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实务与法律课件(第二版)(8)

2019-05-17 13:15

款坚持船舶自绕航开始应停租。问题关键在于船员受伤的情况是否属于题述停租条款中的?事故?(accident)。

案例分析:在上述条款中的?事故?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宽泛的解释,即包括船舶在期租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这无疑对租家有利;另一种解释是?事故?只是针对船舶本身发生的?事故?,或者说只是针对船舶机械状况或物理状态的?事故。

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做出针对租家不利的解释,即应当采用第二种,租家不能停租。

3、与停租条款有关的条款:

⑴损害赔偿条款;⑵租金支付条款;⑶留置权条款;⑷租期条款;⑸合同解除条款。 4、停租条款的法律性质:停租条款是风险分摊条款,而非损害赔偿条款。

①停租条款是不论过失或违约(No fault provision )条款,即无论是谁的过错,只要出现合同中列明的停租事项,承租人即可主张停租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停止支付相应的租金,出租人不得以其履约中没有过失作为其抗辩的理由;②承租人依据停租条款停付租金,并不是依赖于出租方违约的基础,因此,停租条款不是合约里的损害赔偿条款;③依据停租条款,承租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时间损失并提起停租;

5、停租条件:(1)租家遭受了时间损失;(2)此时间损失是由于该条款中列明的停租事件引起的;(3)该条款中列明的停租事件导致船舶不能充分有效地工作。

时间损失:⑴当承租人在当时要求船舶提供的工作受到影响时,才能确定为时间损失; 例如:船舶主机故障发生在海上航行与船舶在码头进行装卸货作业。⑵承租人必须证明停租条款列明的某一事项发生并且由此造成了时间损失。船舶在不适航状态下开航,并不必然引起停租至不适航的状态得到纠正为止。

案例:Hogarth c. Miller案,该案租约中的停租条款规定:?如果由于人员、物料的不足,机器故障,缺乏修理。或机器损坏而造成的时间损失,如果船舶的正常工作由此停止超过连续48小时,租金应停付,直至她重新处于有效的状态并且能够恢复提供服务?。

当该轮在从非洲装载货物运往汉堡的航行途中时,由于蒸汽机的高压气缸发生损坏,该轮不得不驶往Las Palmas。然而,由于在Las Palmas没有这样的修理能力,该轮又不得不被一拖轮拖往汉堡。在被拖带期间,船舶的低压气缸提供了部分动力。该轮抵达汉堡后,货物是用船上的卸货设备卸下的,船上的卸货设备当时充分有效。

案例分析:贵族院判决该轮在从Las Palmas被拖往汉堡期间应停租,因为尽管货物仍在往目的港移动,但由于该轮在被拖带时没有处在完全有效的状态,如果没有拖轮的拖带,该轮不能继续前行。然而,一旦该轮在汉堡开始卸货,该轮便重新起租,因为对于当时承租人要求的服务而言,该轮是充分有效的。

6、停租条款适用的例外:时间损失的原因:⑴由于承租人的指令而引起;⑵由于承租人的违约引起;⑶由于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或承租人的过失引起。

二、何时开始恢复支付租金:1、“期间”停租条款:规定特定事件发生和结束的时间作为停租时间起算和止算的时间;2、“净损失”停租条款:只规定发生特定事件引起时间损失的期间算作停租时间。纽约土产格式和波尔的姆格式的停租条款都是净损失条款。

案例10:如果船舶由于机器故障绕道中途港进行修理,修理后续航,停租时间是计算到船舶驶离修理港止,还是计算到船舶回到相当于机器故障发生时的位臵止呢?

