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2)

2019-05-17 16:53

要意义。

第二,开展经济普查,是履行政府职责,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方面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和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另外,企业和个人对统计信息也很关注,普查得到的信息,能够引导企业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适时作出生产经营决策,赢得市场先机和竞争优势;能够引导公众正确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更好地发表意见,自主作出就业、消费、投资等选择。进行经济普查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统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各类主体。

第三,开展经济普查,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是我国对现行经济普查内容进行改革后的第一次普查,通过普查弥补基础统计资料特别是服务业统计资料的缺口,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能够提高国民经济核算的质量,为今后开展各类统计调查乃至实行电子政务提供可靠的抽样框架和参照系,为今后做好周期性普查与经常性抽样调查的衔接摸索经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积极采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一般规则相衔接的统计指标、调查方法和标准,也为下一步我国的统计改革打下了基础。

第四,开展经济普查,是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这次改革普查制度,把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并把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使普查的项目和次数都比以往减少,周期安排更加合理。这不仅减轻了基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填报普查表的负担,而且提高了普查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比性,有利于推进统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社会共享。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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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统计管理中体现统计“服务于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行动。

四、经济普查的标志及涵义

中国经济普查标志,以“中国”、“经济”、“普查”的英文字头“CEC”构成设计主体。外弧“C-CHINA”为中国,内弧“C-CENSUS”为普查,内弧“C”和贯通整体的中横构成“E-ECONOMIC”为经济。标志中的红色与黄色取自国旗中的颜色,红色与黄色象征中国。“2004”表明普查的时期。以后的普查只更换年份,标志可以永久使用,具有连续性。

第二节 第一次经济普查内容及特点

一、第一次经济普查的调查时间及内容

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规定,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将原定于 2003 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之后而进行。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 2004 年度。确定标准时点的目的在于在时间上保证被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并且能够准确反映某个时期的经济活动情况。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科技活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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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的行业涉及了除农林牧渔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875个行业小类的全部经济活动。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 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实际调查时,单位资料按国民经济行业小类进行填报,个体经营户资料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进行组合。

★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共分为20个门类,按三次产业划分如下:

第一产业:指农、林、牧、渔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共1个门类。

第二产业:包括⑴采矿业;⑵制造业;⑶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⑷建筑业。共4个门类。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⑵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⑶批发和零售业;⑷住宿和餐饮业;⑸金融业;⑹房地产业;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⑼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⑽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⑾教育;⑿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⒁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⒂国际组织。共15个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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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单位划分规定 (一)制定单位划分规定的目的

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单位划分标准是正确确定普查对象的前提,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制定单位划分规定最直接的目的。经济普查中涉及到的各行业、各种类型的单位与原有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通过普查,制定统一的单位划分标准,规范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搞好各专业之间的衔接,对于形成全国统一、配套的经济普查数据库至关重要,这也是制定单位划分标准的目的之一。

(二)制定单位划分规定的基本原则 1、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次经济普查对单位的划分和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释义。

2、与沿用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衔接

1993年建立统计调查单位报表制度的同时,制定了统计调查单位划分标准,初步规范了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在其后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以及各项统计调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的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将统计调查单位改名为基本单位,并在内涵上做了重大修改,在借鉴联合国机构单位与基层单位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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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将独立核算单位和附营单位改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通过近几年各项统计调查以及2001年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推广应用,基层统计人员对其已逐步熟悉。为保证普查数据延续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制定的单位划分规定,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标准,而是在沿用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进行完善和补充,从而使之更加科学、严谨,并便于实际操作。

3、与部门行政登记单位标准衔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是单位审批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单位一经上述部门批准,就具有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往的各种法律权力,因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法津规定都以它们作为规范对象。统计部门的单位划分标准如果不与之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被社会接受,也就很难客观反映实际。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与部门行政登记单位标准相衔接,既容易理解、便于实际操作,又可充分利用部门登记资料,为部门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4、反映客观实际

制定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现实管理状况。所以在界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时,在坚持原则统一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客观实际留有适当的灵活性,对在初级阶段市场行为不规范以及部门行政管理尚需健全的情况下实际存在的各类单位,加以如实反映。

5、与国际标准相衔接

在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SNA),一个重要的分类就是由各种类型的法人单位(机构单位)所组成的机构部门和由产业活动单位(基层单位)组成的产业部门。通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可以观察和分析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流量和存量,从而编制国民经济核算中的经济帐户。我国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界定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机构单位和基层单位的界定基本一致,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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