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五部分:发牌及注册
? 介绍中介人发牌事宜,这些中介人包括:
? 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的持牌人,但是不包括注册机构;
? 注册机构(该等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督且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的业务机构)
? 代表及主管人员
? 单一牌照:只会向公司、法团及隶属该等公司或者法团的个人发出单一牌照,这些获得牌照的公司、法团及个人被称为持牌人。独立经营者及合伙业务将不再获得认可,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两年内被淘汰,上述独立经营者及合伙业务如果想要继续经营,需要重组架构,改为公司。
?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将受证监会关规管的活动分为9类: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财政司司长可以通过在政府宪报上面公布修订此表。未领牌照而从事受规管活动即属于违法。
8. 第六部分:介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
? 资本规定:证监会制定财务资源规则,列明持牌法团须维持资金的数量及其他事宜; ? 违法资本规定:持牌团体
? 如果未能符合有关资本规定,须尽早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证监会及即时终止任何受规管的活动,惟证监会另行批准者除外;
? 如果未能遵循财政资源规则的其他规定,须于一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 ? 如果证监会合理相信某个公司无法符合有关资本规定,证监会可以发出书面通知暂时吊销该公司的牌照,或者有条件的容许该公司继续经营; ? 凡是未能遵守规定或者违反证监会所下的条件,或者在违反财政资源规定而未获得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的持牌法团将会被视为违法。 ? 监察是否遵守《财政资源规则》:证监会可以随时要求持牌法团向其证明本身经营是否遵守《财政资源规则》,或者可以授权任何人士稽查有关持牌法团有否遵循该规则。如果该持牌法团未能证明本身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经营,则证监会可以暂时吊销其牌照,或者要求遵守某些特定条件而批准其继续经营,如果该持牌法团违反任何其应该履行的条件,即属于违法。 ? 保障及控制客户资产
? 有联系实体:中介人有联系实体被定义为公司,该实体: 与该中介人有控权实体关系;
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该中介人的客户资产;
附注一:一般而言,指在海外注册成立但是于香港设有经营地点的公司;
附注二:控权实体指控制不少于20%投票权的人士,该人士有权提名董事或者拥有可以否决或修订受控制公司决议案的股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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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客户款项:证监会就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持有及处理客户款项订立规则,违反有关规则即属于违法。
? 存储记录:证监会获权订立规则,规定:
? 中介人(包括注册机构)储存记录
? 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就所收取或者持有的客户资产储存记录。
任何人士如果有意图诈骗而从事以下行为即属于违法:
? 存储虚假或者具有误导性事项; ? 销毁任何记录; ? 没有储存记录。
? 成交单据、收据、户口结单及通知单:证监会规定:(1)中介人制定并向客户发出成交单、收据、户口结算单及通知单;(2)其有联系实体制备并向客户发出收据、户口结单及通知单。
? 有关审计事项的条文:审计条文不单用于持牌团体,也适用于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大部分审计规定都会载入《证券及期货条例》而不会列入证监会所订立的附属法例中。持牌法团须于财政年年度终结后4个月内将经营审计帐目呈交证监会,不按照规定呈交审计帐目的即是属于违法。注册机构须向金管局呈交经过审核帐目及核数师报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向证监会成交该等资料。 ? 委任核数师:条例规定持牌法团及中介人须于领取牌照或者成为有联系实体后一个月内委任核数师,并于为人后7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否则属于违法。 ? 辞退核数师或者核数师辞职:持牌法团或者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如果发出辞退或者更换核数师决议案通知,或者如果该核数师不再担任,需要在1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
? 核数师特别报告(157条)及豁免条文(158条):核数师如果在审计某持牌法团或者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帐目时候,发现有须报告事项,或者决定加入保留意见或者不利声明,则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向证监会交书面报告或者在审计某中介人的有先例实体帐目时候,发觉有需要报告事项,则需要在可行的情况吓尽早向金管局呈交书面报告。 ? 须报告事项:
? 就持牌法团来讲指不遵守任何订明规定或者对持牌法团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事项; ? 就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而言,指不遵守任何订明规定或者对有联系实体构成重要不利影响的事项。 ? 核数师如果辞职,或者不获得继续聘用或者不再担任某个持牌法团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核数师,则须书面通知证监会,说明她不再担任核数师的理由或者说明没有任何理由。凡是在上述情况下真诚的与有关机构沟通的核数师不会因此而被视为违反她座位核数师必须履行的责任。前任核数师及核数师或者前持牌法团或者某中介人的前有联系实体的前任核数师均受保护。 ? 证监会委任核数师(第:证监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委任核数师审查及审计有关持牌法团及其任何有联系实体:(1)该持牌法团并误遵守财政资料规则;(2)该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未有遵守订明规定;或者未有呈报年度账目报告;(3)证监会已经收到核数师有关第157条制的书面报告。
