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8)

2019-05-18 21:37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转让价格——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记名债券——背书转让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了解) 二、公司的增资与减资(熟悉)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的请求裁决解散公司。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第⑤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l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

(1)人员: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第一节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了解) (一)概念及其特征 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

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转性直接相关)

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只要符合要式条件)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主张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最基础)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背书越多越可靠) 4.融资作用(票据贴现) (三)种类★★ 考点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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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概念及特征 1.强制性 2.技术性

(五)票据法律关系(掌握)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1.票据当事人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

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前手和后手

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六)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熟悉)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票据返还:对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正当权利人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 (2)利益返还:因时效或记载事项不能实现债权时可要求利益返还

2.票据基础关系,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原因和前提条件。

(七)票据行为(掌握)

1、票据行为的概念: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有效,所以票据) 3、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出票)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 考点

基本票据行为是指( )(11年30题) A.出票 B.背书C.承兑D.保证

4、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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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1)票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 (2)票据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指票据行为除了应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1)书面

(2)记载事项?a?a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①应记载事项:指依照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又可以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②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③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④不得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指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3)签章: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4)交付

5.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代理----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部分超过部分代理人负责。

(八)票据权利(掌握)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考点

(1)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但不影响背书连续 ▲结论:恶意——没有票据权利

善意——支付对价,不受前手瑕疵限制 ——没有支付对价,受前手瑕疵限制。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如中断时效、作出拒绝证明、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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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考点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签章,变造——其他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被伪造人既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4)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5)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足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7.利益返还请求权: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九)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对所有持票人)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包括: (1)一切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B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B基于票据关系:如债务抵消、免除

二、汇票

(一)汇票的特征(掌握)

1.汇票在出票时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虽然也有三个,但其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没有这一限制。 2.汇票是委付证券,而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

3.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4.付款日不同: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而本票和支票一般为见票即付。

(二)分类(掌握)

1.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指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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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汇票:指必须到约定日期才能请求付款的汇票。 2.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指在商业汇款人交款申请后,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该银行在异地的银行机构或异地的跨系统签约代理付款人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汇票的出票(掌握)

1.汇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记载事项★★ 考点

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即为无效。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有七项: 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面金额和法律规定的费用。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票载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付款人发生约束力,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四)汇票的背书(掌握) 1.背书的分类

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背书。

(1)转让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设质背书----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委任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指持票人为委托他人收款而为的背书。

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背书的格式

(1)背书的记载事项是: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可授权补记)、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2)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 ★★ 考点 ①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②部分背书(无效)。也就是说,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全额背书。

3.背书的连续与背书的效力

(1)背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连续——可以;形式不连续,实质连续——举证;都不连续——追索、利益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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