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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1。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是 自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由政府来推动变迁过程。 作者认为,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 制性制度变迁的有机结合,即按照变迁收益大于变迁成本原则,在基层自发 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基础上,由政府的指导和推动来开展改革,改革中要尽 可能选择维护各方利益的改革模式,力争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使 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的改革 实践来看,正是因为有了巨大收益的驱动,才使得各地政府在基层自发改革 的基础上,纷纷顺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大力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 革。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理论 一、基本概念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实施,改革中要处 置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资产;改革中能享受农村集体资产的是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下面对改革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说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 运动,根据 195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 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 济组织,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2。1962 年 9 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明确: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 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3。1982 年开始,按照《宪法》要求, [1]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A]: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C].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EB/OL]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304.htm [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1/24/content_25007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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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公社向乡镇一级转变,生产大队转变为自然村,生产队转变为村民小组,逐 步形成了现在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级、村级、村民小组级),生产 资料三级所有,分级核算。 (二)农村集体资产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 号)中 指出: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该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 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集体资产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 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它不动产和动产2。 作者认为,农村集体资产就是指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拥 有的资产,成员拥有集体资产的方式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方式。集体 资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三类,在一定的条件下, 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可以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 系的人。根据《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规则》,自 1956 年 1 月 1 日至召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第一次成员代表会议并形成同意改 革决议日期间,户口在村、劳动在册的村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为基础。在实 施改革前,已征地转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上已无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 年终收益分配等权益,集体经济的发展成果主要由现有村民享受。已征地转 [1]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B/OL]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5/112401199505.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EB/OL] .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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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在政府批准撤销村建制或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 按农龄享受撤制村或村民小组量化的集体资产。在实施改革后,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入股后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一)基本概念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内涵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渐深化,早在 1990 年农业部第 14 号令就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了规定,1992 年又发通知进行 了修正: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 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 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 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1。陈天宝(2009)认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 制是将股份制的某些制度激励引入农村社区中,将原来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改造成股份合作社,它把社区内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折股量化到社区每个成 员头上,并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保持统一经营,实行 民主管理,按股分红2。陈志新(2010)、江胜蓝(2010)认为:股份合作制是 股份制与合作制相互融合的产物,股份合作制将产权界定给劳动者3。 作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为基本原则,吸收了股份 制的适用规定,在农村集体组织资产量化到成员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普遍持股,以资金联合为主,劳动联合为辅的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与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区别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与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有较大的差异,在 产权结构、股权流转、治理结构、收益分配、开放度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征, 详见下表:
[1]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 [EB/OL] .http://www.cnzgh.org/popmsgcn.asp?id=573&lm3=111 [2]陈天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及规范[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1. [3]陈志新,江胜蓝.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2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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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表 2-1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与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比较
类型 产权结构 股权流转 治理结构 收益分配 开放度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均衡持股,按份共有,股权比 较平均,且非常分散,每个股 东占有的股权比例很低 有严格的限制 股东(社员)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理事会)、总经理 按股分配与按劳分配 以封闭为主 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集体共同共有 一般不能自由流转 领导决策 按劳分配 封闭 资料来源:根据阅读文献分析整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与职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区别 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融合形成了两种股份合作制,一种是农村集体经 济股份合作制,另一种是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改革中首先要将村及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资产量化给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量化具体过程如下:首先,通过清产核资、资产 评估、产权界定等环节,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村及村民小组拥有的净资产, 再从净资产中提取 5-10%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随后计算出村及村民小组两级 集体经济组织中可分配的净资产。与此同时,要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在确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后,对每个成员的农龄(即从事农村 劳动的时间)进行统计。用村可分配净资产除以全村总农龄,可得出每人每 年可分配村资产金额。用村民小组可分配净资产除以村民小组总农龄,可得 出每人每年可分配村民小组资产金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按农龄 进行两次分配,一次是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净资产分配,另一次是所在村集体 净资产分配。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资产一般以现金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村一级集体资产以现金及股权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产 处置完成后,再开展入股等工作。 除了集体资产是否量化在两种股份合作制中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成员资 格、财产所有权、产权结构等方面也有较大区别,具体见下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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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表 2-2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与职工持股股份合作制比较
类型 集体资产是否量化 成员资格 财产所有权 产权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职工持股股份合作制 量化给成员 不进行量化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企业职工及外部成员 以劳动者为主 以资本所有者为主 均衡持股,按份共有,股权比 按股份占有产权,主要反 较平均,且非常分散,每个股 映资本权益 东占有的股权比例很低 资料来源:根据阅读文献分析整理 三、股份合作制重点研究内容
在对股份合作制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股是否应当设立 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集体股的设立确保了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制性 质,同时保证了社区公共开支,集体股的收益使改革后组织有效承担管理社 区及服务社区的职能,集体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应取消。这种观点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有一定的拥护者,王一士(1993)认为:社会主义股份制应设立 集体股1;王乐锦(1998)认为:保留相当数量的乡村集体股是十分必要的2。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体股的存在使得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有很大一部 分仍然不清晰,导致股东代表大会中其他股东难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另外, 在收益分配过程中,总是优先保障个人股,如果经济效益不佳,集体股的分 红只能挂帐或干脆退出分红,违反按股分红的原则。因此学者们认为应当取 消集体股,将集体股所对应的资产量化到人,建立明确的产权关系。傅晨 (2003)认为:集体股是产权明晰、机制转换最大的障碍,农村社区型股份 合作社应取消和不再设集体股,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从制度设计上削弱集 体股的影响力,最终使其完全退出历史舞台3。 第三种观点认为集体股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只是集体股的比例应按 [1]王一士,社会主义股份制应设立集体股[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3,(5):2-3. [2]王乐锦,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如何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J].财会通讯,1998,(3):50. [3]傅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研究-一个制度分析方法的阐释和运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 版社,2003.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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