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参加人: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即复议代理人。
2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申请人的特征:(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2)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4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2)有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5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被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3)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7被申请人的法定情形:(1)申请人对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消后,当事人对该机关原来作出的行为提起复议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第三人应符合的条件:(1)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3)必须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10第三人的法定情形:(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在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另一个行政主体一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简述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1)撤回复议申请的只能是申请人(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是自愿的(3)申请人必须向复议机关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4)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作出复议决定之前(5)撤回复议申请之后,行政复议即告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对由于被申请人施加压力,而导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当允许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节
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2行政复议被受理的法律效果(后果):(1)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该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2)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活动,非经法定程序,行政复议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4)对复议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必须执行。 第八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2)审理的内容(3)审理的方式(4)审理的期限(5)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2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
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在作出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申请人一并申请赔偿,还可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九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2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主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2)损害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5)有法律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 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5行政赔偿的特征:(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或事实行为造成损害(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6行政赔偿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赔偿 〈 国家赔偿 7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不同
8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职权引起 / 审判、检察、监狱
9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行使行政权力引起 / 非权力引起
10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1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具有一定民事责任性质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另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2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1)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2)过错归责原则(3)违法归责原则 3违法归责原则的内涵特点:(1)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2)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的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3)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4)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行为;(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3)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以下几种:(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1)执照被吊销但仍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赔偿;(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消。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2)共同能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机关(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责任承担者(6)复议加重损害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4)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2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追偿:国家行政机关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4.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的条件?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试论述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行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步骤。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6、简述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1.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规责原则:是因为违法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有诸多优点,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协调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比较符合国家赔偿的特点。 2.其原因主要有:1)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2)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3)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4)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7简述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3)行政赔偿诉讼(4)行政追偿程序。
8简述《国家赔偿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下列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1行政补偿: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2行政补偿的特点:(1)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2)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3)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有时还要求必须先行予以补偿,否则不得对管理相对方加以损害(4)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和公民。
3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2)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3)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1行政补偿的范围:(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2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①行政合同问题②受益行政行为问题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