? 证监会如果收到任何人士的书面申请。声称某持牌法团或其任何有联系实体进行下列事项,也可以委任核数师审查或者审计有关持牌法团或者任何有联系实体:(1)没有就所持有的任何资产向该人士(身为客户)交代(2)没有按该人士的指示行事,以及不能为可能获得的利润向该人士交代,或者如没有依据该人士只是原应可以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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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赔偿。(第160条)
? 根据159或者160条委任的核数师的权力:
? 置疑目标实体的誓词、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及核数师;
? 要求上述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及核数师再加上认可交易所公司、结算所及任何代表该实体持有客户资产的人士提交记录;
? 就该实体或者有联系机构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行使上述权力,惟只限于有关该等实体的审计工作。
? 任何人士没有向其施加的任何规定又无合理变节即是属于违法。 ? 任何人士以下方式干预审计也是属于违法:
? 删除、销毁、切割、捏改、隐藏、更改及以其他方式使与审计有关的任何记录不能被提供或者协助另一个如此行事; ? 处置或者促使处置与审计有关财产; ? 离开或者企图离开香港;
9. 第七部分:中介人的业务操守
? 业务操守规则:有关禁止、要求及其他事宜的规则(第169条)。 ? 业务操守准则:向中介人及他们的代表提供在进行受规制活动时须遵守的常规及标准指引。
? 没有遵守操守准则:任何中介人或者中介人代表如果没有遵守任何操守准则,并不会因此而令它在任何司法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受到起诉,但是处理以下问题的时候会考虑上述事实:
? 中介人是否继续持牌或者获得注册的适当人选; ? 持牌法团的代表是否继续是适当人选;
? 注册机构的代表是否继续名列于金管局储存的记录册,并显示为受该机构就某类受规管活动聘用的适当人选。 ? 中介人或者其代表表述(176条):禁止中介人或者其代表以任何方式做出它的能力或者资格已经获得政府或者证监会任何或者保证的表述。 ? 卖空条文:
? 在指明的情况以外禁止卖空:一般规定是任何人在认可证券市场出售股票时,他或者他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可以及时刑事的而不附带条件的权力,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否则不得出售该等证券。 ? 卖方在出售证券时,具有可即时行事而不附带条件的权力,以将该证券归于他名下或者按照他的指示而转归他们名下的情况,主要包括借股及借贷安排。任何即使已经将证券押记或者质押座位贷款的抵押,视情况而定仍可以被视为拥有不附带条件的权力,以将证券归于他名下。以上经过批准的卖空叫做“担保卖空”,如果卖方并非拥有售出证券或者在出售证券时做出任何安排以确保可以交付证券,这种出售方式叫做“无担保卖空”。
? 不禁止的情况:有关确认沽空有很多明细规定包括附带保证及补充文件规定,违反属于违法。
? 秉承行事的人,而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者他代表的中介人,有转移证券的权力;
?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买卖碎股的交易所参与者;
? 就期权合约出售相关证券,而该项合约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买卖的;
? 交易所参与者及他们的代表在传达卖空指示及将该指示输入某认可证券市场时,必须向另一方注明该只是属于卖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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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获邀约的造访:包括中介人或者其代表,以主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在未获得接受造访一方明示邀请情况下,对任何团体作出任何可能的联系方式。(除现在客户)禁止以未获邀约的造访要约与另一个人订立协议,而内容是购买或者发售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或者诱使另一个人订立该等协议中取得利润、收益、或者其他回报。进行未获得邀约的造访属于违法,此外任何人在如此造访情况下与另一个人订立协议可以在订立协议后28天内或者在他察觉该项违反当日后7日内(较早者)向另一人发出书面通知撤销该协议。擅自造访:亲身发出邀请或者以任何方式与他们联系,目的是为了订立协议或者要约订立协议以购买或者出售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保证金融资,或者安排其他人在该等金融产品上面活力或者怂恿其他人进行任何上述事宜。 10. 第八部分:监管及调查(证监会监管查阅及调查上市公司及中介人的权力) 要求资料的权力
? 上市公司:证监会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初步查询、要求取得所需要资料、要求公司及当事人交出文件及回答问题。资料包括:记录及文件、相关解释。如果没有能缴纳有关资料,则要宣誓说明原因。查询对象:公司,任何有联系机构、认可财务机构、核数师、任何正受雇及曾受雇于目标公司的职员及任何其他人士。
? 有联系实体是由持牌人拥有其控制权或者在香港收取或者持有持牌人的客户资产,这些实体包括持有客户资产的代理人公司,以前并无受到任何监管不过这些实体现在押已经交给证监会监管了。有联系机构包括: ? 如任何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控股公司、另一公司的附属公司或者另一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该公司即属于有联系机构;
