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②对于装运易然、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以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③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 (7)索赔和诉讼时效:索赔应在接收货物时提出,如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如果货物交付是4已经检验,就无须提出书面通知。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岁灭失或损失所负的一切责任。
(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
二、《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的修改如下:
(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的人法律地位: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 (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可以超过一年。
(3)关于提高赔偿额及制定双重限额:将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666.67SDR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千克为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的法律地位:将航运公司雇佣人、代理人等视为合同一方(与承运人)享受承运人的权利。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①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②本合同须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何一国立法的约束。
三、《汉堡规则》改变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
(2 )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3)关于赔偿责任限额: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千克2.5SDR以其高者为准。
(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
四、中国《海商法》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运港收货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①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③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3)货物交付:
①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②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④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延迟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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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⑥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四节 租船市场(Charter Market)概述
1.定义:需求船舶的租船人和提供船舶运力的出租人协商、洽谈租船业务,订立船舶合同的场所。 2.租船市场作用
①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服务、贸易机会,委托人通过经纪人谈判。②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快速有效的成交业务。③调节世界航运市场 。④为船东和承租人提供大量的租船市场信息资料。
3.租船市场的分类:干货船市场 (Dry Cargo Market)、油轮市场 (Tanker Market)、冷藏船市场 (Reefer Market)、客船市场 (Passenger Market)、滚装船市场 (Roll On Roll Off)、杂货船市场 (Twee-deck Market)、集装箱 (Container Market)、特种运输船 (Special Market)、大型机械设备、散货市场(Bulk Market)。
4.主要租船市场:伦敦市场(London Market)-The Baltic Merchantile and Shipping Exchange;纽约市场(New York Market);汉堡市场(Hamburg Market);奥斯陆市场(Oslo Market);东京市场(Tokyo Market)亚洲最大的交易场所;香港市场(Hong Kong Market)免税。
第二章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上还没有出现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
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根据经营航线的不同可以分为涉外租船合同和沿海租船合同。 在新合同法生效前,对租船合同进行调整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及交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
陈述
陈述的含义:是指船东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
陈述的意义:①船舶特定化,决定合同是否成立;②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的重要条款 。 误述
误述的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①促成合同达成的误述:没有在合同中体现;②构成合同条款的误述: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法律性质
①欺诈性误述:明知不符,故意误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
②疏忽性误述:明知不符,但相信不会引起损害或损害能够避免,根据造成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③无过错误述:相信符合,根据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除非能证明一直到签合同为止,相信陈述的真实性。
陈述的主要内容 实质性内容 船名:使船舶特定化。
①指定一艘特定船舶;②替代船条款,一条特定船或其替代船,由船舶所有人选择;③在××船和××船中选择一艘,由船舶所有人选择。
船籍:表明船舶登记国,悬挂登记国的国旗。
①海上航行时,不能悬挂两个国家的国旗;②战争时期,涉及中立国问题,扣押、征用、没收、充公等风险;③和平时期,涉及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使费等问题。
船级:表明双方订立合同时,船舶应实际达到的技术状况。
①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履行期内丧失船级,不视为违约;②英国认为是条件条款,若违反船级规定,可解除合同;③美国认为是保险条款,若违反船级规定,仅可要求赔偿。
船舶吨位:包括登记吨和载重吨。
①涉及港口费用、运河费用等的征收;②排水量(船舶总重量)=空船重量+总载重量;③总载重量=净载重量+航次储备量+船舶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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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动态: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和状态。 ①直接影响船舶的按期抵达预定的装货港;②英国判例表明其为条件条款;③实践中不具体标明其准确经纬度。
