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的主体间性的转变是时代的要求,是必然的。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算得上相互关系,因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分主动和被动的,是单向的,因此不能成为相互关系。只有把受教育者看作与教育者同样平等的主体,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注重他们的自我建构,形成一种“主—主”这样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德育的过程即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相互交流、沟通,通过教育者的激励与师生对话所生成道德观点,容易被受教育者所接受,更能激发受教育者的创新与实践,进而增强培养受教育者的道德能力。正如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所说,你可以将一匹马牵到河边,但你绝不可以按着马头让它饮水。这一点就体现了在道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应当发挥引导、激励的作用,受教育者通过主体性的自我觉解掌握知识,并与教育者达成共识,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种互动要想成功地付诸实现,参与者相互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共识”8,在德育中,这种共识就是道德共识。
第二章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寻找高校德育新视野
第一节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 一、交往理性观
从理论发展来看,首先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1895-1973)、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1903-1969)等人的“批判理论”影响着哈贝马斯,但他并没有完全的认同与接受这种思想,而是认识“批判理论”不仅仅只是批判与否定,而是理论的重建。后来通过对米德(George. G Mead),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27)和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02-1979)等人的语言哲学、社会学理论的新成果学习,把研究的方向转向了交往理性问题。哈贝马斯在综合研究了这些理论之后,富有创造性的建立了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交往行为理论体系。他希望通过建立合理性的交往消除交往中的异化,重建合理性的生活世界,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融洽与和谐。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西方交往理论典型的构造,他受行为主义的影响,在解释交往含义时,把交往命名为“交往行为”。他认为“行为”一词象征性地表达了行为者至少对一个世界所发生的关系,而“世界”又可以分为三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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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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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世界,即“客观世界”,真是存在的“客体”世界;“主观世界”,人的自发经历汇总成的世界以及“社会世界”,指合法化的个人关系的“总体”,也就是价值、规范等被认识到的社会期望。9根据行为者与这三个世界所发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行为类型:第一类是“目的行为”。意指通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有效
10的手段和恰当的方法,行为者实现了一定的目的,或进入了一个理想的状态。它
包括策略行为、工具行为,其核心就是行为的选择。在既定的情境中选择最有效的手段去达到目的,忽视其目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第二类是“规范调节行为”,指某一社会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规范的行为,其核心是遵循规范。也就是在一定的群体中各成员希望通过达成共识的规范来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的个人行为。第三类是“戏剧行为”。意指行为者在公众面前有意识的展现自己,以自我表现为中心。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为了塑造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在表现自我的同时总是对自己的主体性有所遮蔽,并力图用个人的观点、思维、情感来控制公众。也就是说,自我表现并不是直觉的表达行为,而是面对观众对自身经验表达加以修饰的行为。11第四类是“交往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者,通过语言或行为相互达成共识的行为。其核心是对情境的解释。哈贝马斯说过:“交往行为概念所涉及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解释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在这种行为模式中,语言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12在这四类行为中只有交往行能使行为者同时参与到客观世界、主观世界以及社会世界中。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在本质上更具有内在合理性,是一个全方位的行为,是四种行为中最为合理性的社会行为。
哈贝马斯对“交往行为”的解释,首先认为“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要素。哈贝马斯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说到:“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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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艳:《交往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11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12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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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13哈贝马斯认为,无论是在广义上还是在狭义上,“理解”都应被看作交互主体间的意识活动,即参与进来的行为者之间的默契与合作。
其次认为“交往理性”应是交往过程中交往行为理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引发的经济危机、合法化危机、合理化危机等一系列连锁危机,其根源来自于人类理性的彻底工具化、操控化,同时这种危机也给当代哲学中极端价值虚无化提供了现实基础。而理性除了能够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把握人与人之间的合理交往的能力。要想摆脱资本主义发展中的理性危机,就应该重新构建新的理性,也就是交往理性。它在现实中包含三个层面的关系,主体与事件、主体与事实的世界的关系;互动中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以及主体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关系。总之,交往理性体现了主体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他者的主观世界的合理性关系。也许这种交往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尚未形成,但是可以作为努力的价值目标。
