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聘任制试行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促进学校的科学化管理、人才的优化组合与合理流动,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建立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稳定合格的教职工队伍,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成员:党总支书记、副校长、部门主任代表、工会委员代表、教职工代表(8人)。
二、聘任范围
1、凡本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临聘教师及职工,均为聘任对象。 2、聘任职数不得超过规定编制人数。 三、聘任原则
1、学校的教职工全部由校长聘任。在编教职工,聘期为两年,临聘教职工聘期为一学期,聘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再续聘。
2、实行“双向选择”,即校长有聘任权,教职工有拒聘权。 3、因事设岗,定岗定员,任人唯贤,择优选能,逐步形成教职工年龄梯度结构,使老、中、青教师比例合理。
4、对忠于职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的在职年老体弱教师(男50 岁以上,女45 岁以上,教龄超过20 年的),优先聘用。
5、具有合格学历及有教学能力,但表现不佳的教师一般先给予试聘(两个月或半年),同时加强教育,待其表现较好时,再发聘书。
6、业务能力欠缺,但工作态度较好或有潜在素质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一般予以聘任,安排适当工作,指定专人对其指导,并列入计划,使之参加对口培训。
7、聘任教职工过程中,严禁妒贤嫉能,拉帮结派和打击报复。 8、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区教职工有整体调配权,因工作需要调动教职工,本校给予支持配合。但需要事先通气,学期中间一般不予调动。
四、聘任程序 1、岗位聘任
(1)学校将定编人数、设岗定员情况向全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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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长公布所聘任的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科组长名单。 (3)教职工申报选择岗位志愿。
(4)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根据申报名单,按合理优化组合原则提出初聘人选上报学校,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后,由校长确定聘任名单。
(5)校长将聘任、落聘、拒聘等名单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再由校长给教职工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6)校长(或委托学校其他领导)与待聘、落聘教职工谈话,讲明理由。
2、职称聘任
(1)公布符合职称聘任条件的待聘人员名单。 (2)本人向职称聘任小组提交聘任申请。
(3)职聘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拟聘人员名单。 (4)校内公示。 (5)颁发聘书。
五、落聘教职工的安排与经济待遇
1、落聘教职工的安排,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处理。
(1)落聘的教职工首先安排做其他工作,本校确实难以安排的,由区教育局调整推荐到其他学校任教。
(2)对极个别确实不适宜当教师的,可以通过区局人事部门调出教育系统。
2、落聘教职工的经济待遇
凡落聘教职工均属学校编外人员,其待遇分别为:
(1)如能接受学校安排其他工作,坚持正常上班,表现较好的,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比全校最低一位金额略少的标准发放。
(2)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坚持上班,但能力和表现较差的,校方可不发给岗位津贴。
(3)不接受工作安排,作旷工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岗位工资甚至基本工资。
六、拒聘教职工的安排及经济待遇
1、在原校拒聘的教师,可接受其他学校聘任,或由区教育局安排推荐到其他学校工作。
2、拒聘者要在拒聘后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其他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如三个月后仍未调走者,从第四个月开始作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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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聘者的经济待遇,第一个月工资照发,第二个月发工资的75 % ,第三个月发工资的50%。三个月内,拒聘者受聘到外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则校方不发给工资。
七、解聘与辞聘
1、校长与教师都应严守聘约,原则上,在聘期内双方都不得解聘或辞聘。
2、因特殊原因,校长认为有必要在受聘期内解聘教师,须先报知上级教育部门,并提前一个月向将被解聘的教师讲明理由。
3、因特殊原因,教职工在受聘期内向校方提出辞聘,须提前一个月向校方提交书面申请,讲明辞聘理由,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辞聘。
4、若校长在下阶段不再聘任某教职工,须提前一个月向教职工本人提出解聘的意见,并讲明解聘理由。意向性意见发出后的半个月内,被解聘的教职工可向校方提出重新受聘的要求,并提出自己新的奋斗目标,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可继续聘任。
5、教职工在下一阶段不再受聘,须提前一个月向校长提出书面申请。
6、被解聘教工一般以落聘教工看待,其工作安排与经济待遇参照本方案第4 条、第5 条执行。
八、毕业生接收及教师的培训
1、学校应接收国家分配的,由上级教育部门安排的应届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
2、校长应对本校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进修培训,做出计划和安排,同时把教师进修的考核,作为评定教师专业职称和晋级的内容之一。
九、备注
l、本方案的解释权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2、本方案在实行中,如与上级聘任制度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3、本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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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行政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申诉人、被申诉人
第一条 申诉人是指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含临聘、返聘教师)、职员、工人。
第二条 被申诉人主要是指学校所设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网络中心、教研室、学生处、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第二章 申诉范围
第三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侵犯其在《教师法》规定中的在职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申诉。
第四条 对学校或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团、妇等组织的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职工申诉的仲裁机构,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第六条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办公室(设在工会),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七条 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一、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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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二、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第八条 审查受理。教职工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调查取证。
一、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二、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三、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条 处理决定。学校在受理教职工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决定;
四、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五、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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