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经济普查
第一节 概述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为了解某个社会经济领域重要的国情国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统计调查。它主要用于搜集某些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统计报表搜集的统计资料,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或某项专门问题的全面情况。
我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此规定明确了普查在我国统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近几年来,利用抽样调查取得所需数据资料在统计工作中应用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开展抽样调查如果没有一个完整可信的抽样框,推算出的整体数据的可信度就会下降,因此,统计法同时规定“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普查资料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是任何专业统计、部门统计及各种民间统计与调查甚至各种商业调查所不可比拟的,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科学决策、分析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和开展抽样调查的基础。科学的抽样框只有通过普查这一唯一途径,在查准、摸清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完整地建立。所以,正确认识普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所处的重要地位,认真抓好普查各项工作,抓好普查的数据质量,日常统计开展的抽样调查才有可靠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才能得到更大的提高,我们统计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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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普查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普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4年以前。1950年,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待兴,为摸清我们的工业家底,国家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为搞清我国人口的基数,国家先后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进行了四次人口普查,应该说,这四次人口普查的连续数据资料,对于确定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同样为掌握国家经济发展状况,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1993年进行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第二阶段是以1994年国务院颁发文件,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作为主要标志。在近10年的时间里,国家先后开展了1995年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1997年第一次农业普查;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和1996年第一次、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等五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3年,国家又调整了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2004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建国以来第13次大型普查。
从1982年的第三次人口普查和1985年的第二次工业普查开始,我国的普查工作率先利用电子计算机这种先进技术,使普查数据处理的能力和普查工作的质量获得了较大提高。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讲,我国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和对外开放,是从普查工作开始的,普查工作对全国统计系统的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调整及其必要性 (一)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普查活动长期缺乏制度的规范,使普查工作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严重影响着普查作用的发挥。如第一次工业普查与第二次工业普查相隔35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与第二次人口普查相隔11年,第二次人口普查与第三次人口普查相隔18年。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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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5项。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
近十年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各地按照周期性普查制度的规定,陆续开展了工业、农业、人口和基本单位等项目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在摸清“家底”、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基本国情国力认识的基础上,掌握了较为丰富的基础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科学决策,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为提高核算质量和推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使我国统计工作在与国际一般规则接轨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在各项普查实施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普查项目设置过多,在10年内要进行6次普查,并且时间安排过于分散,既影响经常性的统计工作,也给基层造成较重负担。二是在普查周期安排上与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不够紧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5年编制一次,而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却是每10年才进行一次,时间的安排上也未在同一年份,无法提供同一时期并具有内在联系的可比性数据。三是在普查项目设置上涵盖面不全,没有将属于重要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包括进来,不能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影响普查作用的综合发挥。四是普查立法滞后,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程度下降,组织实施难度越来越大。
综上所述,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2003年8月11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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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性普查对象和开展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的安排
1、将原定于2003年在全国进行的第三产业普查推迟,并与计划在2005年及2006年分别进行的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称为经济普查,定于2004年在全国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以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对象,主要普查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该项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2、农业普查以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主要普查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因其涉及全国广大农村和农户,具体组织、填报和审核汇总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单独实施。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由逢7改为逢6的年份实施。
3、人口普查以自然人为对象,主要普查全国人口和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项。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仍在逢0的年份实施。
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调整,使普查的项目在第一轮周期性普查项目的基础上有所精简,周期更加合理。其中,经济普查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用性将得到明显提高。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普查组织工作的难度,但却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能全面反映二、三产业的内在联系。同时,也有利于统一规范普查对象和调查时期,集中更多时间和精力研制各项普查方案,做好普查数据的整理和资料的深度开发利用工作,从整体上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可以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调整,是我国普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的综合配套改革,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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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普查项目设置及其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200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已经占GDP比重的85%以上,但我们对第二、三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发展状况的把握尚不够全面,了解还不够深入。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统计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各级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提供基础信息,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奠定基础,2003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我国原周期性普查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将原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增加建筑业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由此,经济普查作为新的单项普查而正式被纳入我国周期性普查制度的行列中。
经济普查是我国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尤其是第一次经济普查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开展经济普查,是掌握国情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本世纪前二十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本实现工业化。通过这次普查,可以进一步认识国情,更好地发挥国力,在此基础上落实国策,更好地贯彻国法。可以跟踪产业发展动态,了解产业发展状况,摸清“家底”,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供科学的统计依据,这对于高速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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