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风险案例精析
☆事件焦点:“预授权”及盗刷谁之责
焦点一:借记卡是否涉及“预授权”
所谓预授权是指持卡人在宾馆、酒店或出租公司消费,消费与结算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特约单位通过POS预先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行为。
吉先生曾称,当他发现被盗刷的几笔消费仍然处在“预计付款”的状态时,他曾抱有希望,“就是说钱还没有被划走,银行卡上的余额也没有发生变化”,希望银行撤销这几笔预授权消费。
但银行方面认为,客户挂失时,授权刷卡交易都已发生。授权交易产生后,按照国际银行卡规则必须划款。授权交易不是预授权,而是客户已授权后发生的真实交易,银行不能拒付。
其实,借记卡并不涉及“预授权”,一旦交易发生,金额一般无法追回。一些客户要求冻结对方账户或者将资金返还的诉求,银行确实没有能力也没权力去做,银行的机器不能判定交易是否存在欺诈,而冻结对方账户或返还资金则要有公权力介入方可实现。
此外,境外交易跟国内预授权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在国内酒店可能会要求你用预授权担保,这并非真实发生的交易;但在境外,刷卡渠道有所不同,真实发生的交易也要通过几重渠道转,所以显示为 “预授权交易”即为真实交易。
目前国内银行市场的确有一部分借记卡,特别是高端的金卡、白金卡,拥有信用卡一样的 “预授权冻结功能”,冻结的为卡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都是115%,如交易1000元预授权,实际卡内冻结1150元。同时,借记卡也拥有“自动解冻功能”。预授权到期将由发卡银行自动为客户解冻,具体每家银行解冻准确时间、最终解释权都在于发卡银行。但这种预授权冻结和解冻功能,显然跟此次盗刷案并非同指,却由于字义上的相似极易被混淆。
焦点二:银行卡遭盗刷 谁之责
吉先生称,其卡境外消费不需要密码,不过必须他本人的签字签名才能刷卡。 其实,信用卡被盗刷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只要被窃取了磁条上的信息,就可以制造出伪卡,存在被盗刷的可能性。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有银联卡的客户只要不预先与发卡行约定,也无需输入消费密码。不需要密码的确也增加了被盗刷的风险。但是,在能够证明不是本人授权的消费的情况下,谁应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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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伪卡交易纠纷中,责任分担一般有三种情形。首先,设置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未识别伪卡,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储户对银行卡被伪造存在过错(如泄露密码、密码过于简单)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银行因不能识别伪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次,设置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储户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储户用卡不规范(如按密码无遮掩)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储户用卡不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以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为由请求储户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支持,但储户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宜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
此外,需注意的是,银行卡被盗刷,无论刑事案件是否侦破,是否找回损失,储户均可向银行索赔。
☆相关案例:广州陈先生卡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担责八成
陈先生在白云区经营化妆品生意,账户上巨额资金往来频繁。2011年8月13日下午,陈先生发现手机短信通知异常,账户内多笔款项一起交易,约20分钟后,他拨打电话报警,并持银行卡去往派出所。后来得知,这期间被人转账、取现约70万元。令他惊诧的是,银行卡就在自己手上,为何资金会陆续“流出”?
陈先生将发卡行告上法庭。白云法院调取录像显示,当日有人在惠州取款,但取款人并非陈先生。法院排除了陈先生“监守自盗”的可能性。法院认为,他人盗取存款时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密码,证明陈先生对其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的密码保管、使用不慎,案发后没有立即挂失,对损失进一步扩大具有过错。
而取款流程中,银行卡尤为关键,银行需提供安全可靠、可防非法复制的具有唯一性的银行卡,交易系统也许具备真伪识别功能。技术上的漏洞说明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银行未尽谨慎审查的义务,对储户构成违约,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陈先生与银行二八摊责。
☆案例延伸:磁条卡天生有“缺陷”
磁条卡天生有“缺陷”。只要客户在某被动过手脚的卡槽刷过卡,磁条信息就可能被复制。复制的伪磁条卡一般有三种:白卡、变造卡和侧录卡。白卡是指从卡厂或某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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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流出的空白磁条卡,磁条上没有信息,犯罪分子可将非法取得的账号信息压印其上;变造卡是指过期、遗失或休眠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刷”入新的账户资料;侧录卡是指利用电话卡、门卡等磁性材料卡改造而成的金融卡。
据称,一些银行已有了安全的替代品—金融IC卡;但商家和消费者的习惯、新旧模式并存的混乱,延缓了IC卡的普及脚步。
☆事件影响:银行或遭遇声誉及客户双重损失
影响一:优质客户丧失对银行的信任
