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三、行政处罚决定:
1、 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法定
依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行政主体名称。 (7) 加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的印章。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1、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内容付诸实施的行为。 (一) 行政拘留的执行:
1、 行政拘留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即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拘留
所执行。
(二) 罚款的执行:
1、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罚款外,一般情况下,罚款均遵循罚缴分离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宁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而又无任何理由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
将拍卖款抵缴罚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 行政强制的概念:
1、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及不利后果,
或防止证据损毁、避免灾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为目的;而行政强制执行则以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为目的。
(4) 行政强制仅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类似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
(5)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行政
机关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
(二) 行政强制的特征:
1、 主体的特殊性:很多行政强制执行都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2、 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强制除了行政强制外,还有刑事强制、民事强制。本质上,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
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实现的仍然是国家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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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3、 手段的强制性:所谓强制性,与自主性相对,即某种行为的实现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如果
不能容忍该种行为时,将会招致对其不利的后果。
4、 目的特定性: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及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和存
在,或者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二、行政强制原则:
(一)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1、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
(1) 行政强制设定法定。 (2) 实施行政强制法定:
① 实施主体法定。 ② 行政强制实施的内容合法。 ③ 行政强制实施的程序合法。
(二)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1、 行政强制设定适当。 2、 实施行政强制适当:
(1)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
(2) 实施行政强制以最小损害当时人的权限为限度。 (三) 说服教育和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 行政强制禁止谋取私利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
益。
(五) 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1、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
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1、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1)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拥有相应强制权的行政主体,包括:
① 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 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 行政强制措施的这一特点表明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在主体上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
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不包括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
(3) 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依法行使,不宜将其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特殊:
(1) 直接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2) 查清违法事实。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表现为对公民人身自由暂时性的限制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含义 表现为对公民人身自由暂时性的限制。 举例 强行带离现场、盘问、扣留或管束人身以及强制隔离。 3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对特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或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 审计机关有权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封。 扣押财物 行政机关将有关的财产置于自己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的实际控制之下,以防当事人毁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损或转移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中的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这个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强制进入住所等。 (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学理分类:
1、 根据实施目的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行政
强制措施。
2、 根据限制对象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1、 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明
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 地方性法规:
(1)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 地方性法规设定强制措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4、 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程序: 1、 听取意见。 2、 论证评估。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法行政强制法律规范,并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情况。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 职权性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 授权性主体: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4) 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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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 制作现场笔录。
(8)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殊程序。 2、 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
(1) 查封、扣押的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 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方式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发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
期限不超过30日。
(4) 保管。
(5) 查封、扣押后的决定。 (6) 查封、扣押的接触。 3、 冻结的特殊程序。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1、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 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 (3)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目的是迫使相对人自己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效
果。若义务已经履行,就没有必要强制执行。
(4) 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这是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所在。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指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科以新的持续不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2)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不同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目的是促使相对人履
行其负有的义务,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则是属于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一种制裁。
2、 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在金融机构的账号中划拨其存款、汇款的行
政强制执行方式。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依法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后,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和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指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实施了妨碍公共秩序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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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行政机关依法排除障碍,恢复公共秩序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原来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5、 代履行:
(1) 代履行的含义: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
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
(2) 代履行的特征:
① 代履行所履行的义务人的义务必须是由他人代履行与义务人自己履行达到相同结果的作
为义务,不以义务人自己履行义务为必须。 ② 代履行义务的实际履行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③ 代履行完毕后,因代履行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
(3) 代履行的分类: 分类 限期代履行 立即代履行 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使相对人承担义务的行政决定时,给予相对人以履行义务的期限。 相对人不能当场履行期负有的义务,由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强制传唤。 (2) 强制履行。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1、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2、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程序:
(1) 听取意见。 (2) 论证评估。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 催告。
(2) 陈述和申辩。
(3)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和决定书的送达。 (5) 中止执行。 (6) 终结执行。
(7) 行政强制执行的赔偿。 (8) 执行协议。 (9) 其他规定。
2、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
(1) 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的特殊程序:
①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特殊程序。 ②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特殊程序。 ③ 划拨存款、汇款的特殊程序。
(2) 代履行的特殊程序。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 申请:
(1) 申请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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