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手工整理资料
章节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概述、法治、合理、公正、公开、效率原则) 第四章、 行政机关(机关概述、分类、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体系)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的组织、委托的组织)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概述、公职关系)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概述、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概念、分类、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效力、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九章、 行政立法(概述、体制、程序、效力、法规规章以外的性质与效力) 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概念类型、特征、命令、确认、规划、奖励给付)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概念特征、类型、基本原则、合理化问题)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概念特征、类型、基本原则)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概念特征、类型、基本原则、决定程序、执行程序)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概念特征、类型、基本原则)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概念特征、类型、基本原则)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指导、合同、事实行为)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概念、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程序法)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救济、法制监督)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概述、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概述、一般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概述、范围、机关、管辖、参加人、申请、受理、审理与决定、决定的送达
与执行)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概述、归责原则、范围、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概述、依据、范围标准、救济途径)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基本框架、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可诉行为与可诉行为
的区分)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级别、地域、裁定管辖)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提供和举证责任、收集和保全、审查和采用)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程序(概述、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依据”、“参照”、规范冲突) 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裁定、决定)
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条件、程序、措施、中止与执行终结)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3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4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5行政国: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行政法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权: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5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6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8行政主体特征: 1)能依法行使职权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9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10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11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点: 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
12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13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1)存在三方主体 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14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
15内部行政关系的特点: 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16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法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17行政法的种类: 1)行政组织法 2)行政程序法 3)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18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一般不存在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 行政法学
1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 (1)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 (2)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 3)二者研究方法不同 (4)二者从属关系不同。
3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4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5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
6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 (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
@@简单1简述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有哪些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心的机制。
2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特征?(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是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也可以是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等)。 4简述行政法制监督的特点?(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如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监督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等;(2)关系的内容因集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5简述行政权的分类?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其权力形式考察,包括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命令权(发布命令、禁令,制定计划、规划等)、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征收、给付等)、行政司法权(裁决部分行政争议、民事争议等)、行政监督权(行政检查、调查、审查、统计等)、行政强制权(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处罚权(拘留、罚款、没收、吊扣证照等)、行政指导权(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发布信息资料)等。
6.简述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1)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探讨法律现象;行政学是以实际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探讨管理技巧、管理艺术和管理方法问题。(2)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行政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3)二者研究方法不同。行政法学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件和法律关系的研究来揭示行政法的原理、原则,探求加强行政法治的途径;行政学主要是通过对管理过程和管理行为的研究来揭示行政管理的原理、原则,探求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4)二者从属关系不同。行政法学从属于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行政学从属于政治学,是政治学的分支。 7.论述行政的分类?(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一般意义的行政指任何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即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行政有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之分。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8.论述内部行政关系中的上下级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各种形式,主要包括:(1)领导与监督关系,如:国务院与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系;(2)直属关系,如:国务院与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局等直属机构的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如: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如公安、民政等大多数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5)指导关系,如:物价、统计等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同样是各种各样的,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有下述关系(1)特殊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因录用、退休、辞退、工资、福利、休假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2)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因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励、处分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3)工作关系,如:公务员因工作岗位的分配、工作时间、地点的安排,工作条件的确定、工作请示、报告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
9.试述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原因及方法。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控制的原因有三:(1)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左右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民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如果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2)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3)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如果没有控制和制约机制,权力的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而控制规范行政权机制的最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
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10.论述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第一类为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二类为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三类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又包括四小类:第一类为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第二类为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第三类为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第四类为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两大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主要包括五小类:第一类为行政诉讼法;第二类为行政复议法;第三类为行政赔偿法;第四类为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第五类为行政监察法。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行政法的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1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2行政法一般法源: ①制定法 ②判例法 ③习惯与惯例 ④行政法理 ⑤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1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特点: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2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①宪法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 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⑥部门规章 ⑦地方政府规章 ⑧法律解释 ⑨条约与协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们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简单1.《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哪些?(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2.简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1)地方性法规必须“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2)地方性法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由省一级的自治区、省直辖市一级的自治州及县一级的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3)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