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1(4)

2019-04-23 18:24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创办名优学校,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配套建立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总支的思想政治领导;教代会本身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正确行使其应有的职权;校长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算、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提出的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可能办到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免职、降职、撤职建议,向主管机关提出任命或者免除学校行政领导干部职务时,应充分考虑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大会的决议,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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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如意见书未能统一,可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并由校长和学校工会分别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校教职工大会成员。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学科组(教研组)、处室等组成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的构成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其中教师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参加关于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参加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的咨询。

四、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搞好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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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相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经常性的或临时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有关方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教职工提案的处理;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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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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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行使学校行政指挥权,加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保证行政领导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 凡属学校行政工作中的日常重大问题均应由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校长决定。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条 参加行政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及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学生处、网络中心、总务处等处室正副主任,学校党、工、团负责人及各年级长。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行政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间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各抒己见,明确任务,果断决策。

第五条 行政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遇特殊情况,校长也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参加会议成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甚至缺席。会议有关议题和准备工作由校办负责统筹。

第六条 行政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议事原则,涉及全面的重大行政问题共同研究决策,一般问题由分管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分工负责,分头落实。行政会上的重大决定,应得到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赞同,如果持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可暂缓做出决定。校办应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会议情况。

第七条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定,每个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负责人反映,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不允许不执行或散布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观点和言论。

第八条 参加行政会议成员应遵守行政会议议事纪律,行政会上涉及到的问题,凡需要保密的,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行政会议确定的事宜,由校办负责督促、检查,并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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