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4)

2019-05-18 21:52

出的拒绝该项申请的决定,新申请人亦有权将该项决定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作第二次覆核.

上市(覆核)委员会在第二次覆核时所作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上市委员会拒绝新申请人所仅持的理由是:新申请人本身或其业务不适合上市.

由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的上市发行人覆核个案 2B.06

上市科在对上市发行人作出某一裁决后,该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裁决提交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可全权决定在上市委员会的首次覆核聆讯上覆核该项裁决.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2B.04条的情况下,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裁决又或另行作出裁决,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项申请再次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对裁决作第二次覆核.

如上市发行人没有对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提出覆核,则上市科,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或如属《上市规则》第2B.07条适用的个案,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由上市上诉委员会考虑的覆核个案 2B.07

就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对下列任何事宜作出的任何决定而言,上市上诉委员会将作为覆核机关: (1)

拒绝新申请人 - 不适合上市

如上市委员会拒绝新申请人所仅持的理由是新申请人或其业务不适合上市,新申请人有权将上市申请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覆核,以及再进而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作最后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

拒绝保荐人 如上市科根据《上市规则》第3.01条决定不接纳获提名的保荐人,则获提名的保荐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获提名的保荐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及获提名的保荐人均具约束力. (3)

拒绝授权代表

如上市科决定终止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所委任的授权代表的任务,该授权代表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该授权代表有权将该项决定再次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及该授权代表均具有约束力. (4)

拒绝复牌申请

(a) 如上市科拒绝已停牌超过30天的上市发行人的复牌申请,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5)

取消上市资格

上市委员会在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后,如接获有关书面要求,即会因应个别情况订定详尽的覆核程序,包括订定提交文件的时限.

如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该上市发行人有权要求再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

(c) 如上市(覆核)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委员会较早前的决定,则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后的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附注:有关除牌程序,请参阅《第17项应用指引》. (6) 复牌

(a) 如上市委员会拒绝了上市发行人有关停牌或继续停牌的要求,又或在适当情况下,上市委员会拟发出复牌指令,则上市委员会如接获要求,将给予书面理由,而发行人也有权将该项裁决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

(b) 如上市(覆核)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委员会的裁决,则上市(覆核)委员会如接获要求,将给予书面理由,而发行人也有权将该项裁决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 (c)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上市上诉委员会如接获要求,将就在覆核时作出的裁决给予书面理由.

申请时间 2B.08

有关方要求覆核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就《上市规则》第2B.05,2B.06及2B.07条内所作决定的书面要求(\覆核要求\须於接获有关决定后7个营业日内提出;或者,如有关方根据《上市规则》第2B.13条要求备有理由的决定,则须於接获该备有理由的决定后7个营业日内提出.覆核要求须送达上市委员会秘书,上市(覆核)委员会秘书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秘书(以下称为\秘书\视属何情况而定).

覆核聆讯通知 2B.09

在接获有关覆核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所作任何决定书面要求后,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会根据秘书所订明的程序,召开聆讯以覆核有关事宜;但如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急需解决某一事项,则可规定须在某一时限内通知有关方召开覆核聆讯的日期. 聆讯前程序 2B.10

就所有覆核个案,上市科及有关各方会於覆核聆讯进行前,透过有关委员会的秘书向对方以及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提供各项将於聆讯上提呈的文件副本. 进行覆核聆讯 2B.11

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举行会议以处理事务,将会议延期并以其他方式规管会议,但须受本规则所规限.

处理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出席的5名委员.处理上市上诉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出席的3名委员.

交易及结算所所行政总裁或本交易所行政总裁(作为其替任人)可计入上市委员会(包括上市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某事宜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内,但在任何覆核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决定的会议上,则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内.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或本交易所行政总裁(作为其替任人)可出席为上述目的而召开的上市(覆核)委员会会议,并就覆核的事宜发表意见(如有),但不得参与其后上市(覆核)委员会进行的审议或就有关事宜投票.

在任何覆核上市委员会较早前作出决定的会议上,所有出席覆核聆讯的委员均须为并无出席较早前的上市委员会会议的人士,但此规定须受每一个案中在早前会议上出现的事实及情况所限,并进一步受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主席的绝对酌情权所规限.

(5) (a) 有关方在寻求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前,须已向上市委员会提供所有或任何新资料以供其考虑.

(b) 只有已向上市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资料及证据的人士才可要求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寻求覆核的人士不得寻求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呈交过往未有呈交予上市委员会的新资料或证据.

(c) 上市科如在接获有关方的书面陈述后,发现有关方在为覆核聆讯所准备的书面陈述中提出新资料,上市科当立即通知秘书以安排有关方撤回其覆核申请.上市委员会将视有关新陈述为第一次聆讯考虑.

(6) 如上市委员会正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上市科通常会邀请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出席上市委员会的聆讯.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应准备回答上市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但只有在上市委员会拟向新申请人直接查询时,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才会被邀请出席聆讯.新申请人如被邀请出席该聆讯,可由其董事,保荐人及 / 或拟担任授权代表的人士陪同出席.

