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部章节(4)

2019-05-26 21:21

4行政立法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1行政立法的程序:(1)立项(2)起草(3)听取公众意见(4)审查(5)决定于公布。

2行政法规起草的要求:(1)体现改革精神(2)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3)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3简述行政立法位阶?行政立法部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行政立法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处于同一个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高的行政主体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通常高于行政级别低的行政主体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行政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一部分,故其效力位阶与整个立法的效力位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简述进行行政立法要先立项的原因?(1)行政立法必须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必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2)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广泛的、复杂的,行政立法的任务是艰巨的、繁重的,立法不能一哄而上,必须分别轻重缓急,分阶段分步骤的进行(3)行政立法主体多而分散,为了防止行政立法之间的互相重复、互相矛盾,以及使地方、部门的行政立法能及时补充国务院行政立法的不足,均需要编制行政立法的计划,先立项、后立法。

5论述同一位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应遵循的原则。(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其处理规则是:同以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

1行政立法效力: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判断活动的适用力。

2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1)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30日后实施 / 公布之日起施行)(2)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 ①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②新法废除旧法 ③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④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⑤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3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及于行政立法机关管辖的相应行政区域或领域。

4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备案(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3)国务院的改变、撤销权(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5)省级人民政府的改变、撤销权。

5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1)超越权限(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3)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5)违背法定程序

6简述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1)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其内容与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不相抵触(2)不超越行政立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立法权,所立之法在其职权管辖范围之内,

或者有合法的授权(3)遵循了法定程序,立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发布等都遵守了法律的要求、规则(4)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

7简述行政立法失效的情形?(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败(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8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1)超越权限(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5)违背法定程序

9论述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1)行政立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发布,既不仅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发生拘束力,也对行政机关本身发生拘束力,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2)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适用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是对于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还应予以适用和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3)行政立法对于组织的效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4)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就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来说,其效力决定于颁布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立法内容。

第五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1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1)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①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②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2)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①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

1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理的效力: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撤销或废止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处理的类型:(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1)权力性和义务性(2)羁束性欲裁量性(3)要式和不要式(4)授益性和侵益性。

4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6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程序: ①提出申请 ②审查(形式要件审查)与受理 ③审核(实质要件审查) ④批准(或拒绝)申请 ⑤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7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指一举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8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9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1)必须保证该行为是出于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2)强调及时、迅捷性,不得逾越或侵犯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必须遵守宪法和组织法索赋予的权限范围;(4)必须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5)需要强调民主性,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其过程。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特征

1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每点前面加上“行政处理”):(1)法定性(2)主体是行政主体(3)对象特定(4)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5)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7)其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1)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2)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 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1)强制性(2)主观能动性(3)及时、迅捷性

第三节 行政命令

1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市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2行政命令的特征(每点前面加上“行政命令”):(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它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命令之一(2)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其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的具体规则,且大多数是具体规则(5)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是依职权行政行为(7)适用特定的程序。

3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1)概念有别(2)性质及内容不同 (3)形式不同 (4)角度不同。 联系:(1)起因相同 (2)目的一致 (3)相辅相成

4简述责令改正和期限改正的内容与形态?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章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对此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节 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与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内容主要有:(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关系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管理 ②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 ③合同效力的确认 ④专利权的确认 。**主要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

4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主动进行确认,可分为依申请的确认(如对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如卫生合格证明) (2)根据行政确认的内容,可分为对身份的确认(如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对能力的确认(如各种技术职称)和对事实的确认(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所有权等) (3)根据行政领域区分为如下种类:①公安行政确认 ②民政行政确认 ③劳动行政确认 ④卫生行政确认 ⑤经济行政确认 ⑥司法行政确认

5行政确认的作用:(1)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对于迅速、有效、准确地展开行政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6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节

行政规划

1行政规划: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

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型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行政规划的特征:(1)方针政策性 (2)综合性 (3)法定性 (4)广泛的裁量性

第七节 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与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特征:(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获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3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七节

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狭义的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社会保障行政:为保障公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对生活贫困者提供公共扶助,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公共卫生、医疗、社会福利等的行政活动,消除或减少人们生活中致使贫困的危险。 3行政给付的特征: (1)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的类型: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5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1)行政给付法定的原则 (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的原则 (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6)行政给付信赖保护的原则

5.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1)通常应当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2)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评定等级,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专门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按月或年)发给。(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1)有的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则由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者经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2)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有:A:申请程序;B:审查程序;C:批准程序;D:实施程序;3)在这些程序中,一般都要书面形式,如果行政给付的标的为一定的财物,具体的给付还应有一定的物品发放登记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依申请行政行为(2)其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类型

1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

2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1)特许(2)一般许可(3)认可(4)核准(5)登记

3特许: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设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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