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才能形成对主体间共同信念的约束性,才能产生相互性的义务与责任,而借助于权威等外在于主体因素的影响,都不是叫我双方所共有的,也不可能产生相互的、共同的义务与责任。
话语的交往功能、相互理解功能、人际关系建构的功能把不同的主体内在的联系起来,通过话语活动的交互主体意义,让人们意识到社会伦理的作用。在这个阶段的主体并不是单个主体意义上的主体,而是在交往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存在的主体,必须通过话语而理性地协调彼此的行为。在哈贝马斯看来,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调整、共同规范的认可和维护是通过商谈来进行的。我们目前所倡导的对话式德育和“我——你”的关系就是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升华。而社会中的不同个体发自内心无障碍的沟通达成观念上的协调与共识,除了语言上的基准外,还需要共同认可的规范性的标准。也就是说,话语讨论的各方在一个普遍化利益原则的前提下进入一种交互主体间的关系,通过讨论、辩证与论证来达成共识,一起寻求真理。可见,交往伦理的三个主要原则是普遍化原则、交互主体性原则与论证性原则。
从德育的实践过程中看,在学校的道德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教师和学生以“语言”为中介的交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生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对象。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任何认知和真理都只是蕴涵在语言行为之中,而交往理性的根本所在就是语言,语言并不是工具,工具只具有人与人相互理解过程中的媒介作用,而蕴涵在语言之中的理性是积极和动态的。人类的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是唯一全面理解语言在社会行为中的作用的途径”。15教育活动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互动,教育的意义也是在于引起学生自我探究、自我实现,在于对学生进行整体的精神构建,而没有理解,教育的目的也就没有办法实现。这就要求教师提供更多的对话交流机会,使学生在对话的过程中体验到平等、自由、民主、信任、尊重与宽容,受到激励、指导和建议,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情感体验,使交往过程成为对话和理解的过程。
第二节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下的交往德育蕴含 一、交往德育的生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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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哈贝马斯著,范捷平译:《作为将来的过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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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的基础
生活世界理论是由胡塞尔提出来的。在近代欧洲的科学危机,在胡塞尔看来,,凡是不能被客观证实的问题都被排除在科学之外,科学不再与人的“生活”、“生命”相关,即使相关也被事实化了。科学危机不是物理学、数学等具体学科本身的危机,而是由于科学的社会作用所引发的文化危机,是一场哲学危机。科学危机的实质就是科学与人的生存相分离,使科学失去了意义,以致片面的工具性对人的统治。于是胡塞尔在晚年的时候提出了生活世界的概念,他认为,科学世界的基础是生活世界,为了能够摆脱科学危机,哲学应该回归到它最初意义上的生活世界,重新构建人与世界相统一的,有价值、有意义、有目的的世界。 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受到了哈贝马斯的关注,并将作为交往行为的重要补充概念引入到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的理解深受胡塞尔的影响,他们都重视生活世界的先在性和奠基性的特征。胡塞尔认为生活世界是一个为科学与人的其他活动提供价值和意义的奠基性的世界,它来自于科学知识的真实性、明证性。而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始终是交往行为的背景,是人们进行一切交往活动和理解活动的情境,交互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是社会批判理论的意义基础和价值来源。
与此同时,哈贝马斯对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有所改造,让它更好的为交往行为理论服务。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既是人们借助符号或语音相互交往的背景和场域,也是交往的产物。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具有双重含义:一要体现生活世界的奠基性,二是通过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进行分析,来判断交往的合理性。
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的背景和场域。哈贝马斯认为人与人的沟通是在“生活世界”这个先在存在的背景为前提的。“交往主体的生活世界是由许多背景观念组成的,在交往主体行为中自动的主体间的解释过程,表现为不言而喻的前反思形式和直觉能力。对于理解过程而言,生活世界既构成了一个语境,同时预先提供了文化自明性,由此,交往参与者在解释过程中可以获得共识的解释模式。”16也就是说,行为主体总是从以往的生活经验出发,去理解和关注对方话语的意义,因此,“生活世界”给人们提供了沟通中达成相互理解所必须的共同的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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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现代性的哲学对话》,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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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知识需要借助于语言而客观化的,从而成为共同的财富,也为主体间相互理解提供可能。
同时,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经过系统的分析就可以判断出交往行为是否合理。他主张“把社会同时作为体系系统和生活世界来加以构思”。17这里的体系系统是指社会从事物质再生产来维持自身生存的能力机制,是有目的的进行活动,因而被构想为目的理性系统,实际上就是工具理性的体现。系统由经济子系统和政治子系统组成。所谓的经济子系统是指以货币作为整合媒介,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的需要;政治子系统则是以权力为整合媒介,协调社会生产关系,管理公众社会。而生活世界主要解决的是人类的意义与价值问题,在同一个世界里,人们能在由语言表达的文化同一性意义上实现自我认同。就像哈贝马斯所说的:这种“成员根据共同的文化传统所构思的生活世界是与社会共存的”,它“使一切社会过程都进入合作解释过程的光圈”,“使社会上所发生的一切都具有人们可以谈论的透明性”,18其中它的整合媒介是语言、符号。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再生产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生活世界体现的是交往合理性,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两种合理性的均衡与协调发展,而后者则体现的是工具——目的合理性。在现实的社会中恰恰是工具目的的合理性日益增长而交往行为的合理性却极度萎缩。因此,哈贝马斯试图通过蕴藏于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合理性来营造一个没有权利与货币压迫,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的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相互理解达成共识的理想性社会环境。 (二)生活世界是德育的畛域
