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八、中专食堂责任承包(或经营承包)价格参考方案
序号 1 2 3 4 食堂年利润总额 责任承包方案 年交承包费一 120万元 承包方利润(万元) 35.47 45.47 55.47 65.47 备注 155.47万元 年交承包费二 110万元 年交承包费三 100万元 年交承包费四 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