案例10分析:根据?期间?停租条款,停租时间应该计算到船舶驶离修理港时为止,而如果根据?净损失时间?停租条款,则停租时间应计算到船舶回到相当于机器故障发生时的位臵为止。

三、停租期间承租人的义务和索赔权:⑴承租人除了不支付租金以外,仍有其他的合同义务;⑵停租条款并不剥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五、停租保险 ⑴含义:船东为了避免船舶在租期内出现停租,使租金利益受损,将此风险投保,以期得到必要补偿的行为。 ⑵可投保的停租风险:①灾难条款:海难、搁浅、碰撞等;②殷琪玛丽条款:装卸货发生意外、船上或其他处发生爆炸等;

⑶停租期间与租期:一般认为租期照常计算,即不得因为停租的事项发生而使还船期限也相应顺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第六节 责任、义务与免责

一、出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①交船时的最初适航:广义的适航;②维持船舶适航:燃油问题。 适航义务

NYPE’46、BALTIME:⑴都明示要求适航;⑵要求适货方面不同;

英美法:⑴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仍有默示义务保证船舶适航;⑵广义的适航,即适船、适人、适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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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⑴在交船前即交船当时保证适航,租期内不具备,不视为违约,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在合理时间尽快恢复(24h);⑵适航的程度-谨慎处理;⑶适航的含义-广义。

不适航的法律后果:⑴《海牙规则》只有货物发生灭失、损坏,且灭失、损坏与船舶不适航有因果关系时,出租人才会承担责任;⑵我国《海商法》:违反两项,解约/索赔,并不必然构成 “根本违约”(举证:承租人-不适航;出租人-谨慎处理),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⑶英国法,区分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

2、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和尽快速遣的义务

⑴合理绕航:为了海上救助人命及财产,航行安全以及其他合理需要前提下产生的绕航;

①承租人的过错产生的绕航;②为了船上所有货物的利益,而非船东单独利益或任何一批货物的利益;③合理绕航的举证责任在于船方

⑵不合理绕航: 没有正当理由而偏离合同约定、通常和适当的航线;视为“根本违约”,后果:

①取消合同,提请损害赔偿;②保留租约,要求损害赔偿;③拒付运费,或仅支付比例运费;④使货物保险准则失效⑤货方拒绝共同海损分摊

3、《海商法》规定

⑴违约责任:①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船,过失延误,解约/赔偿;延误时,通知承租人(48h);②出租人交船,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承租人解约/赔偿;③租期内不适航,不视为违约,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在合理时间尽快恢复;(24h)

⑵侵权责任: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其责任是其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其责任范围与其义务范围是一致的。 4、出租人的免责:

⑴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无过失而定;⑵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或者由于他们的过失所引起的火灾所致,出租人也可以免责。⑶2001-BALTIME规定:①由于出租人或者其经理人在适航上未谨慎处理,而致使交船延误或租期内延误,以及货损货失,不能免责。②不负责由于其受雇人的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产生的损害或者延误。③不负责因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限制所产生的灭失和损害;⑷NYPE’46的规定,见书P160

二、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1、保证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

⑴安全港口: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

①异常情况:不属于港口特性,不由承租人控制的非正常事件;②用良好船艺 ⑵安全分为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 2、承租人的义务

⑴首要义务:在指定港口时,该港口可望是安全的;

⑵继发义务:由于指定后,异常事件的发生,该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有义务取消这一指示,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有义务重新指示一个可望安全的港口

⑶违约:①船方可以拒绝接受指示,承租人仍坚持,出租人可以撤船;②通知承租人;③为避免损失而采取合理措施,发生费用可以索赔;④索赔。

第七节 使用与赔偿条款

一、船舶使用

⑴船舶航行安全和管理方面听从出租人; ⑵船舶营运方面听从承租人; ⑶承租人的不合理指示:

①与租船合同无关;②船舶航行安全和管理方面;③任何不合理命令,如倒签提单。

1、指示:①船舶港口代理的指示;②港口当局的指示;③燃油供应商的指示;④货方的指示。 A、船舶港口代理的指示

⑴船舶代理(shipping agent),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在港口的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的手续。 ⑵英国法,由承租人任命并支付报酬的代理人:①只有船长在执行船舶的港口代理就船舶营运方面做出的指示时,港口代理视为承租人的代理;②港口代理就船舶航行方面做出的指示,由出租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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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港口当局的指示:如果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的装卸港: ①由港口当局下达装卸作业指令,就认为承租人默许船长执行港口当局的指示,出租人才能要求承租人赔偿;②对于港口当局做出的涉及船舶航行方面的指令,不能要求承租人赔偿。