(7) 新申请人的董事或上市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有权出席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聆讯,作出陈述,并由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保荐人,授权代表(获提名的或已获委任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核数师陪同出席,而保荐人或授权代表可由其法律顾问陪同出席. (8) 如保荐人根据《上市规则》第2B.07(2)条或授权代表根据《上市规则》第2B.07(3)条而提出召开覆核聆讯,保荐人或授权代表(视属何情况而定)应有权出席覆核聆讯,作出陈述,并可由一名法律顾问陪同出席. 秘书的角色 2B.12

秘书应负责监督并协调覆核程序的运作.

任何需呈交予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的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均须送达秘书;秘书将确保有关文件的副本提供予其他各方,以及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委员(视何者适用而定).

秘书须就程序上事宜向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提供意见,但该等事宜的所有决定均只应由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而秘书须执行该等可能由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

上诉委员会不时转授的职责.

就覆核程序引致的任何行政事宜而言,秘书须为各方人士(包括上市科代表及寻求覆核的相关人士)的联络点.

秘书须将聆讯前所有程序上或其他方面的查询或事宜交由获提名为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主席确认或决定;如获提名的主席有指示,秘书则须将该等查询或事宜交由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决定. 书面理由的要求 2B.13

在接获上市科,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后,有关人士可於3个营业日内提出给予书面理由的要求.上市科,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接获要求后的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理由. 费用 2B.14

任何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提出覆核要求的人士,在根据《上市规则》第2B.08条提交覆核要求后,须就每次覆核要求向本交易所缴交费用港币6万元,有关费用不可退回. 受屈人士 2B.15

任何人士(上市发行人,其保荐人及授权代表除外)如因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以书面向上市委员会主席表达其意见.上市委员会在顾及任何第三者基於较早前的决定而可能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可酌情决定全面覆核有关事宜. 第三章 总则

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 保荐人

3.01 如新申请人申请将股本证券,单位信托的基金单位或互惠基金的可赎回股份上市,须由一名本交易所会员,发行商,商人银行或本交易所接纳的其他人士保荐.如本交易所认为某可能担任保荐人的人士不能为新申请人提供公正的意见,本交易所将不会考虑接纳其作为保荐人.保荐人须由新申请人为申请上市事宜而委任,并须同意遵守本交易所发出的保荐人标准守则所载的指引(副本载於附录九).

3.02 要求委任保荐人的规定,於新申请人获准上市后即告终止,但本交易所建议发行人於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继续留用其保荐人.

3.03 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有关上市的事宜,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的文件呈交本交易所,并处理本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问题.

3.04 保荐人所担负的任务特别重要.保荐人须根据所有已知的资料,确信发行人适合上市;如属公司发行人,保荐人更须确信: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责任的性质,并预期会履行其根据\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而应尽的义务. 授权代表

3.05 每名上市发行人应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交易所的主要沟通渠道.除非本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同意有不同的安排,否则该两名授权代表必须由两名董事或由一名董事及发行人的公司秘书担任. 3.06 授权代表须履行的责任如下:

(1) 随时(尤指早上开市前)作为本交易所与上市发行人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包括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及(如有)图文传真号码;

(2) 确保若其本人不在香港时,有经委任并为本交易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本交易所联络,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与该替任人联络的方法,包括该人的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及(如有)图文传真号码;

(3) 授权代表必须预先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其拟终止授权代表任务的事项及有关原因,方可终止其授权代表的任务;及

(4) 除特殊情况外,发行人於另行委任新替任的授权代表之前,不应终止其原授权代表的任务.如发行人终止其授权代表的任务,发行人及原授权代表均应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终止委任的事宜,并分别说明终止的原因;同时,发行人及新获委任的授权代表亦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新委任的事宜.

3.07 如本交易所认为授权代表未能充份履行其应负的责任,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终止对其的委任,并尽快委任新的替任人.发行人及新获委任的授权代表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委任的事宜. 董事

3.08 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发行人的业务.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 (a) 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b) 为适当目的行事;

(c) 对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发行人负责; (d)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e)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发行人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及

(f)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於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3.09 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个 ,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本交易所可能会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有关其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的背景,经验,其他业务利益或个 的资料. 3.10 除《上市规则》第3.15条中的过渡性条文另有规定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上市规则》第3.08及3.09条的要求及持续责任外,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足以令其有效履行该职责.如本交易所认为董事会的人数或发行人的其他情况证明有此需要,本交易所可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最低人数在两名以上. 3.11 在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本交易所将考虑下列事项:

(1) 持有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不足1%的股权一般不会妨碍其独立性,但如该董事从关连人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该等股份,即倾向於显示其并非独立;

(2) 为显示其独立性,该董事一般不应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不论过去或现在),但第(1)分段所载范围以内的股权或作为董事或专业顾问而收取的利益则除外;此外,该董事一般亦不应与发行人的关连人士有任何联系(不论过去或现在),但出任专业顾问则除外.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能会影响该董事在作出判断时的独立性;

(3) 本交易所并不预期独立董事在集团内担任任何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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