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 图文(2)

2019-05-17 18:06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六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具体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表2-1)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具体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的规定执行。凡超出以上规划和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确需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划调整的有关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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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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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强度控制

第九条 为实施建设强度控制,将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详见《武汉市主城区强度分区区划图》(附图一))。纳入五级强度分区管理的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务办公用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工业仓储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生态景观控制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未纳入五级强度分区管理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其建设强度控制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用地所在强度分区,并参照《武汉市主城区强度指标控制表》(表3-1)的基准容积率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总量。

第十一条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单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武汉市主城区强度指标调整系数表》(表3-2)进行综合测算和论证后确定。

第十二条 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居住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特殊情况下,单个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未达到最小开发单元面积,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予以建设:

(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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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

第十三条 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用地性质分类测算;对用地性质难以划分的,应按不同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

第十四条 对“城中村” 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轨道站点周边开发项目等特殊情况,如建设强度指标确难满足建设要求,确需进行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强度分区确定的上限容积率控制,或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需在用地内安排公益性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或提供公共开敞空间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批准可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或该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用地上。

第十六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在规划论证可行前提下,允许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性质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应优先考虑安排公益性服务设施、公共开敞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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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敞空间。

已经取得设计条件的规划用地,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城市地下空 间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地面及地下各类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的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二)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公共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三)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退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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