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司法局机关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管理规定68(4)

2019-04-17 15:15

部开展勤廉公示,并严格执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科级(含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督促市局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监督制度。

六、宿迁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制度 1、明确责任制落实的职责。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苏发[1999]20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督促市局党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党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责任分解,切实明确责任制规定的各自职责。

2、制定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局领导班子,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细化分解各项工作,把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成员。并对市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细化责任制落实的目标。按照《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2003]3号)、《关于实行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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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苏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细化责任目标,并督促和协助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与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工作。考核的主要目标有:

(1)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是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教育和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4)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是否敢抓敢管,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成效显著,群众测评满意度较高。对领导不力或因工作失察、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群众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满意度较低、分管范围内发生大要案或有影响的案件被市级及以上执纪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被市级及以上执纪执法机关直接查处通报的、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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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涉及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的,要及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到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的,要向同级党组通报后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4、 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制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苏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和协助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上报市纪委党风室。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的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纪委党风室。纪检监察机构督促和协助市局党组负责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次年1月底前书面通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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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司法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直属各单位、各处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都要对外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公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本着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原则,通过最直接、最简便、最有效的形式加以公开。实行网上公开,建立政务公开栏、印发办事指南、办事卡片等形式进行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时间: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党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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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程序:公开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由政务公开负责人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政务公开的方案,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实施。公开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要采用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有关资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正在调查、审议、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其他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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