案例:1976年2月,\轮以TCT方式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从纽约法拉盛(Flushing)到西非港口之间的运输,在租约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指示船舶在尼日利亚Bonny河哈尔科特港(Harcourt )卸货,Bonny河的水上交通由哈尔科特港口当局负责。进入Bonny河后,引航员登船,由于‘Erechthion\轮吃水太深,不能直接进入哈尔科特港,不得不在Bonny河上减载,哈尔科特港口当局命令船舶去达维斯岛(Dawes )锚地,结果船舶搁浅,船舶被救助后回到鹿特丹港进行永久性修复,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损失,争议交付仲裁。

案例分析:仲裁庭裁决出租人胜诉,承租人有义务赔偿出租人遭受的损失,高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认为:在船舶营运方面,承租人有权做出命令和指示,由于船长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而给出租人或船舶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

船舶驶往达维斯岛(Dawes )锚地的目的很明显,即为了卸载部分货物使船舶减载,所以驶往锚地的指示显然是船舶营运方面的指示。

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哈尔科特港,意味着将由哈尔科特港港口当局安排船舶卸货地点,决定船舶何时卸货,在卸货地点确定前,承租人不能做出任何有效的指示,很明显,指示船舶在何处卸货的权利由承租人转移给了港口当局。

C、燃油供应商的指示:与港口当局的法律地位类似

案例:1972年8月,Mediolanum轮被以NYPE格式出租,租期内,承租人安排船舶在洛杉矶装载石油焦炭,经巴拿马运河运至根Ghent,承租人安排好一家位于巴拿马Las Minas的精炼厂为船舶提供燃油,10月25日,承租人在巴拿马的港口代理指示船长前往Las Minas的精炼厂加油,引航员为精炼厂的员工,登船协助船长将船开往加油海域,由于泊位拥挤,精炼厂指示引航员将船引航至另一加油地点,船舶在驶往新加油地点途中不幸搁浅在海图上未标明的珊瑚礁上,并遭受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维修费、船舶搁浅及因此进行维修损失的佣金和燃油费。

案例分析:仲裁庭认为,为了使船舶在Las Mina的精炼厂加油,能够推断承租人让精炼厂指定加油地点,言外之意是承租人在巴拿马的港口代理授权精炼厂作出指示,因此,承租人要对出租人的损失负责,一审法院维持了该仲裁裁决。

上诉法院推翻该仲裁裁决,Kerr法官讲到,相对于承租人而言,精炼厂处于独立合同人的地位,根据租约第2条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燃油的规定,我们会很自然的认为在承租人和精炼厂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存在疑问的是,认为精炼厂是承租人的代理做出指示或选择船舶在Las Minas港加油的最终地点是否恰当,我们似乎完全可以认为精炼厂同港口主管当局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行为不应视为承租人的代理行为而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D、货方的指示:①货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②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货方并不一定是承租人,更不是定期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的承租人代理人;③承租人和货方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不能将货方的行为视为承租人的行为,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④船长不应听从货方的指示,特别是在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存在矛盾时。

2、承租人有效指示的构件:①不得与船长拥有的有关船舶安全与船舶航行的传统权利冲突;②不属于根据合同无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③必须公平、合理、合法;④命令和指示的形式要求—让船长知悉为目的。

案例:在Hill Harmony一案1371,Hill Harmony轮是一艘15,622总吨的散货船,以合并了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NYPE格式出租,租期内又以NYPE格式TCT转租。

1993年10月,该轮曾经从旧金山附近的Benic驶往日本的Tsukumi,在跨越太平洋期间,遇到恶劣天气,致使船舶遭受严重损坏。1994年3月份,根据气象导航机构( Ocean Route )的建议,转承租人向船长发出指示要求船舶行走航程较短的大圆航线。可是,船长坚持走偏南的等角线航线(rhumb line route ),该航线需要更长的时间并且消耗更多的燃油。

案例分析:仲裁员认定的事实是,船长按照偏南的航线航行,是因为船舶行走大圆航线时曾因恶劣天气遭受损失。然而,有证据证明,许多其他船舶在1994年初按照大圆航线航行没有遇到任何麻烦,因此仲裁庭多数裁决船长没有理由不听从转承租人的指示

