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 图文(7)

2019-05-17 18:06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十六条 在武汉市建设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邮政、燃气、热力、环卫、消防、加油加气站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企业专用管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法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有独立建设用地需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管线、明渠及企业专用管线走廊,应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黄线用地。

第七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建设项目及配建设施选址要求规定如下:

(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选址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并保证周边现有建筑与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加油加气站、消防站、垃圾转运站等车辆出入频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路边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应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五)公厕、开闭所、邮政所应结合其他建设项目统一布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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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邮政所设施应靠近城市路边设置,附属式设施应设置在建筑一层并临城市道路边对外开放。

(六)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或街头绿地设置。

第七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在建设用地内的布置应满足卫生防护、防火间距、交通安全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各类设施布置规定如下: (一)水厂、给水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各类设施构筑物布置应后退建设用地边线10米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区应后退建设用地边线20米以上,并利用后退用地设置绿化隔离带。

(二)燃气调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构筑物的布置,与其他建设用地相邻的侧边应后退建设用地边线15米以上;与道路相邻的侧边应根据道路等级后退建设用地边线5~12米以上。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距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四)管渠及电力架空线在用地走廊内布置,管道两侧应满足3米最小净距要求,明渠两侧应满足4米最小净距要求,110、220及500千伏电力架空线电杆两侧应分别满足15米、20米和40米净距要求。

(五)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构筑物布置应后退建设用地边线3米以上。

第八十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规划的各类市政管线应与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尽量合并敷设,减少道路断面占用位置。

规划城市建设区内原则禁止新建通信、10千伏以下电力以及其他市政架空线,现有同类设施架空线应结合道路改建改为入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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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建设标准较高的地区不得新建110千伏以上电力架空线。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新建管线和迁移现有110千伏以上电力架空线,应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的绿化防护带、铁路、河道廊道用地走廊内建设,节约土地资源。

第八十一条 企业新建专用管线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管线走廊用地,管线走廊位置应依据城市规划通过选址论证确定,其走廊用地纳入规划管理控制。

第八十二条 新建管线穿越堤防、河道、铁路或通过桥梁、隧洞时,以及在长江、汉江等河流岸边新建取水口、排水口等市政设施时,除满足规划管理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八十三条 依据规划可废除的现有明渠、电力架空线等市政设施,在未按规划改移之前其用地不得改为他用。

第八十四条 无线电台、通信微波站和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等无线通讯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选址。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空中微波走廊区域内原则上不得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确需修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空中微波走廊畅通。

第八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或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设管线或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临时设施。临时设施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临时设施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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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18日和2003年5月28日分别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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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1、旧城改造区,是指 2、特殊控制区,是指 3、地下空间,是指

4、规划用地范围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5、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6、 建筑密度,是指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8、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9、 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特指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按外墙轴线计算的最小水平距离,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空透的屋顶构架不计入间距。

10、 建筑高度:(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11、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道路用地与其他用地的边界线。 12、 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 红线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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