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13、 外墙轴线,是指建筑外围的墙中或柱中轴线。
14、 点式建筑,是指建筑平面外轮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15、 纵墙,是指沿建筑物长度方向布置的墙。 16、 山墙,是指沿建筑物宽度方向布置的墙。
17、 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18、 公寓式酒店,是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9、 酒店式公寓,是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20、 公交专用道,是指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较多、交通拥挤地段提供给公交车行使的专用车道。
21、 港湾式公交车站,是指在道路行车道外侧,局部拓宽路面形成的,并与行车道通过划线隔离或物理隔离的公共交通停靠带。
22、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通常以电能为动力,采取轮轨运转方式的快速大运量公共交通的总称。
23、 综合枢纽站,是指铁路、客运港、机场、主要客运汽车站等客流集中、换乘量大、辐射面广的交通设施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
24、 大型接驳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站点;
25、 一般换乘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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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交保养场,是指提供公交车夜间停放场地、营运车辆的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燃料储备和存取等作用,集行政管理、停车、维修保养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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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面积计算规定 (一)建筑面积计算
1、建筑面积以围护结构墙体轴线计算。
2、对于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时,建筑面积=底层建筑面积[实际层高/标准层高],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与其相同。
3、套型面积是指套内面积与本层公摊面积之和(不含阳台面积)。 (1)每套公摊面积计算公式如下:每套房的公摊面积=本层的总公摊面积/本层套内总面积*每套套内面积。
(2)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范围:
①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②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位,人防工程附属设施用房(含滤毒室)。
③物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的会所、小区幼儿园、娱乐用房、健身房、阅览室、医务室、垃圾站、公厕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④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⑤独立于本幢房屋之外的公用建筑。
4、跃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时,按两层计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
5、建筑底部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建筑屋顶部分架空的,设计不加以利用(如只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时,无论其层高是否超过2.2米,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他情况面积计算方法参照国GB/T50353-2005家有关标准执行。
6、地下室除作车库、设备用房使用外,作其他用途使用(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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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均应计入建筑面积并参与容积率计算。
7、阳台的面积计算:
(1)按阳台要求设计的均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除以上两种外,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
(3)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雨篷规则计算。
(4)阳台上有任何上盖物的均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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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入户花园要求设计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否则计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
9、按阳光花园、阳光室要求设计的,计算一半计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否则计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
10、按花池要求设计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否则计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
11、空中花园按露台设计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12、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且飘窗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超过0.6米、飘窗高度不大于2.2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套内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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