再次,交往行为的最主要媒介是“语言”。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理性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语言交流,因为语言是一种最普遍的、最低限度的交往理性的功能。这里所说的语言并不是独白式的形式语言,而是作为交往媒介的对话式的日常语言。通过对话式的日常语言,在共处的情境中主体间的“交往行为”就可以达到一致并进行“交感式活动”。哈贝马斯强调,以往的语言哲学都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对语言进行分析,而他所注重的则是语言的动态,从语言的运动角度做功能分析,因此哈贝马斯又提出了作为沟通的一般理论——“普遍语用学”,也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听者、说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二者如何通过语言表达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学说。哈贝马斯从普遍语用学角度立论:现代理性必须是一个追问意义的“过程”,即人们通过语言的交流活动所达到的一种具体的“共识”,而达到这种共识则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也就是“交往的理性”,逐渐的交往就趋向于语言,语言就成为人类交往行为的最主要形式。交往已经不是主体之间的客观活动,而是“定向于主观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互联系的有效性规范”。而在交互活动中语言互动应该遵循对客观世界及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社会世界主体间陈述的正确性、正当性,以及主观世界中,互动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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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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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诚性。
德育是一个特殊的语言交往行为,道德知识的传递必定包括理解道德知识语言载体的字面意义的可理解性、与客观世界道德实践相联系的真理性、与社会世界道德实践相联系的正当性、与个体内心世界道德实践相联系的真诚性。最为有效的道德教学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以所要学的道德知识为主题共同进行论证,教育者通过引导,使受教育者通过自身已有的道德知识去学习理解自己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的道德实践关系,以此来认识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面对现实的道德教育,首先就是道德内容的真实性、真理性,这对教育者来说就是要求他们对学科专业有很深的理解与领悟;其次是道德规范的“正当性”,道德规范是否与社会世界的规范相一致,这需要教育者对现实社会与学生内容世界有很好的把握与理解;最后是内心表达的“真诚性”,要求教育者自身的道德理论与道德行为相统一。由此可见,要想道德教育有很好的成效,就需要不断的加强教育者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同时还要把理论知识与道德实践相结合,提高教育者自身的道德水平,以此奠定德育的有效性基础。
最后,哈贝马斯强调“生活世界”,它是其交往行为运行其中的环境,且交往行为根植于生活世界的行为中,交往理性隐含着生活世界的交往合理性。“生活世界”一词源于胡塞尔的现象学,哈贝马斯将这一概念引入到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者总是在他们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内活动;他们不能脱离这种视野。作为解释者,他们本身与他们的语言行动同属于生活世界”。14同时他也指出,交往行为的完成需要以生活世界中的假设背景与相互理解为支撑,也就是说,行为者交往的背景限定其生活世界的境域中,彼此相互理解,以便满足在一定环境下由共同承认的“解释”所产生的相互理解的需要。与“生活世界”相对应的是“系统”,“系统”具有物质性,是内容的承担者,是一种技术性的、目的性强的行为。哈贝马斯正是以“生活世界”与“系统”两个社会结构模式为基础,以交往合理性为中心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分析。他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过度的发展“系统”性社会,科学、技术、权力等媒介使物质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忽视了生活世界的发展,导致生活世界与系统相脱离,由此相互抵消了社会整合所应起到的作用。哈贝马斯认为虽然这个社会被系统入侵的很严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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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2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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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对人类的文明失去信心,更不能绝望。因此他提出了一个理想模式——“乌托邦”。在他的这个理想社会里并不再以工具——目的为共同体,而是以无限制的交往为共同体。在交往社会里,首先建立起一套完整明确的共同的规范标准,其次以相互理解为目的展开对话活动,对话双方选择一种能让对方了解自己的正确的语言来表达自己,以此来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交往理论提出了“交往行为”的合理化,也就是行为者在交往过程中努力达到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他认为交往行为是一种最为合理的行为,它以相互理解为向导的行为,理解是主体间交互性的意识活动,人们之间理解的最终目的是达成共识。社会世界是一个规范性的世界,主体之间应该接受和运用这些规范,这样才能体现出规范的有效性。这种观点的确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们应该可以借鉴。因此,学生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可与接收也可以通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理解性活动来实现,如何使道德规范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就需要我们从置身于具体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人的交往出发去思考探索学校的道德教育问题。 二、以话语活动为基础的交往伦理思想
哈贝马斯所提到的社会世界是一个规范性的世界,也就是说规范被行为者所接受与运用,这种接受与运用是交互主体性的,这种主体性的认可给规范的社会有效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哈贝马斯的社会关系主体论与社会规范本体论有着密切的联系,规范被交互主体性所认可,规范的交互主体的建构性与伦理关系的交互主体性是一致的。
要想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社会世界,就必须回归到生活世界,因为规范的社会世界是一种理性的抽象。生活世界是主体间通过话语而相互的理解并共同建构的世界。在生活世界中,单个的主体通过达到相互理解的语言交往进行社会整合或形成社会团结。交往内部需要达成共识,这就需要主体的内在资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道德意识——是交往行为的先决条件,而道德意识本身又是规范性行为的内在条件,可见,规范性行为是交往行为的先决条件。交往性行为是以语言为最基本的交往媒介,通过语言的交往达到普遍的共识,并借此整合社会。交往性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基础的交互活动,这是一种理性的理解,在理解的过程中,以取得主体间交互的有效性为目的。只有对主体间共同接受有效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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