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应接受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决定,确有异议的,在接到核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罗湖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件申诉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不得收取申诉人、被申诉单位或个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工作日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第三十条 报复打击申诉学生的教师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2008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并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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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各部门分层负责的管理制度。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有关领导和各部门安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臵突发性事故。
第五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和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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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安全教育递进层次。
高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提升自控能力,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和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危险判断能力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八条 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定期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演练,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消防逃生演习。
第九条 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减少和防止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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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加强开学和放假前,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度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建立有关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查验,做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第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墙等)应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尽快修缮或加固改造。
第十七条 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在教室、功能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臵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生撤离和疏散。
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八条 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校外大型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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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活动。
第二十条 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校车应加强保养和维护,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体育器械、实验设备教育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取票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二十五条 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立即报警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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