上议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船长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大圆航线提出质疑,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等角线航线是该航次的通常航线,采用大圆航线的指示是关于船舶营运方面的指示而不是航行方面的指示。

3、法律后果

①如果船长没有执行承租人的合法命令和指示,出租人应当对此负赔偿责任。因此,船长应当谨慎且尽快地对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做出处置;②如果承租人做出了一个根据租约无权做出的指示,船长有权拒绝,但是,只要在租约期内,并且客观条件允许,承租人有权由一个合法指示取代原先的非法指示,坚持一个非法的指示,出租人可以视为租约解除,签订其他租约并索赔损失。③我国《海商法》,如果承租人向船长作出的命令和指示违反了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船舶应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的规定,出租人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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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赔偿损失之外,还有权解除合同。

二、索赔:①不同于Baltime格式,在NYPE‘46格式中,并没有明示条款约定承租人要对出租人的损失赔偿;②明显违背使用条款,出租人解除合同,向承租人索赔;③不明显违背使用条款,先确定承租人与船长的关系,一般出租人也负部分责任。

1、赔偿的含义及范围:

⑴含义:是指由于船长服从承租人合法命令和指示,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对第三者收货人或者其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负责对出租人做出赔偿。

⑵范围:船长听从承租人的指示而给出租人产生的责任、灭失和损害,还包括合理的诉讼、辩护费

⑶限制:①如果船长对承租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询问就能够发现其指示的真正本质,由于疏忽未进行询问;②虽然船长从所进行的询问得出错误的结论,但是船长并不存在疏忽;③此外,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的权利还要受到其他一些限制。

2、影响承租人赔偿责任的几个因素:①因果关系;②可预见性规则;③出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④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⑤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

a、因果关系 ⑴概念:

①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②因果关系中断:在判定因果关系时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 ⑵说明:①在缺乏因果关系的证据时,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赔偿。②在船长在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赔偿。③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在出租人。

b、可预见性规则:①含义: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违约方只对其在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超过其预见范围的损害不予赔偿。②在合同法领域,整个交易条件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立基于对合同订立时掌握的信息之上,这些信息决定了其可预见的范围。

c、出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

⑴船员工资,包括一切船员可以合法得到的报酬;⑵船舶驶往危险地区所得到的额外奖金; ⑶船舶附加保险费:①包括开往战争区域要付的战争附加保险费;②需要船靠船装卸作业要付的附加保险费等等③除非出租人证明加保的原因是由于承租人违约造成。

⑷转运费用(costs of transhipment)也被认为是是航行中发生的通常费用。

d、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认为,在合同订立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某些贸易区、港口或允许装运某种货物,出租人应被视为接受了他应该知悉的一般风险,至于一些出租人不应该知悉的非一般性风险,这不影响出租人根据“使用与赔偿条款”向承租人索赔的权利。

e、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三重含义):⑴如果受害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而没有采取,则对其所受损害的赔偿只限于若他采取了合理行动仍然会承受的那部分损失;⑵受害方为减少违约方的损失,采取合理措施而作的花费,无论成功与否,均可以得到赔偿;⑶一方违约后,如果受害方采取的行动事实上避免或减少了损失,那么损害赔偿亦应相应免除或扣减。

案例:在The White Rose一案[89],White Rose轮以Baltime格式出租;

租约期间,承租人指示船舶在德卢斯(Duluth)装载谷物。在装载货物过程中,一名装卸工人因私事擅自离岗,落入没有护栏的甲板舱隔层里;

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损失。

案例分析:Donaldson法官驳回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的请求;

因为出租人遭受损失,是因为船舶缺乏护栏(承租人对此不负责)及受伤人员自己的过失导致,而不是船舶听从承租人指示去德卢斯(Duluth装载谷物或者承租人选择了不胜任的装卸工人造成。

三、承担货损责任(ICA):⑴由于船舶不适航产生的货损,出租人承担;⑵由于装卸操作不善或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承租人承担;⑶如果产生短卸或溢卸,双方各承担一半,除非能证明完全由于某一方的原因造成,另一方可以免责。