? 如任何人在任何公司或超过一家公司控制董事会的组成,在股东大会上控制过半投票权,或者持有一半以上已经发行参与分红股本,该等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均为有联系机构。
? 对中介人及有联系实体的监管:证监会可以授权任何人调查持牌法团的营办处,以及要求取得各相关实体及有联系机构的文件及解释。除非有关监管当局以书面证明必须披露或者交出查询的资料,否则认可财务机构勿须交出客户资料。 ? 调查权力:证监会可以调查任何人士,可以授权雇员或者在财政司司长同意下授权另一个人进行调查。任何受到调查的人士必须:(1)交出文件及做出解释;(2)面见调查员及以书面形式回答问题;(3)从一切合理方式协助调查员;(4)法定声明支持其证据;(5)如果不能交出证据则法定声明合适不能提供证据的理由。 ? 罪行:任何人做出虚假或者误导性回应即使属于违法,任何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者雇员导致或者容许该公司违法即是属于违法。任何人销毁、捏改、隐藏及以其他方式处置需要交出的文件即是违法。 ? 证监会雇员、获授权人或者调查员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向裁判法院申请,要求发出手令:(1)授权制定的人、警务人员及执行该手令的其他人,在7个工作日内随时可以进入制定的处所及如果有需要的强行进入;(2)要求身处在该处所的任何人交出任何文件(3)禁止任何人删除及更改及移动任何文件(4)授权制定的人:搜查、捡取及移走任何文件及在6个月内保留该等文件,更加可以延长保留期限。 11. 第九部分――纪律
? 如果受规管人士犯失当行为或并非适当人选证监会可以:
? 撤销或者暂时吊销持牌人获发排进行的所有或者部分规管活动的牌照; ? 撤销或者暂时吊销负责人员所获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 ? 公开或者非公开的谴责该受规管人士;
? 禁止该受规管人士申请牌照、注册、获得核准、名列于金管局的记录册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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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主管人员;
? 命令受规管人士分别或同时支付罚款1000万元,由于该失当行为而获得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大为准)
? 备注:受规管人士是:持牌人、持牌法团负责人、参与管理持牌法团业务的人士。 ? 证监会吊销或者撤销持牌人牌照(或者注册认可财务机构的注册)的情况:(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 涉及破产、财产被接管或者与放债权利人订立债务安排; ? 没有清偿某项实施执行所涉及的款项; ? 个人或者董事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 个人、法团或董事被裁定有罪致使其适当性受怀疑。 12. 第十部分――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
? 第十部分根据之前条文赋予证监会权力,干预持牌法团进行业务的方式,这些权力专为下列目的而设:
? 保障持牌法团的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益,连带保证与该法团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在涉及公众投资者及公众利益时可以运用; ? 在持牌法团出现下列情况时运用:(1)不符合适当任选标准(2)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3)其牌照已经遭暂时吊销或者撤销。 ? 证监会可以发出通知干预以下行动:
? 限制持牌法团的业务活动或者禁止持牌法团进行某种活动;
? 阻止持牌法团处置或者处理由该法团或者其他人士持有而属于其客户的财产,或者其本身的财产;
? 要求持牌法团保存在香港或者其他地方的财产,也容许其自由转移或者处置该等资产,但是财产的价值或种类由证监会制定,以确保持牌法团能够应付债务。
? 证监会在提出理由后,可以撤回、更改或取代通知。即使牌照已经暂时吊销或者撤销,通知仍然有效。如果持牌人不遵从通知,证监会可以向原诉法统申请命令遵守通知。 ? 清盘令、破产令、强制令:证监会从维护公众利益处罚,可以分别根据公司条例按照公平公正理由要求向法团作出清盘或者向持牌代表发出破产令,未阻止任何人士违反相关条例法令等,可以作出强制令。
13. 第十一部分――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设立的全职的上诉审裁处是由一个法官
出任主席,聆讯就证监会及金管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设立的目的是为不满证监会决定的人士所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该审裁处的设立对证监会的权力具有制衡作用。 14. 第十二部分――对投资者的赔偿:为个别投资者提供赔偿基金,以赔偿包括非交易所参
与者在内的一般中介人的客户所蒙受的损失。赔偿上限是参考个别人士情况而定。成立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投资者赔偿基金,投资者赔偿工来处理向投资者赔偿基金提出的申索。
15. 第十三部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九章)
16. 第十四部分――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第九章) 17. 第十五部分――权益披露:主要讨论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以外的人士的权益披露,董事
及最高行政人员的权益披露,财政司司长委任审查员调查上市公司拥有权的权力,法团本身调查其股份拥有权的权力,对股份施加限制的权力。
? 披露责任基本原则是:股东权益越过须具报的百分率水平(现在是5%)或者越过高于5%的整体百分率时,则产生须具报权益。 ? 以下资料不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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