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4)

2019-05-18 21:37

(三)程序:

1.复议选择型: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具体程序: ★★ 考点

(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四)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考点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行政诉讼的受理(熟悉)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注: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七、行政诉讼的审理(熟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掌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考点 判决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第一节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了解)

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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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法的特征(了解)

1.财政法是规范政府(国家)经济行为的法。 2.财政法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法。 3.财政法是一个内容广泛的规范体系。 三、财政法的体系(了解)

财政基本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务会计 法、财政监督法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掌握)

(一)概念:指对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依法划分归属国家享有的资产所有权和企业享有的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 考点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标准(略)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1.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此外,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 考点

3.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掌握)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 核准制和备案制★★ 考点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2.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掌握)

(一)方式: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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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转让使得国有产权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重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产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三)程序 1.内部审议。

(1)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暂停,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才继续。

3.披露转让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 5.确定转让方式。

(1)只产生一个受让方?a?a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2)两个以上受让方时?a?a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价款支付与转让收益处置。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 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l年。 8.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节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 考点 (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二)收支平衡原则:一个财政年度内,总量上的平衡、结构的平衡、分配比例的协调 (三)分税制原则:中央地方分税制(中央、地方、共享)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掌握) (一)预算管理职权★★ 考点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或者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权、审查批准权、撤销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理解性记忆,与部门,人大的区分) (1)国务院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3)乡、民族乡、镇政府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多了具体两个字) (1)国务院财政部门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3)各部门

根据《预算法》,有权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的机关是(09年28题)—县级人大常委会 负责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的机关是 (10 年28 题)— 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范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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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经济建设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国防支出; 各项补贴支出; 其他支出

(三)预算编制(掌握)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性政府债券。预算需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2.预算编制依据(略)

3.预算编制的要求★★ 考点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4.预算编制内容(1-3%预备费,4%周转金) ★★ 考点 5.预算编制的安排

(1)国务院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并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2)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6.预算草案的审核?a?a财政部门 ★★ 考点

三、预算审查和批准(掌握) (一)预算审批★★ 考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和批准

(二)预算备案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下级汇总—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预算执行和调整(掌握) (一)预算执行

1.一般规定★★ 考点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的管理

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 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开设的过渡性账户。 3.预算支出的管理★★ 考点

原则:按预算拨款、按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按进度拨款 4.国库的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 立国库。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 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预算、共享收入退库方法财政 部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方法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11年28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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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报:3日;月报:5日;月说明材料:10日;季分析材料:15日

(二)预算调整(重新走一遍流程)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地方预算调整方案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 考点

五、决算编制和审批(掌握)

(一)决算的编制——预算年度终了后

决算草案: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二)决算的审批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及立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取得上述收入的各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收取、组织上交。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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