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1(7)

2019-04-23 18:24

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第十三条 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此申诉制度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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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推进依法治校,建造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利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行使学生申诉处理的工作机构。该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学校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对申诉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应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的意见。

四、认真、谨慎地处理学生申诉。对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理原则,但是对复杂、重大的事件,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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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原处理部门送达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第三章 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教师私拆学生信件、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二、教师违反规定收费。

三、教师强迫学生购买辅导教材、强迫补课。 四、教师侵犯学生著作权、发明权等。

五、对学籍管理、考试成绩等方面处理不当的。

六、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可超过1个月。

第十条 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也可以由监护人代为提起。申诉人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事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立刻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有证据确认教师有第三章(一)至(四)款行为。 二、申诉人对学籍处理不公,对考试成绩的真实性质疑。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或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或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或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处分(处理)决定过程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

四、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直接驳回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起申诉时,应按要求填写《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申诉人是多人的,每人都必须填写《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呈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年级、班级、家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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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的事项、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要求。 三、提交呈报表的日期。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起的申诉材料进行核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对符合申诉,予以受理。

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一般为5个工作日。受理时间从补齐申诉材料齐全之日算起。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对不符合申诉范围和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书副本送交相关部门,由该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核,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和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受理学生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受理学生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核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时,因故确需延长作出核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成立申诉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核查。

第二十条 申诉核查小组负责人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核查小组一般应由3至5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核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核查: 一、提取处理的原始材料。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听取相关部门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由相关部门负举证责任。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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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采取其它调查方式。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申诉核查小组的核查报告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申诉核查专题会议,听取申诉核查小组负责人的核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讨论,并作出核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对于处分作出下列两种核查结论:

一、通过核查认为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二、通过核查认为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撤销原处理,同时通知申诉人参加重新审议。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 3.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对于其它申诉作出两种核查结论:

三、通过核查认定申诉人申诉事实不符,作出决定不予认定,并送达申诉人。

四、通过核查认定申诉人申诉情况属实,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通知申诉人。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处理决定应当重新审议的,应中止原处理程序,原处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核审期间,核查结论的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本人亲自签收;

二、校内布告栏公告(时限为7天)。

第二十五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诉的处理部门和个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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