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察部:(1)监督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操守、运作及内部系统;(2)强化市场基础建设;(3)监察和监督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活动;(4)确保市场一般会有效运作及不会给市场的参与者带来风险,亦不会有损香港金融中心形象。 ? 法规执行部
? 监察市场,侦察市场失当行为; ? 遏止及调查市场不良行为,以及惩处或检控那些负责人,包括未能获得牌照的
人士;
? 向财政司司长或律证司司长汇报可疑的内部交易及其他失当行为;
? 当怀疑董事、上市公司、大股东涉及不规范行为时,审查上市公司的账册及记
录。
? 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处
? 严重案件提交警务处的商业罪案调查科或者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 ? 证监会可以申请法庭: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处置其资产或继续经营其全部或
部分业务,须符合公众利益。
? 因为市场失当蒙受损失可以透过法院向违规者提出民事诉讼,争取赔偿; ? 守则及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证监会可以饮用总体原则
惩处违反守则和指引的持牌人。(总体原则:持牌人违反守则或指引或被人置疑是否适合继续当持牌人)
? 证监会纪律处分对象:针对交易、结算及交收方面的违规行为及上市事宜。 ? 交易所、证监会、结算所各自就其记录处分规则生效及强制执行其纪律处分规则设定有关条件、过程、程序,并都设有上诉程序。
? 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 证监会向若干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条件:披露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前提,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职能。接受方只是限于某些政府官员、部门、法定及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局及金融监管
? 向境外主管提供资料条件: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保密条文,证监会须在宪报上公布接受资料的机构名单。
? 证监会已与38间境外机构订立谅解备忘录:相互支援和跨境集团调查及覆核。 ? 国际证监会组织:证监会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跃成员,国际证监会组织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该组织是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全球性组织,负责促进合作及推行高标准监管制度,以维持公平、有效率及稳健的市场。国际证监会共有约110名成员。
隐私专员 金管局 保险业监察 廉政公署 证监会 公司注册处处长 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 积金局 11
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2000
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成为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交易所董事长由政府的董事及由股东选出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互选主席及委任行政总裁。 2. 以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及现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的公
司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可监控认可交易所公司或结算所,并须确保这些受管制的实体能有秩序、公平及有效率的方式履行其职能及责任,以及遵守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及期交所为认可交易所,可分别在香港经营股票及期
货市场。
4. 港交所负责确保透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以及期货合约具备有效以及公平的市
场,港交所、个交易所及结算所均需要确保以审慎的方式管理风险,以公众的利益为前提。联交所负责管理上市规则。 5. 港交所过半董事成员由政府委任,其他董事由股东推选,董事会负责推选其主席并委任
行政总裁。
6. 证监会监督以及审察港交所、交易所公司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其规则及对规则的修订、
批准其所收取的费用,以及管理以及强制执行有关的试用法例。 7. 港交所、交易所及结算职能:管理业务风险,执行其本身上市、交易、结算及交收规则,
港交所处理在港交所集团所营运的市场上有关买卖、结算及交收事宜的争议、投资以及询问,港交所设有纪律过程以及程序,处理违反其规则的事宜并施加惩罚,港交所负责接受需要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持股量变化的申报资料,并防磁但是不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操守做前线规管负责,证监会执行此职能。 8. 港交所集团负责:
在交易所交易大堂内市场参与者的操守 管理业务风险
执行其本身交易及结算规则
处理在港交所集团经营的市场上有关交易、结算及交收事宜的争议、投诉及询问
9. 香港交易所负责确保分别再或通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及期货合约能够再有秩
序及公平的市场交易。香港交易所是联交所的交易所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是由联交所经营的。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管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期规则及有关修订、核准期收费及实施并执行相关的适应法则。前线监管市场参与者的审慎及操作行为由证监会负责。与商业风险管理及强制执行各自的上市、买卖、结算及交易规则有关的事宜由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负责。香港结算、期货结算公司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处理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他们之从交易所分家之日起,便一直是完全独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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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1. 投资者大致分为散户、专业及机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可能也同时是公司股东。
? 散户投资者:通常为个人或者小型企业或者公司。这些投资者缺乏经验需要监管制度最大限度保障。
? 高资产净值个人:特殊类别,这些人士通常由私人银行服务,银行会设定资产水平下限,各高资产净值个人的投资经验不同。
? 机构投资者: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实体,包括退休基金、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保险公司、认可财务机构、私人银行、基金经理。
? 专业投资者:进行投资及投资决策上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包括以上机构投资者。证监会会认为一些符合某财富标准的持牌人士的客户为专业投资者。例如:拥有至少800万港币投资组合的高资产净值个人及拥有至少4000万港币资产总额的高资产净值公司。专业投资者不会自动获得与散户同等的监管保障。
? 中介人不需要和专业投资者订立客户协议书,提供户口结单及确认客户投资目标以及专业投资经验。
2.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产品及服务。包括:证券商、期货交易商、杠杠式外汇交易商、
财务顾问、资产及基金经理、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顾问、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股份登记机构、认可财务机构、金融融资及策划人、保险经纪及代理人、信托人、保管人等。 3. 委托人:批发商,主要为其本身行事而非代理,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庄