生活世界是价值和意义的根源与基础,具有全面性、先在性等特点。生活世界蕴藏着许多生动的到的资源,这些资源是人类社会最深层的背景和基础,无论是科学、哲学、艺术等人类精神领域的,还是经济、政治生活等社会制度领域的,都是以生活世界为意义基础,同时又对生活世界产生着影响,形成和改变人们的观念,自发的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们始终脱离不了生活世界。
德育同样要回归到生活世界,那是因为德育的最终目的是要提升受教育者的道德素养,培养出有道德有生活的行为主体。从学习分类角度看,道德的学习的过程区别于技能学习和知识学习。技能学习强调的是训练和应用,知识学习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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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哈贝马斯著,洪佩郁、蔺青译;《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德】哈贝马斯著,洪佩郁、蔺青译;《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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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接受和理解,而道德学习则是强调道德态度和道德要求转化为行为主体的实际行动。道德学习更多的是通过潜移默化、个体觉悟和生活实践等复杂的情感体验和意志的磨练,是以情感为核心的知识学习、情感学习、行为学习的整合。即使是知识学习,如果有积极的情感介入,学习的效果会有很大的提高。因此,要想提高道德学习的效果,就必须重视学生道德情感的唤醒和对生活意义的感悟,情感态度的形成和实际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生活世界中,才能真正的找到道德的意义和源泉。生活对于道德而言具有优先性,生活高于道德,道德产生于、内在与生活,为生活服务。人们是为了生活才建构社会道德,培养和发展个体的道德品行,绝不是为了道德而道德,道德最终是要回到作为自身意义基础的生活世界。
二、交往德育的生成方式
(一)话语是交互主体的生存载体
“话语是这样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参与交往者的设想和主张受到讨论和批判,以便被接受或拒绝。”19交往者必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他们处于交往关系之中,彼此之间相互承认、相互沟通、相互影响。交互主体即交往者交往的目的在于达成关于某一观点的共识,但是交互主体是有差异性的,不论是在成长环境上,还是在各自的教育程度上都可能存在或大或小的差距,造成了他们在交往中存在分歧。要想解决交往中的分歧,就必须通过话语来实现。话语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交互主体不断通过对话、沟通、交流以谋求意义、价值共识的过程。
话语是交互主体的生存载体,是因为交往得以继续必须有话语的存在,交互主体的形成是以话语存在为前提的。交往互动是一个从彼此质疑到相互理解再到达成共识的行为过程。而理解或达成共识就得让交互主体能够独立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彼此正确、真实、真诚的进行沟通、商谈,让其他交互主体理解自己的意思。交互主体的话语虽然都是从各自的经验出发,但最终在彼此进行反思并辩论之后,达成共识或是寻求支持各自观点的普遍的理性规范。实际上,话语过程就一个交往互动的全过程,没有交往互动就无所谓交互主体,没有话语也就无所谓交互主体,所以,话语是交互主体的生存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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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安德鲁·埃德加,杨礼银、朱松峰译:《哈贝马斯:关键概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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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话是通向理解的快速通道
理解,是交往行为理论的主旨。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因此,交往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间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建立起的一种理解和认同的活动。理解在这里不仅仅是对文本符号的理解,“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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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主体间达成共识、意义一致,指对普遍适用的规范的认可和接受。也
就是说,交往的目的是寻求主体间的相互理解,最终达成主体间一致认可的规范和准则,而相互间的理解取决于主体间的对话。
哈贝马斯看来,道德上的对与错不同于事实判断的真与假,它是可以用理由和根据来论证的。“对话是为检验意见(和规范)的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服务的。对话中唯一允许的强制是较好的论证的强制;唯一允许的动机是通力合作寻求真理。对话在其交往结构的基础上,摆脱了行为强制······人们给对话提供信息;对话的动因是兑现(承认)或者取消(拒绝)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对话过程中除了论证之外,不会承认任何东西。”21因此,对于社会规范的普遍认同是一个共同论证的过程,具有理性、参与讨论的人根据自己意志所提出的观点,经过相互的讨论,同样由自由意志确定何者为普遍规范。
哈贝马斯提到过:“理想的话语环境应当理解为脱离了经验、受行为制约的交往形式,其结构将能够保证,只有话语的潜在有效性要求才可称为讨论的对象;能够保证参与者、话题和意见决不受到限制,除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外不存在任何强制,除了共同寻求真理,任何其他的动机都必须摒弃。”22可以看出,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普遍性规范来源于主体间的对话和认同,既不是单个主体,也不是类的主体,更不是类似绝对精神的精神性主体,而是主体之间。交往合理性首先是认同合理交往的形式条件。哈贝马斯建立的普遍语用学的意图就是在于确立起主体间交往的有效性规范,为理解的实现创造条件。在他看来,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主观表达的真诚性、道德规范的正确性、语言的可领会性都是主体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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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克里夫·贝克著,詹万生等译:《学会过美好生活——人的价值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21
【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李黎译:《认识与兴趣》,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22
【德】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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