四、装卸工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⑴装卸工人造成船舶损害时,船长发现后48小时以内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⑵书面通知应列明损害情况并由承租人指定一名验船师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⑶影响到船舶适航、船员安全或船舶进行商业活动的能力,承租人应立即安排船舶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修理期间租金照算;⑷除了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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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外的其他损害,承租人可以选择在还船之前或之后进行修复,但不得影响出租人的正常营运工作。

第八节 其他条款

一、航行区域条款

1、在期租合同下,船舶的营运安排由承租人负责,为了保障船舶安全,合同中往往订有此条款,限制船舶的航行区域。要么规定只允许船舶在××范围内航行,要么规定船舶不得在××区域营运;

2、在船舶保险中,航行区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限制被保险船舶的航行范围的特约条款。海上运输涉及到世界各个水域,但是,由于船舶航行的航线、区域、季节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风险也不一样。因此,为了避免特殊风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被保险船舶在某些区域或在一定时间的某些地区不能驶入。

3、法律后果:①承租人坚持船舶驶往航行区域以外的某一地方,出租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提出损害赔偿;②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当中,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来突破原有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限制,但承租人应按要求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并保证对另行指定的航行区域内港口的安全性负责;

二、合法货物条款

⑴合法货物:是指依据装卸港当地的法律、船旗国法律以及期租合同适用法律允许装运的货物,有的甚至允许装运军用品、军需品。

⑵法律后果:①承租人指示船长装运合法货物以外的货物,船长有权拒绝装运;②出租人在不知情或知情但提出抗议的情况下,指示船长听从命令,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因装运此种货物而遭受的损失;③承租人或托运人有默示义务不装运危险货物,保证装运货物对于运输而言是合理的安全的;④装运危险货物或活动物,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三、转租条款

⑴期租合同大多规定承租人有权转租,转租时应通知出租人(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强调以同意为条件); ⑵原出租人与转租承租人没有直接的租船合同关系,转租承租人不能依据原合同或转租合同向原出租人索赔,原出租人也不能依据原合同或转租合同向转租承租人主张权利;

⑶原出租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以原期租合同为主,不能因为转租,增加或减少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救助报酬条款

⑴承租人与出租人平均分享;⑵救助报酬与救助款项;⑶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特别补偿 。

五、佣金条款:⑴获取并支付:出租人获取全部租金情况下,才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无论经纪人是否有实际费用发生,是否遭受实际损失;⑵当事双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佣金不超过一年的佣金计算的经纪人费用;⑶出租人擅自不支付佣金,经纪人不能直接向出租人索赔,可以委托承租人代为向出租人索赔并主张权利,如果承租人拒绝,经纪人可将承租人与出租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六、仲裁条款:⑴80%的期租争议由仲裁方式解决;⑵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⑶有关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⑷首席仲裁员与裁判长。

七、首要条款:⑴常见的是并入《海牙规则》、美国《哈特法》、英国或美国的《海上运输合同法》;⑵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改变;⑶并入条款的内容与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并入的首要条款要优先适用;

★补充:期租下的提单签发

根据NYPE‘46格式的规定

①船长有义务签发承租人所呈交的提单;承租人可以自己签发提单。②不论采取上述哪种签发形式的提单,都将约束作为承运人的船东。③在当今的航运实践中,期租合约一般都约定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理签发提单,而船东在租约其他相应条款中规定若干限制性的条款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九节 NYPE’46与NYPE’93之比较

NYPE’93之主要特点:

⑴便于理解和查阅;⑵合理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⑶反映实际中的习惯做法;⑷适应于航运实践的发展。 发生变化的主要条款:⑴修订变更的条款;⑵增加的条款

一、修订变更的条款:①船舶详述、②合法货物、③航次履行、④燃油条款、⑤交船与销约、⑥租金支付与撤船、⑦提单签发、⑧停租

A、船舶详述 46’:①船型(如Fortune型还是Panamax型)、蒸汽机船还是内燃机船;②船身的长度及宽度、船级、净登记吨、总登记吨、总载重吨、总舱容、吃水、航速、耗油量等。

93’增加:①船舶的建造日期(保险上的需要);②巴拿马或苏伊士运河吨位;③船舶减速后的耗油量,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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