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1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格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2具体要求:①法律创制 ②法律优越 ③法律保留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包括事前控制(授权控制、程序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司法审查)(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授权控制: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4程序控制: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5.法治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对政府有哪些要求?(1)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这不仅限于遵守法的明文规定,不对相对人实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2)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3)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监督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
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
1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①妥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 ③比例性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3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
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
1行政公正原则(内容)包括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实体要求: ①依法办事,不偏私; ②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③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2)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程序要求: ①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②不单方接触; ③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2不单方接触: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再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拼论。
2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制定的活动公开;公布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①标准、条件公开 ②程序、手续公开 ③重大的应公开形式进行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依据、标准、程序应事先让当事人知晓;决定书允许查阅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行政效率原则的主要要求: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简单1论述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身边,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包括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规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开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1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机关的性质:双重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5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6行政机关的涵义?(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它的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行政职能,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能。这一点使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别开来。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1主要分类:(1)根据其权限的范围,分为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3)根据其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4)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5)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质,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1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如果是简答论述题则将7点钟每条的解释写在后面,解释如下面3-9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3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4行政命令权: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5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6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7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8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10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目的不同和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权的目的主要在于制裁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行政强制权的目的主要在于迫使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权的形式主要为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等,行政强制权的形式主要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及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约束等)。
11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1)制订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行政许可(4)征收税费和给于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缔结行政合同(10)行政指导
12、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的涵义:是行政法律规范得以遵守,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潜在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法律必须为行政处罚确立一系列制约机制和原则。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A:处罚设定权法定;B:被处罚行为法定;C: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D: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5)职能分离的原则;A: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B: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C: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D: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组织的条件:(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语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形式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2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3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受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应氏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系国内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义务有(1)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2)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4)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4.简述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1)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它们经常性的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而是从事非国家公务的其他工作。(2)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其行使职能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本身承担,而是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有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委托;也有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通常是上级行政机关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某种职责。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1国家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我国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2)我国国家公务员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1国家公职关系: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伟行政机关)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①考任 ②选任 ③聘任 ④调任
3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包括五项制度: ①考核: a、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b、范围包括德、能、勤、绩 c、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②奖励: a、适用条件 b、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c、奖励与考核相联系 ③惩戒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类别和档次 ④晋升 a、坚持以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为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b、按职务系列逐级晋升 c、晋升与考核结果相联系,先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⑤回避 亲属、涉案、籍贯 (2)特别劳动关系 —— 工资、福利、保险。
4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①公务员退休 ②公务员辞职 ③公务员辞退 ④公务员死亡 ⑤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