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三)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四)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掌握) 1、国家审计——法定性,强制性 2、内部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3、社会审计——自愿、有偿 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掌握)(法定11项)重点如下: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审计署——国务院总理领导——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考点
3.审计署对央企及重点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07\\08\\09\\11) 1.要求提供资料权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07)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制止权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08)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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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处理处罚权——政府审计的特色 (070911多选) 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1)审计处理权——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审计处理的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 ▲注:目的是纠正错误,不属于行政处罚。
(2)审计处罚权——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下列选项中属于审计处理的有(09年46题) A.冻结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 B.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 C.责令被审计单位退还违法所得 D.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E.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
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权有(11年47题) A.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账簿 B.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C.责令被审计单位退还违法所得
D.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E.责令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7.建议权——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1)建议给予处分
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2)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三、审计管辖(掌握)
(一)审计管辖的原则★★ 考点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3.指定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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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 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考点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第三节 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掌握) (一)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二)确定被审计单位 (三)组成审计组 (四)编制审计方案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3日前) 注意:特殊情况——直接审计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期限是(10年27题) A.实施审计2日前B.3日前C.5日前D.7日前
下列各项中,属于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内容有(10年47题) A.作出审计结论 B.起草审计报告
C.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D.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 E.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实施——法定程序(掌握)
实施审计的方法有: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和发函询证★★ 考点 注意: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重要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三、审计报告(掌握) 1.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考点
2.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3.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09年26题)
第四节 法律责任
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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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熟悉)
(一)概念:调整行政关系(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行政相对人不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定情况下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特征——内容的广泛性与形式的多样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 1、合法产生
2、依法实施——不享有特权 3、违法必究——行政机关
4、接受监督——立法、行政、司法、社会 (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
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 ★★ 考点
法理上把行政处罚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掌握) ★★ 考点
1、法律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量国务院定)
5、地方政府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量省级人大常委会定) 06、08年以多选题出现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熟悉)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动物检疫机构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文化执法大队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考点
l.地域管辖?a?a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a?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a?a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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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管辖?a?a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 考点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发生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11年27题)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其他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掌握)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1、查明事实原则 2、事先告知权利原则
3、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a申诉而加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考点
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包括: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适用情形: ★★ 考点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审计署:财务收支单位5%且10万负责人2000
(2)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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