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 图文(4)

2019-05-17 18:06

2、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不少于15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不少于10米;

3、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米。

(二)建筑高度10-18米(含18米、不含10米)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8米。

(三)建筑高度18-33米(含33米、不含18米)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20米。

(四)建筑高度33-100米(含100米、不含33米)的间距为: 1、南侧为条式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在满足第二十九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33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33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南侧为点式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在满足第二十九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大可以不超过45米;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20米。

(五)建筑高度100米(不含100米)以上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间距应当满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日照标准;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25米。

(六)不同高度区间建筑山墙的间距,按较高高度区间山墙面的间距确定。

(七)建筑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日照标准,且最小不得少于15米。

(八)点式建筑的间距按照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日照标准计算。

16

第三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纵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筑之间不少于24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之间不少于13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之间不少于9米;

(二)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米;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3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5小时的标准;幼儿园、托儿所主要活动场地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计算;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不同高度区间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最小不得少于13米。

第三十五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第三十六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17

第三十七条 在现状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均不得降低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

18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七条 建筑退让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建筑退让距离按建筑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三十九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除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后退距离不少于附表6-1的规定,且其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少于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少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四)围墙、挡土墙、地下室、基础、台阶、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围墙、挡土墙中心线后退红线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0.5米,后退红线宽度25米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五)历史街区及历史地段内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等前提下,后退距离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专项规划和具体情况核定。

19

第四十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高度24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24米以上的不少于15米(均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四十一条 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参照上海市)

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面、地下和高架轨道交通线的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用地边线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四十四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绿化控制线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四十五条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高度18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18—60米的不少于15米,60米以上的不少于20米。

第四十六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相邻用地红线内建筑双方各自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相邻用地红线范围内为空地,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二)地下室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地下室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要求后退确有困难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其后退距离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少于5米。

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越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三)围墙后退相邻用地红线的距离,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

20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 图文(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餐菜名翻译烹调常用方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