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 图文(6)

2019-05-17 18:06

公交网络优化,支撑和服务城市开发建设;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常规公交客运走廊(公交线路10条及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线路比较密集的商业区、老城区,设置公交专用道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设置公交专用道的道路沿线交叉口宜采取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城际铁路,其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线网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现状以及工程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选择地下线、地面线或高架线建设。

第六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分为用地控制线和建设影响线两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一经确定,其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为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线(站点处可适当加宽);用地控制线两侧各20米为轨道交通建设影响线;

(二)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线等同于城市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线路(含比选线路)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在轨道交通建设影响线范围内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提供具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影响评估报告,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三)对于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已建或已批的建筑用地,原土地使用者权属不变。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土地或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调整,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

26

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涉及的单位内部用地,可按绿化和地面停车场等用地进行控制;

(五)在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整理储备时,项目的建设用地若涉及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和影响范围,应充分考虑未来轨道交通建设对项目的影响,必要时应作专项评估报告,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宜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站点换乘应便捷,不同楼层的换乘宜采用双向自动扶梯系统;车站出入口的数量,应依据吸引和疏散客流的要求设置,但不少于两个;

(二)除有特殊要求外,轨道交通站点周围用地上的建筑均应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或通道衔接;

(三)轨道交通站点周围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充分考虑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按综合枢纽站、大型接驳站、一般换乘站三种接驳等级,预留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第七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风亭及相关配套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之外;出入口应留有足够的疏散空间;风亭周边应进行绿化围蔽,或与邻近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

(二)轨道交通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为30公顷;鼓励两条线路或者更多的线路共用基地,用地规模可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轨道交通线路的调度、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应根据专项规划予以控制。

27

第七十二条 铁路、港口、公路、机场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铁路、港口、公路、机场等对外交通设施应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专项规划,作为其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二)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与城市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附表8-5《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要求;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方式应符合本规定附表8-6《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的要求;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本规定附表8-7《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净空》的要i空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GB146.2)的规定;铁路与道路平交时,道口路面宽度宜与路段除绿化带外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相同;

(三)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宜大于50米;

(四)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相应道路等级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公路,应符合相关国家公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机场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要求,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50米。

第七十三条 城市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保养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交站场的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净面积为不小于1000~1400平方米,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可以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做好交通组织;

28

(二)二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应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与轨道交通站点接驳的公交站场,应与轨道交通站点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四)公交保养场宜设置在有两条以上进出方便,且市政设施条件比较齐全的次干道附近,应避免设置在交通复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两侧;可同时配套建设车辆夜间停车场,将车辆保养与夜间停车相结合;规划用地控制规模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

第七十四条 城市停车场一般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公共停车场可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设施,并遵循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

(二)路内停车设施应根据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条件、道路交通和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不得在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设施;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设施;

(三)城市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附表8-8(《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的要求确定;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附表8-9(《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

(四)城市配建停车场既设地上停车又设地下停车的,其地上停车泊位应不少于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

第七十五条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29

(一)停车泊位大于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0米;大于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3个,并应设人流专用出入口,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

(二)出入口不宜沿主干道设置,其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离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0米;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至边线外7.5米的120度视场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四)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少于5.5米,宽度不少于2.3米;通道净宽不少于6米,转弯半径不少于7米;

(五)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足够的进出停车场的缓冲区间,其中入口的缓冲区间宽度不少于3.5米,长度应根据停车场规模和交通量推算,并应设减速带,规模可参考附表8-10《减速带参考值》;出口的缓冲区间宽度等于出口通道宽,长度一般不少于5米。

(六)停车场建设应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宜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

(七)停车场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

30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 图文(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餐菜名翻译烹调常用方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