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储户银行存款及个人信息的义务。储户使用银行卡期间不存在遗失或保管不当的过错,银行方面应当及时赔付储户的损失,可在案件侦破后向盗刷银行卡的行为人追偿。
储户银行卡遭盗刷,向银行求助,若遇银行冷处理,肯定会失去对其的信任。本案中的吉先生认为其受到伤害的因素除无法追回的钱款之外,更多的是该银行消极的处理态度。这次事件后,吉某肯定不再信任给他推销理财产品的银行,甚至在其劝说下,他的家人、朋友、家人的朋友、朋友的朋友都有可能会对该银行失去信任,这样就导致该银行在失掉一个客户的同时很可能失掉其背后的一群客户。
影响二:媒体报道使负面影响扩大 银行声誉及金钱双重损失
在当前网络如此发达的情况下,再加上微博的出现,媒体的报道可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载,并且一些主流媒体为了吸引读者也会对负面消息大肆宣传,这些都使得负面消息在最短的时间内被更多的消费者获悉。因此,经营信用的银行一定要避免出现在这类“浪尖”之上,一篇负面报道再加上银行危机公关不力,就有可能引致公众对该行所有业务的抵触。
而且本例中,若最后商铺无法退款,在调查清楚事实后,很有可能由招行进行买单。 影响三:公众对银行卡及存款安全信心丧失
银行卡遭盗刷的案件中,应该对储户的利益多加保护。储户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方将自己的储蓄存放在银行,而在取款的时候尤以银行提供的卡为关键,因为储户即使尽了最审慎的保密义务也很难避免其密码在刷卡过程中被高科技犯罪手段窃取。多起银行卡遭盗刷事件,或会引发广大银行卡用户恐慌,进而使得公众丧失对银行卡及存款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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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反思:积极应对盗刷事件 尝试大额交易延时交易机制
类似的盗刷案件近期频频发生,并且涉及较大金额。与信用卡相比,借记卡上的金额更不可控,因为信用卡一般都有透支额度,但借记卡有多少钱则完全取决于持卡人自己,这也就决定了借记卡的盗刷案件中,金额普遍大于信用卡。
并且,信用卡由于涉及到透支银行的资金,银行一般都会采取较多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盗刷;而借记卡则因为资金归持卡人自己所有,大多只有密码一道关口,如果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盗刷,银行基本没有手段防范这样的风险。
但借记卡上金额较高的客户一般也为银行的优质客户,银行在盗刷事件中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改善自己的工作,留住优质客户。具体来说,可分两点:一是为挂失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冻结账户,确保资金不再流失,这点对银行来说并不难做到;二是尝试大额交易延时机制,即发生大额交易后,持卡人收到短信并确认才确认交易或者刷卡金额特别大,跟原来消费金额不符的,银行应第一时间致电,问是否是本人刷的卡。确认以后,才同意支付。
此外,购买相应的盗刷险不失为一种选择。就像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就有失卡保障功能1,客户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冻结卡片,就能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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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用卡“72个小时”失卡保障,首先是对于信用卡的,借记卡不行;其次是针对签名借记卡,对于设置密码的
信用卡同样不适用。无论是刷卡消费(仅凭签名确认),还是信用卡被抢劫取现(凭取现密码)损失,都可以得到相关保障。提供失卡保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平安信用卡购买的相关保险产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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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某信用社假造死亡名单核销贷款看其内控管理
案例摘要:2013年4月3日,某农村信用社一份核销贷款清单中涉及21人“死亡”15人“失踪”,这其中不乏副市长魏志春等。但大部分人均健在,也都称不知自己“被死亡”,而且他们都在信用社有借贷且此前没还清。据称,核销清单上的大多数都有偿还能力,这样的事件发生,无疑使得存款人的权益被侵害,银行信用也被蒙上一层阴影。银行应引以为鉴。
☆风险点
? 信用风险
☆事件回放:58名贷款人“被死亡或失踪” 250万元贷款借以核销
正准备下地去干活的村民郭藏盼,2013年3月31日得知了自己已“死亡”的消息。在某信用联社一份核销贷款文件里,与他一起“死亡”的,还有深州市副市长魏志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崔朋等43人。另有15人“失踪”。58人涉及贷款额约250万元。他们中有县公职人员、法院人员、乡镇干部、村干部及其亲属等。但业已证实其中至少13名“死者”和6名“失踪者”均健在。
而且他们都称不知自己“被死亡”。他们都在信用社有借贷且此前没还清。但这些贷款的核销,都提供有死亡证明等相应材料。活人怎么开出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机关称从未开具,信用社则称绝不敢伪造死亡证明。
在某信用联社核销贷款清单上,副市长魏志春也名列其中,原因是“死亡”。 清单上的“死者”活着
4月1日,魏志春说,他从网上已知了核销贷款之事,但并不知自己也在“死亡名单”。清单显示,魏志春1997年3月7日自某信用社借贷41万,1997年7月7日到期。魏志春称确实借过款,也确实没还。他称1997年在兵曹乡任乡长时,为给当地中小学教师发工资,以个人名义贷的,钱拨到了乡财政所。
同样在“死亡名单”的,还有深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崔朋,1998年1月18日借款3.2万,1998年12月20日到期。4月3日,崔朋在电话里讲述的情况与魏志春相同。称当时在兵曹乡任常务副乡长,也是为给教师发工资贷款。他称信用社从来没向他个人催要过,贷款核销,也从来没有与他沟通过。“我也不会找人给自己开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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