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
1行政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其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2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3行政救济的意义:(1)排除行政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监督行政权利的行使(3)维护法治,落实民主宪政。
4行政救济的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另外:请援、声明异议。 5简述行政救济的含义?(1)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为了对公民受损害的权利给予救济,而不是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不是监督行政(2)行政救济不仅包括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而且包括对合法有效行政行为的救济,还包括对其他一切因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侵犯相对方合法权利的救济(3)行政救济是一项法律制度。它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能直接对受损害方的权利进行救济。它不是指一种救济手段,而是由各种对私权利遭受行政权侵害时补救的制度所构成。它有法定的救济机关、法定的救济程序、法定的救济标准。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
1行政法制监督: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十分广泛;(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4)行政法制监督是全面性的监督;(5)监督权限法定。
3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1)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2)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3)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4)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的监督。
4西方行政法制监督的模式:(1)宪法监督制度(2)司法审查制度(3)议会督察专员制度 5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6简述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1)审判监督,即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实现其监督职能(2)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时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3)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范围内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公务员。
7论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与区别?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而行政法制监督是法定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之一(2)监督的对象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监督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3)监督的内容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内容则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4)监督的方式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多种多样,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有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有司法机关的监督,还包括社会舆论监督等。行政监督则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等方式。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第一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概述
1权利机关监督行政: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2权利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民主原则(民主政权) 3权利机关监督行政的特征:全面性、权威性、主动性。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内容
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内容的分类:(1)政策监督、法制监督、财政监督;(2)政治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3)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人事监督。
2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三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方式和程序
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2简述权力机关监督行政与司法监督行政的异同?在法治原则下,对行政活动实施有力监督的另一种机制是司法监督。在我国当前制度框架内,相较于司法监督而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规范意义上应该
是更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因为司法机关主要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实施监督,其限于在个案中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主动、积极地干预行政,不能直接宣布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不能对政府组成人员作出处理,更不能从宏观上把握政府施政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是都符合民意。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中央和地方层面上最具权威的机关,其对行政的监督没有以上局限,它们有权对政府一切活动进行全面的、主动的监督,也有权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第一节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概述
1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
2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征:(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3)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 第三节
一般监督
1一般监督的层级分类(一般监督也称为层级监督)(1)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实行的监督;(4)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实行的监督。 2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1)审查批准(2)备案(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6)信访(7)惩戒 第四节
行政监察
1行政监督:国家检查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和人员的活动。
2行政监察机关职责:(1)检查执法情况;(2)受理控告和检举;(3)调查处理违纪行为(4)受理申诉;(5)其他。
3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1)调查权(2)建议权(3)决定权
4行政监察程序:(1)检查程序 (2)违纪案件调查审理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期限(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可延长,不得超过1年)(3)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程序:建议或决定、送达、执行、对监察建议的异议、对监察建议的复审复核(4)申诉处理程序:申诉、受理与复查(5)复核
5行政监察的管辖?在中央层面,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任命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节
审计监督
1审计监督:狭义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稽查的活动。
2审计监督的特征:(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情况的审核(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3)其审核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3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1)调查权(2)强制措施权(3)建议权(4)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 4审计监督权的运作程序:(1)立项。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审计。1成立审计组2送达审计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3)审计结论。1制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2报送审计报告3审定审计报告、作出结论 (4)执行。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5审计机关的职责?(1)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中央银行(即属于行政机关系列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予以审计监督(3)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5)行政机关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行政机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机关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1)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2)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3)复议机关本身即是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3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复议的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②公开原则。“公开”,包括行政复议依据、范围和复议的过程公开,以及行政复议中的证据材料依法向当事人公开。 ③公正原则。公正就是要求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应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审查的原则。 ④及时裁决原则。及时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复议决定。 ⑤便民原则。该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复议机关应尽最大可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为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保证复议合法、有效的开展。 ⑥一级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提出复议申请。⑦书面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原则上以当事人书面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裁决。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1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通过申诉途径(2)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7)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10)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1)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 (2) 复议机关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3)复议机关本身即是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3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
4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1)审查复议申请时候符合法定条件(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4)拟订复议决定(5)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6)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7)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1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