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考点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 罚缴分离原则
(1)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了解) (一)概念——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行政机关不主动)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 其适当性。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6.行政复议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 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熟悉)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a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除外,但是结果应当公开 4、及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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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法第六条11种情形(掌握) 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部委政府规章)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 考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抽象行政行为
四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考点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 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综合出题点★★ 考点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垂直领导的必须向上一级)
2.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本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5.其他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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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出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法律规定。 ★★ 考点
五、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原则上采取书面 (二)行政复议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a?a不能再复议!!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处理程序
1、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注: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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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30天) ★★ 考点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自觉履行;限期履行;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人民法院;变更: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一)概念—民告官 (二)特征
1.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
2.被起诉的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熟悉)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查适当性,除非显失公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赔偿除外)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11 年48 题) A. 一事不再罚 B.一般不适用调解
C. 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D.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
E.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适当性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掌握) (一)具体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a?a抽象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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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是 (10 年48 题) A.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处罚不服 B.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
E.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服的
四、行政诉讼管辖 (熟悉)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考点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考点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共同的上级)。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掌握) (一)原告
1.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考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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