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公众公司等。
4. 其他类别:提供专业支援的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核数师、估值师、财务分析员、
各类熟悉财经事务的专家。
? 会计师:负责保存适当的交易及资产记录。
? 核数师:负责独立核查公司财务报表,并就财务报表是否已“真实而公平”的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做出报告。
? 董事:对公司账户负责。负责拟定应采取的会计政策并提供资料,以便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 精算师:独立专家,受到退休金及养老金的倚重。 ? 估价师:负责估算公司的资产及资产净值。
? 财务分析员:研究市场、公司、证券及其他金融投资。也称为研究分析师或者证券分析师,可能隶属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等抓也协会。 5. 备注:某些团体可能属于一个以上类别。
要点:
? 金融市场师集资的渠道之一。
? 香港的监管架构已经达到国际水平。
? 监管机构鼓励设立稳健的技术性基础设施,以促进市场的高效率运作。 ? 监管机构需要提高投资者对其监管的市场的信心。 ? 戴维森委员会建议在证监会实施制衡制度。
? 戴维森委员会强调有必要以从业员为本的有秩序、自由及公平的市场。 ? 行政长官可以就证监会应该如何履行其职能向其发出书面指示。
? 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打算如何达致其目标及履行其职能的资
料。
? 证监会须与财经事务科商讨日常运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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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监理专员须直接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汇报。
? 金管局位置货币稳定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银行由副总裁监管(银行业监理)。 ? 由金管局监管的机构如欲从事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必须向证监会注册,注册后这些机
构将被称为注册机构。然后金管局将会审核这些申请,并就应否核准或者拒绝申请向证监会提供建议。
? 保险业监督负责授权及监管保险公司。
? 保险代理人必须向香港保险业联会登记,并遵守其实务守则。
? 保险经纪须由香港保险顾问联会或者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核准,并受其监管。 ? 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或者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监管
机构。
? 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集资退休基金均由证监会审核及授权。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负责将公积金计划注册为注册计划,以及核准汇集投资计划。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上述计划的受托人,并将有关受托人的投诉转介证监会。 ? 证监会负责审核及授权强积金产品以及相关的推销材料。
? 证监会负责调查违反《强积金产品手册》的行为,并采取执法行动。 ? 证监会目标之一:为投资证券及期货产品的人士提供保障。 ? 证监会的目标之二:尽量减少证券期货业的罪行及失当行为。
? 证监会的职能之一:促进、鼓励及以强制方式确保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操守正当、力
足胜任及廉洁自持。
? 证监会的职能之二: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及不正当行为。 ? 证监会的董事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委任。
? 证监会已经设立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以执行《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 ? 证监会亦成立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以聆讯及确定与福分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为独立法定实体,负责聆讯就证监会的中介人发牌决定提出
的上诉。
? 证监会可以将涉及刑事及贿赂罪行的案件交给警方及廉政公署处理。
? 证监会所制定的规则及指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 ? 证监会有权谴责、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 持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就杠杆式外汇交易引起的纠纷可应客户的要求提呈仲裁。 ? 证监会可向特定当局及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披露机密资料,唯有关披露须符合公
众利益,或者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监管职能。 ? 证监会已经与多个境外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提供相互支援及推动跨经监管。 ? 香港交易所为上市公司及认可交易所控制人,各交易所及结算所为其附属公司。 ? 现货市场由香港联合交易所经营,衍生产品市场由期货交易所经营。 ? 证监会负责监管及监督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
? 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负责管理商业风险,并以强制的方式执行本身的交易、
交收及结算规则。
? 证监会负责监管及监督交易所参与者的活动。 ? 散户投资者为其本身进行投资的个人及小型企业。
? 专业投资者为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机构或符合证监会特定标准的资深投资人士。 ? 核数师为核查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并就此发表报告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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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
学习重点
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
本章概览
本章首先概述香港法例的来源、法例的大致分类、现时的法院架构及对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业务的影响的法例。
学习重点
1. 基本了解香港法例的来源及基本概念;
2. 了解普通法、衡平法、刑事法及民事法之间的差异; 3. 清楚法院、审裁处及仲裁之间的架构及工作的差异; 4. 能够辨别合约法、代理法、侵权法、雇佣法; 5. 基本了解香港公司的类别、公司章程及内部运作; 6. 能解释不同的股本及债权证;
7. 了解公司会议程序及决议案的通过; 8. 清楚董事的权力、职责及法律责任;
9. 了解股东的权力、权利,及关于保障少数股东的必要性及为此目的指定的条文; 10. 了解财务司司长在那种情况下可委任调查员调查公司事务; 11. 了解不同公司清盘方式之间的差异。
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1. 香港法例的来源: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商业法、各种条例、附属法例及习惯法。
? 普通法、衡平法及其他法例均来源于英国法律。条例及附属法例的划分是英国法律的特征,并已用于制定香港的法例,习惯法来源于香港居民的习惯。 ? 普通法:英国法院自古以来所执行的法例。法官对普通法及法规及法例的诠释构成判例法。
? 商业法商法:规管欧洲商人之间的贸易事宜,包括《货品售卖条例》、《汇票条例》及其他各种商业法。 ? 衡平法:受到普通法及成文法苛刻对待的人民向皇室提出上述,并在总管大臣分院法庭获得其他“公平及公正”补救是,这种平行的法律制度就是衡平法,和英国一样,如果这种普通法和衡平法出现抵触时,以衡平法为准。
? 衡平法补救:包括强制令、强制履行令、衡平法上的合约撤销及更正:
? 强制令:禁止某人做某事的法令;
? 强制履行令:某人必须履行其合约责任的法令; ? 衡平法上的撤销:法院提供的补救措施,旨在使合约双方恢复至合约订立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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