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2) 要增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
(3) 要完善权利救济体制,明确权利救济的标准,加强合理性审查,更好地维护行政裁量中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层面:
(1) 建立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本标准。 (2) 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
(3) 强化对公务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水平。
3、 司法层面:法律拥有对行政裁量的审查权,同时又必须为行政的裁量、判断留有足够的空间,从而达
到现代国家合理配置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要求。 第二篇 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 行政主体的含义:
1、 在我国,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2、 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独立承担因此
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组织:
(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① 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② 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指行政机关和授权性组织。
(2) 行政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谓“权能”,即权力(利)能力或资格。行政权能就
是享有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
(3)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活动的组织。 (4) 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组织。 (二) 确定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 行政主体是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的需要。 2、 行政主体是区分行为性质的需要。
3、 行政主体是确认行为效力和责任的归属的需要。 4、 行政责任是确认行政救济责任主体的需要。 (三) 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界限:
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它还包括行政
相对人。
2、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一个系统概念,侧重于体现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而行政主
体强调的是哪些组织具有对外管理的地位。 3、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 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但并非唯一的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行
政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 行政机关也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它往往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只
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
4、 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
(1) 行政主体是由一个个行政公务人员组成的集合概念,它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否则将成为一个
毫无意义的空壳。
(2) 行政公务人员作为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内部工作人员,也离不开行政主体;一旦离开行政
主体而独立存在,就成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不能以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代表行政主体从事任何行政公务行为,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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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个体,并不是行政主体,两者不能相等同。 二、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 行政主体的分类:
1、 职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职权并取得行政主
体资格的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需经过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职权主体。
2、 授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是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获得行政职权,取得行
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等。 3、 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区别:
(1) 职权性行政主体为国家正式的行政机关,属行政组织序列;授权性行政主体或者为行政机关的
内部机构,或者为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等。
(2) 职权性行政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性行政主体常在成立之后,经法律法
规授权才成为行政主体。
4、 划分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实践意义:由于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不同,因此对其各
自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二) 行政主体的常见形态:
1、 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它领导全国和各地的行
政工作,是一国行政体系的核心。 (1) 国务院:
①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② 国务院依法享有领导和管理全国性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指定行政法规、采取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 国务院组成部门:
① 国务院由各部、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依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对国务院
所管辖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类行政事务享有全国范围的管理权限,依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职能主要有:制定行政规章权、行使属于本部门的管理权、行使有
关正义的裁决权。
(3) 国务院直属机构:
①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行政机关。 ② 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
可以在权限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全国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4)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而设立,由主管部、委管理,主
管特定业务,形式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机关。
2、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一切行政事务,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行政职权,都是行政主体。 ② 地方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
市)、乡(民族乡、镇)四级。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①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
门,承担某一方面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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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均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权,
都是行政主体。
(3)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① 派出机关主要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② 派出机关虽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却依法行使着一定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
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都是行政主体。
3、 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
(1)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对
外实施行政行为,职能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自己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行政机构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目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 ① 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② 派出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在一定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
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③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差别: 不同点 设立机关 职能和权限范围 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 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 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 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 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① 经授权的企业单位。 ② 经授权的事业单位。 ③ 经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 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三) 行政法中的受委托组织:
1、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
权的组织。
2、 受委托组织的特点:
(1) 受委托组织的范围较为广泛。
(2) 受委托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
(3) 受委托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
1、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在此仅限指法律地位。它是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综合体
现。行政主体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职权,义务具体表现为行政职责。 (一) 行政职权:
1、 行政职权的含义:行政职权就是行政权力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一
领域或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并不拥有。 2、 行政职权的特征:
(1) 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
利益为目的。行政职权在对相对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对私益的限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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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最大化目的。
(2) 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3) 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是权力和职责的统一体。作为法定职责的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处分
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具体表现为: ① 不得随意转移。 ② 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3、 行政职权的内容:
(1) 制定规范权: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的职权。
(2) 行政决定权:行政主体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或命令,从而为相对人设定、变
更、消灭某种权利义务的职权。
(3) 行政检查权: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4) 行政强制权: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
(5) 行政裁判权:行政主体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职权。 (6) 此外,还有行政合同权、行政指导权、行政规划权等。 (二) 行政职责:
1、 行政职责的含义: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据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2、 行政职权中包含着行政职责,行政职责中也包含着行政职权。 3、 行政职责的特征:
(1) 义务性:行政职责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在行政主体上的体现和转化形式,行政主体拥有、行使行
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是相统一的,且这一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不可推卸的义务。任何行政主体若不履行行政职责,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定性: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大都由法律在规定其行政职权的同时予以明确规定。
(3) 同行政职权的不可分割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行政职权,必然同时具有行政职责;没有无职
权的职责,也没有无职责的职权。
4、 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
(1) 履行职责,不失职。 (2) 遵守权限,不越权。
(3) 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 (4) 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 (5) 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 (6) 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 (7) 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不得错误适法。 (三) 行政权限:
1、 行政权限的含义与特征:
(1) 行政权限的含义: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2) 行政权限的主要特征:
① 法定性:行政权限是依法设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改变。 ② 义务性:行政权限属于义务而不是权利的范畴。 ③ 依附性:行政权限与行政职权具有一种依附关系,前者依附于后者。
2、 行政权限的表现形式:
(1) 职能分工的权限。 (2) 地域管辖的权限。 (3) 方法或手段的权限。 (4) 程度或幅度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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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权限的类型:
(1) 纵向权限与横向权限:
① 分类依据:一定范围内行政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 ② 纵向权限: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划分。 ③ 横向权限: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划分。
(2) 层级权限、地域权限、事物权限:
① 分类依据: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确定方式。 ② 层级权限:以行政主体的层级关系确定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 ③ 地域权限:以行政主体的管辖地域确定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 ④ 事务权限:以行政主体管辖的事务确定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
第二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与公务员法: (一) 公务员的含义:
1、 公务员的含义: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工作人员。
2、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
(1)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 (2) 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3)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4)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5) 审判机关工作人员。 (6)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7) 民主党派工作人员。
(8) 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 3、 公务员的特征:
(1)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履行公职即履行国家公共职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
国家职能。
(2) 公务员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一定是从事公务的人,而从事公务的人不一定
都是公务员。
(3) 公务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4)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或条件的人员,就是我国的国家公务员。 (二) 公务员法:
1、 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法:
(1) 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 针对公民个人而言,公务员是指其具有的公务员身份。 (3) 针对国家管理而言,公务员就是一种制度。
(4) 公务员法是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没有公务员法的规定,也就没有良性运转的公务员
制度。
2、 公务员法的含义:
(1) 狭义的公务员法:调整公务员范围中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 广义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公务员法治原则:
(1) 公务员法治原则的含义:公务员法治原则,是指贯穿于公务员法之中,对公务员的组织、行为、
管理、职务等能够起到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客观准则。
(2) 公务员法治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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