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部章节(5)

2019-05-26 21:21

4认可: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5核准:在某些特定的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 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其运行过程不得违背法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且其纠纷的解决同样必须按照法律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行政许可制度走向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和保障。(3)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这意味着机会均等,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是确保行政许可合理化的一个重要保障。(4)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也称为合理裁量的原则,它要求行政许可的设置和实施都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5)效率与时限原则。行政许可不仅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能否顺利、高效的实施。(6)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广泛权能的同时,应该注重为之规定更加严格、规范的程序,既要强调行政机关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而调整行政许可的能动性权能,又要注重坚持诚实信义原则(7)合理收费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一般是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任何乱收费都是不允许的。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合理化问题

1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2行政许可的合理化: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维持的相关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和文化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 “必要限度内的充分限制”。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行政主体处于公共墓地,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于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3行政征调:称公用征调,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于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先定性和固定性

5.行政征收的作用?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

6简述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调的关系?(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主要是对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征用,虽然也导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但其并不是财产权的单向流转,而是具有一定的补偿性或有偿性,并且其对象不涉及货币,这使其与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征收区别开来(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调。根据行政征调的目的,可分为军事征调和民用征调两大类。也就是说,广义上的行政征调包括军事征调和民用征调。行政征调虽然也往往表现为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但其所强调的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紧急需要的条件下,为了特定目的或紧急需要,并且一般不导致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范围还包括劳务。这使其和行政征收的先定性、固定性、财产所有权的单方流转性、无偿性及对象不涉及劳务等的特点区分开来,形成了不同于行政征收的新领域。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类型

1税收: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区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2税收的征收主体:税收职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负责征收。

3各种社会费用: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

4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专款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节

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①行政征收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 ②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 ③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法定(2)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 ①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 ②征管效率原则(5)确保财政收入原则(6)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

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与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习惯那时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1)行政处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2)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类型

1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申戒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2)罚款: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财产罚,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6)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①劳动教养: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施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②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③通报批评:属于申戒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事实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2) 行政处罚的调查、检察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4)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机关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以及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以及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1)申请回避权(2)申辩权(3)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权(4)申请行政复议权(5)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处罚的程序: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

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2)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为了合

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少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注: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简易程序的步骤:(1)标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目的在于为行政处罚接受监督和审查提供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

6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2)应当事人要求

7听证程序的步骤:(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举行听证(4)依一般程序做出决定(5)处罚决定书送达

8听证程序的特征:(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2)听证公开进行;(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4)听证程序的使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5)组织听证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9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10一般程序的特征:(1)适用的范围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2)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为了防止执法人员的主观武断或滥用职权,必须建立健全公正、民主、科学的处罚程序(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听证程序可以认为是一般程序的特别程序。

11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2)调查(3)决定(4)拟制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关国家机关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程序:①通知送达 ②催缴 ③收受罚款 ④上缴国库(2)当场收缴罚款—— 程序:①出具罚款收据 ②罚款的缴付(3)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内含待执行和执行罚内容)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及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也称为:非诉行政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4即时强制: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5即时强制的特征:(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旅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6行政调查(名词解释):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7行政调查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3)对象是行政相对人。(4)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5)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6)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7)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8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类型

1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1)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分为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三种:①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递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②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滞报金等。③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强制隔离治疗等。 (2)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间接强制:通过间接手续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2代执行涵义: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3代执行的特点:(1)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是代制定的实施前提。(3)代执行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制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4代执行的程序:告诫(应事先书面形式进行)、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5执行罚的含义、特点: 执行罚:也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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