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以学校工会作为工作主体,联合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执行。负责本单位校务公开的职责分工、形式确定、计划安排和其他各项具体执行内容。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一名,成员有教师代表、工青妇代表若干人。负责监督本单位校务公开进展情况,受理有关校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投诉。
第四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校务公开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具体分为向校内教职员工公开和向社区、学生及家长公开两方面。
第十一条 向校内教职员工公开的校务内容:
一、学校管理制度与学校工作规则。包括学校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学校改革方案及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廉政、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学校各处室职能及办事流程、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大额度的财务收支。包括学校的财务预决算、上级拨款、教育集资、奖教奖学、社会投资、社会捐赠、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资金收支情况(在教代会上公开)。
三、学校财务收支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等(在学校行政班子中公开)。
四、公物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工程进度、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工程结算情况等。
五、学校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六、对外经济合同。包括校办产业、食堂承包、场地租赁合同以及兴趣班等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具体情况。
七、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外出考察(培训)安排、费用情况,使用公车情况等。
八、校内人事。包括人事调整方案,选拔任免干部的程序及结果,中层干部考核或民意测评结果,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务聘任、奖惩、奖金分配、工资调整、定额补贴、职称评定、业务考核、评优、晋职晋级、货币分房、国内外培训(考察)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教师调动等有关管理制度、政策、实施方案以及结果。
九、学生信息。包括学校学生基本情况、招生情况、学生社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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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选拔、评优评先、推荐保送、奖学金评定、扶困助学情况、选拔性竞赛等。
十、行政公文和规章制度。包括区教育局直接印发、转发的各类教育行政公文和相关的教育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镇(街道)教育组对所属学校下发的指导开展工作的规定。
十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向社区、学生及家长公开的校务内容: 一、学校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二、学校学年或学期教育改革目标、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校教育收费。包括收费政策、项目、依据、标准、范围,以及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等。
五、招生情况。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收保送生、择校生的人数、考生的加分,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和结果等。
六、学校通讯联系。包括学校地址、网址和学校负责人、各处室办公电话、节假日值班电话以及招生咨询专线等。
七、校情通报。包括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涉及廉政、安全(含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灾情)、卫生(含政府发布的疫情)以及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等方面的事务通报。 八、学校接受的各项捐款、赠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九、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生学(书)杂费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结果、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入党、入团、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五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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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互联网等。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以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本着实际、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具体如下:
一、学校管理制度与学校工作规则。以校园网、公告栏(墙报)或相关文册为主要方式公开,原则上根据制度内容或事项涉及时限、范围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做好书面记录。
二、大额度的财务收支和学校财务收支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经由行政会议或教代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按照表格规定形式以公告方式公开。
三、校舍建设及采购项目。根据工程进度以公告方式公开。 四、领导班子廉政情况。主要经由教代会审议,结合财务报告及计划编制来实施,形成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校内人事。经校党政会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布并通过公示栏(墙报)、校园网等方式公开。
六、学生信息。根据事务轻重缓急分别提交教务处或校行政会审议,适当时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委员会,通过公示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来实施。
七、学校教育收费。根据上级“一费制”规定制作收费公示牌进行收费公示。
八、招生情况。根据局对口业务科室统一规定,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校长热线电话(信箱)、公示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开。
九、学校通讯联系。以通讯录、公示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开。
十、校情通报。经校行政会审议后通过公示栏(墙报)、校园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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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公开;涉及校外学生教育问题的可通过书面通知、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方式来实施。
第六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校务发生的7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确定校务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每年四月和十一月定为校务公开工作检查月。学校应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领导下,做好自查、整改和迎检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估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的会议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情况。 三、校务公开信息发布渠道和网络建设的情况。 四、校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五、教代会的职权是否落实。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校务公开工作是否作为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八、校务公开工作是否列入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党(总)支部达标创优、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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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九、校务公开工作是否作为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校务公开的资料(校务公文、会议纪要、图片等)收集、归档和内容真实情况(核实资料日期)。
十一、其他规定应该公开的校务公开内容。
第二十三条 检查评估采取听自评报告、查阅资料、现场考察、个别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评估实行量化评分,100分为满分,总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自查结果要通过教职工大会、公示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并根据需要选择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向社区、家长公布,同时上报教育局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应不断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登记制度,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存资料,存档以备查验。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具体收集资料如下:
一、校务公开的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相关资料汇编可以为电子文档或书面文档)。
学校监督小组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教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教职工需求,不断反馈,改进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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