预计到港时间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又称受载期,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规定的装港并做好准备的日期。
①装运期又称为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②受载期的开始则意味着船东要结束上一个航次到达与租船人订立的租约上的指定港口或是泊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并且开始装货,如果船东未能在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到达,这份租约则有可能被租船人解除。
③质询条款:不能预期抵达通知承租人,48小时内通知是否解除租约,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装运期: 装运期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如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一般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单签发日应当在装运期内,这样卖方才可以向银行顺利结汇。
第二节 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的定义: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个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即为履行新的租船合同而从事的航次。
预备航次还涉及下列两项内容:①受载日(Laydays);②解约日 (Canceling date )。 预备航次的履行:
①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免责条款:承租人仍可解除合同,只是免除了出租人的赔偿责任。
解约日:金康合同中的解约条款的性质是是赋予承租人一项权利。
①如果过了解约日船舶仍未到,承租人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
②船舶因意外事件延期到港,船方可以免责,租方仍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③船方因疏忽或者过失延迟到达,承租人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质询条款
①承租人没有义务过了解约日后立即宣布是否解除合同,承租人从维护自己利益出发总是尽量延迟宣布的时间,在运费上涨时就不解除合同,而运费下跌时则解除原合同重新以低价洽谈一个新合同
②出租人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只要承租人不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应驶往装港。如果当船舶抵达装港后,承租人才宣布解除合同,那么船舶白跑一趟,船东损失也很大。
③船东为了减少损失往往在合同中订立“质询条款”。
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轮一案
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
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约定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内无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期的起算时间的意思表示虽不明确,但将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作为解除合同的起算时间,当属合理。因此,原告1994年8月9日当地时间10: 30撤船,已超过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原告提前撤船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
讨论:①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②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 对比案例2 英国的The “Madeleine”一案
租约规定:如果5月2日不能交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一个分开的条款讲必须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交船并要适于装货,后来双方协议延长解约日到5月10日。结果在5月10日港口当局要求船舶熏舱,直到当日下午6时才完成。法院陈述了四点意见:
(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 (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
(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 (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 案例1 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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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
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115条也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三节 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
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种类:①可以约定具体的名称,也可以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方便承租人选择;②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若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致使出租人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数量:
1.通常两种约定:①满舱满载货物多少吨,百分之几上下由船方选择;②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多少吨,又不少于多少吨。
2.相关概念:满舱满载、宣载量、亏舱费、短装损失 备货的义务 严格责任
①未能提供货物表现:未能提供任何货物;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提供的数量与约定的不符;②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论故意或是过失情况下,造成另一方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③绝对责任: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便应承担责任;④免责情况:合同履行构成非法行为;出租人违反了先决条件;合同规定明确解除承租人责任的;合同受阻;出租人不能免责的过错造成。
运至船边的义务
①含义:承租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②“船边”:船舶吊钩所及范围,或合同约定地点,或当地或港口作业习惯的地方 ③发生可以免责的原因,只要有合理的方法可将货物运至船边,不能引用免责条款 ④免责情况:认定属于合同受阻;出租人违反先决条件;合同履行地法律限制; 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货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滞留损失的责任,但不能终止合同,除非这种延迟构成合同受阻;
