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司法局机关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管理规定68

2019-04-17 15:15

目 录

一、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等六项监督制度…………1 二、宿迁市司法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18 三、宿迁市司法局八项效能建设制度………………………21 四、中共宿迁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宿迁市司法局机关党内监督的实施意见………………………………………………31 五、宿迁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41 六、宿迁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43 七、宿迁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46 八、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具体规定…………………52 九、宿迁市司法局函询与诫勉谈话制度……………………55 十、宿迁市司法局重大信访问题会办制度…………………60 十一、宿迁市司法局信访结案报结制度……………………61 十二、宿迁市司法局接访工作人员制度……………………62 十三、宿迁市司法局领导接待日制度………………………63 十四、宿迁市司法局信访件办理制度………………………64 十五、公务接待暂行规定……………………………………65 十六、宿迁市司法局机关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管理规定……68 十七、宿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71

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等

六项监督制度

为贯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宿纪办发[2007] 1号)、宿迁市纪委《关于2007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纪发{2007] 11号)精神,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结合市局工作的实际,现制定《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资金运行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固定资产运营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自律监督制度》、《宿迁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制度》六项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宿迁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

1、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宿发[2003]16号)和《宿迁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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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市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务员招考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局及其直属单位决定公开选拔、开展竞争上岗或招考(聘)工作人员的,相关简章或实施方案在提交党组研究前,组织人事部门须填写《市直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审核表》报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审核以下事项:(1)选拔、招考、竞争职位是否在“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2)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要求及有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有无人员指向性;(3)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办法和要求是否清晰适当,有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4)组织人员分工与职责要求及具体责任人是否明确。

3、 对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的,纪检监察机构要监督审查工作是否依据相关简章及文件规定操作,审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4、对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测评过程进行监督,并监督测评结果统计及运用。

5、组织答辩或面试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答辩或面试过程进行监督;如果经批准市局自行命制题本的,纪检监察机构要派人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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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的,纪检监察机构要派人直接参与考察,对考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考察方案的制定、征求意见表的发放与统计、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事项,并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进行审核。

7、市局党组讨论确定本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职务拟任人选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参与讨论,并对讨论确定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重点监督有无按照综合得分排名选任干部;有无民主测评得票数或综合考核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确定为拟任人选;有无其他违背公平、公正的情况。

8、坚持和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拟任人选在公示期内的监督。设立并对外公布监督电话、网上监督信箱及来信地址、接收人等。对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线索较具体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党组书面报告。

9、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纪实档案制度和监督情况报告制度。(1)监督纪实档案要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如实记录市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监督过程中的所有书面资料均应存入档案,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2)市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15日内,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

二、宿迁市司法局资金运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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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收费备案制度。所指收费是指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等。

单位应将正在执行的收费项目,新增、变更、废止的收费项目,拟出台的收费项目,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并报市局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构要重点审核收费项目的批准文号、批准部门、收费许可证号、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期限等事项。

2、实行入账核查制度。入账核查的对象包括单位取得的除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往来款等所有资金收入。

单位应定期将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的收入情况、缴入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明细分类表,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并经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会计核算机构入账。纪检监察机构重点核查各项收费有无依据、是否按照依据执行以及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单位的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入账前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载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数额和核算项目,并经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重点核查是否合法以及上缴财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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