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人审核,并要在《依申请公开事项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3)党务、政务公开目录、职权目录编制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制作,要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对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编制,重点审核市局是否按要求编制党务、政务公开目录,是否按要求及时调整和更新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每月要在《政务公开目录变更情况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对职权目录编制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制作,重点审核是否按要求编制职权目录和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是否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职能科室把关,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权力运行的环节是否减到最少、办事时限是否缩到最短、收费标准是否降到最低,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在《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对职权目录涉及内容和流程图涉及内容变更的,相关职能科室要填报变更审核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在职权目录编制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变更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4)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纪检监察机构每月对各科室权力运行情况依据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一次审核,对违规办理、超时办理的事项要求相关处室说明原因,填写《依职权承办事项登记表》及时进行处理。
3、 执行报告制度:
每年1月5日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党务、政务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市局年度党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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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五、宿迁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自律监督制度
1、严格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报批程序。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制止大操大办 树立文明新风的若干规定》(宿纪发[2005]5号)履行申报手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市局纪检监察机构申报。喜事申报须提前5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不得同时申报。申报应填写《党员、干部家庭婚丧事宜申报表》,将申报事由、操办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受礼标准填写清楚,经审批后操办。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市局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的操办情况,做到事前提醒,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申请操办人要在事后7天内将操办情况向接受申报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单位内公示一周。
2、严格领导干部配、用车各环节督查。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宿办发[2004]44号、宿办发[2005]78号、宿办发[2006]103号等有关文件的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规定执行。 (2)严格执行车辆定编管理制度。现任正处职领导干部按在编职数1:1的比例配备车辆;现任副处职领导干部按在编职数2:1的比例配备车辆;其他人员按核定编制人数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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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质,每20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市局下属单位的车辆配备,要依据有关规定,督促市局制定并执行车辆定编管理制度。达到或超过核定编制数的,一律不得申请购买;未达到编制数的也要从严控制。
(3)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 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车辆严重老化确需更换或车辆达到更新报废条件的,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鉴定,由市政府办核准,可进行报废处置,申请更换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4)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准驾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张贴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并持公务用车准驾证方能驾驶。
(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购置公务用车,由市廉政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审核登记,报市长审核后,经市廉政办及市长审批方能购置。对省、市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车辆调拨手续或直接划拨专项资金购置的车辆,须到市级机关事务处、市财政局和市廉政办办理申报审核备案手续后,方能购置或上牌。纪检监察机构如发现市局超编、超标、违规购车、违规报废更新公务用车,以及未贴公车标识、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违规现象的,应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处罚情况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重要情况要向市纪委有关领导报告。
3、严格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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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的管理。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机构要畅通信访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对市局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问题进行日常监督,特别是在重大节日期间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加强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无法退还、上交组织的财物,要认真进行登记,经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纪检监察机构每半年要将市局领导干部执行情况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一次。
4、严格领导干部公款支出报销的核批程序。参照上述资金支出的监督办法执行。
5、严格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利的监管。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在偿还工程、绿化等外欠款项时收受债权人的财、物,以债谋私”等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外欠款偿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结果通过单位政务公开栏对外公布,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市局领导干部存在利用职权谋利的违规行为,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的,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其予以纠正,问题较大的及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到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进行初核,并报市纪委研究处理。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市局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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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的,要及时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涉及到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的,向同级党组报告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要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材料及时存入廉政档案,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7、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要督促市局党组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要协助市局党组严格按照《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勤政廉政公示制度的意见》(宿发[2004]24号)、《宿迁市勤廉公示结果评定及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宿勤廉公示[2005]1号)、《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建立并实行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宿纪发[2004]11号)、《宿迁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试行)》(宿办发[2006]114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宿纪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市局中层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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