 例40:Ⅰ(a)手术中出血 (b)扁桃体切除术 (c)扁桃体肥大

编码到在外科手术中的出血(Y60.0)。 例41:Ⅰ(a)滑液囊炎和溃疡性结肠炎

编码到溃疡性结肠炎(K51.9)。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滑液囊炎(见例20)。 例42:Ⅰ(a)甲沟炎 Ⅱ 破伤风

编码到破伤风(A35)。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甲沟炎。

规则C. 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多个其他情况时的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有联系时,则编码到联合情况。

当联系条款仅适用于一种特指为由另一个情况所引起的情况的联合时,则只有当正确的因果关系被陈述或能够通过应用选择规则而推断时才编码到联合情况。

当在联系中发生矛盾时,应与之建立联系的那个情况是指假如未报告最初选择之原因的话,本来应选择的情况。允许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适当联系。

例43:Ⅰ(a)肠梗阻 (b)股疝

编码到伴有梗阻的股疝(K41.3)。

例44:Ⅰ(a)右束支传导阻滞和查加斯病

编码到累及心脏的查加斯病(B57.2)。按照规则2选择的右束支传导阻滞与查加斯病建立联系。 例45:Ⅰ(a)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c)流行性感冒

编码到急性心肌梗死(I21.9)。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见例13)与急性心肌梗死建立联系。 例46:Ⅰ(a)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粥样硬化

编码到脑梗死(I63.9)。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见例15)与高血压建立联系,这种联系本身又与脑梗死建立联系。

例47:Ⅰ(a)心脏扩张和肾硬化 (b)高血压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I13.9)。所有三种情况联合在一起。 例48:Ⅰ(a)中风

(b)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病(I11.9)。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与高血压性心脏病建立联系,因为假如未报告动脉粥样硬化的话,本来就应按照总原则选择高血压性心脏病。

例49:Ⅰ(a)中风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b)动脉粥样硬化

编码到中风(I64)。 按照总原则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与中风建立联系,因为假如未报告动脉粥样硬化的话,本来就应按照规则2选择这个情况。

例50:Ⅰ(a)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 (b)肺气肿 (c)支气管炎

编码到梗阻性慢性支气管炎(J44.8)。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慢性支气管炎与肺气肿建立联系。 例51:Ⅰ(a)心脏扩张 (b)高血压 Ⅱ 肾萎缩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I13.9)。所有三种情况联合在一起。 例52:Ⅰ(a)(吸入性)支气管肺炎 (b)惊厥

(c)结核性脑膜炎 Ⅱ 肺结核病

编码到肺结核病(A16.2)。 当提及伴有肺结核病时,则不使用按照总原则选择的结核性脑膜炎。 例53:Ⅰ(a)枕骨骨折

(b)在癫痫性惊厥后跌倒

编码到癫癎性惊厥(G40.9)。按照规则1选择的跌倒与癫痫性惊厥建立联系。 例54:Ⅰ(a)心脏停搏

Ⅱ 查加斯病

编码到累及心脏的查加斯病(B57.2)。按照总原则选择的心脏停搏与查加斯病建立联系。

规则D. 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55:Ⅰ(a)脑梗死 (b)脑血管意外 编码到脑梗死(I63.9)。

例56:Ⅰ(a)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 编码到风湿性二尖瓣狭窄(I05.0)。 例57:Ⅰ(a)脑膜炎 (b)结核病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A17.0)。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所陈述。 例58:Ⅰ(a)妊娠中严重的高血压 Ⅱ 子痫惊厥 编码到妊娠子痫(O15.0)。 例59:Ⅰ(a)主动脉瘤 (b)梅毒

编码到梅毒性主动脉瘤(A52.0)。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加以陈述。 例60:Ⅰ(a)心包炎 (b)尿毒症和肺炎

编码到尿毒症性心包炎(N18.8)。按照规则1选择的尿毒症(见例14)修饰心包炎。

规则E. 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本规则不适用于对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类中对此情况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61:Ⅰ(a)三期梅毒 (b)初期梅毒 编码到三期梅毒(A52.9)。 例62:Ⅰ(a)妊娠期子痫 (b)子痫前期 编码到妊娠期子痫(O15.0)。 例63:Ⅰ(a)慢性心肌炎 (b)急性心肌炎 编码到急性心肌炎(I40.9)。 例64:Ⅰ(a)慢性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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