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报送督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形成《督查专报》,报局领导同志阅示,必要时,专报可上报市领导、省厅(局)领导及市委办、政府办,下发至各单位、县(区)司法局。在宿迁司法网站上设立《督查之窗》栏目,对重点督查事项的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5、对完不成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的规定,分别实行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罚。
(1)告诫。在落实工作任务过程中,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落后于序时进度要求的;要求不严,纪律松弛,标准不高,工作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不按照督查要求及时汇报有关工作进展的,两次收到《督查催办单》的,将予以告诫。
(2)通报批评。对所交办工作推诿拖拉,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严重滞后于序时进度要求的;因主观原因,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和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使司法局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汇报工作进展(完成)情况严重不实,夸大成绩,掩盖问题,与所检查的情况明显不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连续3次受到告诫、连续2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将实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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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终考核时,凡收到《宿迁市司法局工作督查催办单》的单位、处室,在该单位、处室总得分中每一份扣减1分;被告诫或通报批评的单位,每一次扣减1分;凡被诫勉谈话的,年终取消其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7、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创造性开展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上级充分肯定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责任追究制度
1、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出现《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必须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
2、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出现《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工作过错的,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3、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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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切实加强 宿迁市司法局机关党内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市司法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1、坚持党组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局内部机构变动、职能划分、局领导工作职责分工,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录用、任免、调整、聘用、奖惩等,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每项工作都要有责任人,各司其职;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给予关心、支持、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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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都按照要严格按照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 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定、形成纪要、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任何局党组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决定时,事后迅速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须有超过半数的局党组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如果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应暂缓作出决定外,一般情况下,应畅所欲言,充分发挥个人的意见,防止“一言堂”,避免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防止无人负责,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遵守、不执行党组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3、坚决维护局党组集体的权威。对党组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局党组成员对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服从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局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积极执行。在日常工作中,如有局党组书记与成员发生意见分歧的,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做出决定。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要在平等共事的基础上维护“班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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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局党组书记要支持和帮助成员做好工作,主动处理好与其他成员的关系;成员要支持和尊重局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局党组书记的监督和指导,协调好个人分工与全局工作的关系,互相协作,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克服不足,增强团结,提高集体的战斗力。经常向局党组书记、局党组报告自己的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维护局党组一班人的团结。
二、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4、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安排: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二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7至12月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市委同意。
5、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1)制定会议计划。每次民主生活会都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民主生活会应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实际需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局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要从单位实际出发,对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等环节的工作做出具体的日程安排,并于会前15天同民主生活会报告单一起,分别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2)确定会议主题。局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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