②解约条款:油运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承租人不能提供约定的货物,可以更换货物,若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提供货物的时间: 丘比特条款规定:(Jupiter)如果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船舶出租人在装港等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比如10天或20天,超过这一时间,就有全选择解除合同,将船舶开走,并保留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注:加强了出租人的权利,金康76、94都无这样的条款,变通做法是(94金康)。滞期费应在收到出租人的发票后,逐天支付,当滞期费未按一上述规定支付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连续96小时内予以改正,如果在此期限届满前滞期费仍未予以支付,若船舶处于装货港内,出租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索赔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节 装卸条款
装卸港口
装卸港口规定方法:①一种是明确订明装卸港的数目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事先能确定装卸港,否则,如果事后要求改港,船东可以索赔损失或拒绝改港。②另一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装卸区,供租船人选择。
多个港口指定的顺序:如船方在租船合同中允许租船人使用一个以上的装卸港,应注意订明按地理上的顺序指定。否则会造成船方由于在不同的港口之间来回航行引起的损失。
装卸港口 安全港口:
①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安全分为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
②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港口可以由租船人指定,也可以在合同列名,这两种情况对港口的安全责任是不同的。对于已列名的港口,安全的风险由船方承担,而对于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其安全由租船人负责。
安全港口的范围:在租船合同中,安全港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但对于港口地理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安全港保证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范围。
①如果对安全港做广义上的解释,应该包括港口、泊位以及为驶往港口必须经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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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安全港的范围还应包括船舶为进入港口而必须经过的区域,不论这种航道离港口有多远。
案例 政治上的安全港口
在“Saga Cob”轮一案中,当船舶进入某港口后,该港口发生叛乱,船舶被没收,法官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一个港口尽管是坚固的,而且对外宣传也是安全的,但是遭到了游击队的袭击,任何合理的船舶所有人都不会贸然进港,这样的一个港口被判为不安全港口。
在美国的Pan Cargo Steamship Co.一案中,由于某船曾经与伊朗从事贸易,而无法保证进入美国港口作业,这类政治上的原因也被法官判令港口不安全。
案例 物理上的安全港口
因冰封造成的港口不安全,在GW Grace & Co.诉General Steam Navigation Co一案中被认可。
在Houston City轮一案中,港口由于缺少助航设备,比如浮标,防护墙缺损等原因被法官判为不安全港。
“Eastern City”轮一案中,因港内缺少足够的空间以供船舶抛锚,锚泊范围太小而且有接近礁石。由于大风的发生无法准确预料,所以该港口被认为是不安全港。
在“Dagmar”轮一案中,法官依据港口缺乏足充分的天气预报系统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
有些港口海床或吃水的变化对安全港的判定具有决定作用。在“Eastern Eagle\轮一案中,港口内海床处于不停变化中,船舶无法安全驶入,构成不安全港。
装卸港口 临近条款
含义:①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指定或重新指定邻近的港口;②当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时,出租人有权且只能将货物卸于这种邻近地点,视为航次租船合同已经履行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船舶无法前往指定的港口的前提下,必须等候一段合理的时间,如仍未改善,则可据此条款前往附近的港口②船东指令所去的变更港口必须符合“范围原则”,即必须与原来的港口是一系列之内的。
装卸费用
①约定装卸费用的分担:例如:Liner Terms、F.I.、F.O.、F.I.O.、F.I.O.S.T.、LIFO、FILO ②约定由哪一方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和责任。例如“班轮条款”中,出租人承担装卸费用,还应由其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和责任
③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件相衔接。例如以“到岸价格、舱底交货”条件出口交货,已约定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不计入货价。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约定出租人不负责卸货费用。
装卸费用
④港口、泊位条款:
(1) 1/2SB--<1-2>SAFE BERTH(ES)。①船东负担船舶靠装或靠卸货物中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所引起的一切费用。②即船东负担一次靠泊费和一次移泊费,而一次移泊以上的费用应由租家负担,此条款引起的争议较多。
案例
例如1:船舶在一次靠泊和移泊后,由于让挡由港方安排,临时把船拉开,事后又拉回到原泊位,租方以并未移到第三个泊位为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例如2,在曼谷装矿,由于水尺的原因移到锚地续装,由于此时该船旁边有另一条装槽片的船,因风向吹到该船上被迫移泊,租家又以种种理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2)1/2SP即<1-2>SAFE PORT(S)。 船东负担靠装或靠卸船舶的进出一至两个安全港口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①、②港口和泊位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在签订VC规定一至两个安全装(卸)港口,每港一至两个安全泊位。 A、装卸时间
1、概念: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费之外无须支付附加费的时间。
①装卸时间的期限:是指船舶进入装卸期从起算时起至终止计算时间为止的整个时间; ②出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使船舶等待和有效装卸,承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装货和卸货并完成货物的装卸事宜;
③时间损失在期限内由船东承担,进入合同装卸时间,时间风险责任在承租人一边,此条款涉及双方的经济利益,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2、装卸日的规定及含义 ⑴日(Calendar Day):是指从午夜到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即日历日;从装/卸货开始至完毕时止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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