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6)

2019-05-27 17:5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在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经告知后申请人不补正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4、 受理凭证: (1)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2) 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时,即应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 二、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一) 审查程序:

1、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

(2) 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2、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许可审查程序:

(1) 受理申请的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后需报由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2)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但如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还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还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补充。

3、 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

(1) 行政许可程序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本人申请或者行政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许可程序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中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保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二) 决定程序:

1、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2、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 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义务。 4、 行政许可证件的形式。 5、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 三、行政许可的期限:

(一) 实施行政许可决定的权限: 1、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

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

1、 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期限: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2、 行政机关办法、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10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 排除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

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

机会,然后通过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各方利害关系,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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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1、 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听证的范围: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 行政机关认为有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 行政机关依申请进行听证的范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照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举行听证。 (二) 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 1、 听证通知。

2、 公开听证与例外。 3、 听证主持人。

4、 听证参加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 听证笔录:

(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一) 变更程序:

1、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应被许可人的申请,对许可事项的某些具体内容作出变更的行为。 (二) 延续程序:

1、 大多数的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

2、 如果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长行

政许可的有效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范,

是对行政许可一般程序的补充。这些特别规定有优先于一般规定的适用效力。 (一)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1、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

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不适用普通的行政许可程序。 (二) 实施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 (三) 实施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

(四) 实施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 (五) 实施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 (六) 作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 七、行政许可费用: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费用,必须依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一) 行政处罚的概念: 1、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行政处罚的特征:

1、 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2、 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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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

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 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5、 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 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定: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拥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设定。

2、 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即行政处罚职能由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

施。

3、 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 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即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 公开、公正原则: 1、 公开原则的含义:

(1) 发源依据必须公开,即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文件不能

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 处罚程序和结果必须公开,即给予的处罚要空开,使受罚者了解、知道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

依据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

(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 申诫罚:

1、 申诫罚,又称“影响声誉的处罚”或“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予以谴

责、告诫,使其在精神上产生一定压力。

2、 警告是一种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为其行

为的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而不再重犯的一种处罚措施。 (二) 财产罚:

1、 财产罚,也称“剥夺财产的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财产予以剥夺的处罚措

施。

2、 财产罚的种类: 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含义 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主体依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将违法者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务或者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措施。 (三) 行为罚:

1、 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 2、 行为罚的种类: 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含义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经营者或者其他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经营或执业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主体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以限制其权利行使,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或执照以撤销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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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人身罚:

1、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2、 行政拘留就是一种人身罚,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一般特指治安管理和国家安全的

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 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 1、 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2、 根据行政处罚种类的轻重程度区别对待。 3、 符合法制原则。

(二) 行政处罚设定的具体内容: 1、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无论是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只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措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1、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被授权组织。 (二)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特殊问题: 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在受理和处理行政处罚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 2、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则:

(1)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

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 指定管辖:它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主体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

辖权。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 符合责任能力的规定:

1、 行政处罚中的责任能力,是指一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独自承担法

律责任的能力。

(二) 符合追责时效的规定:

1、 行政处罚中的追责时效,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守的法定

的有效期限。

(三) 应当责令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这是一项行政处罚的补救功能。 (四)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五) 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1、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处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处罚。 2、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处罚最低限以下适用处罚。 3、 免于处罚是指违法者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4、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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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法定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七) 违法行为与民事责任以及构成犯罪问题的处理:

1、 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如果构成了犯罪,就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适用的问题。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

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一)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 违法事实确凿。 2、 有法定依据。

3、 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 简易程序中的具体要求: 1、 表明身份。

2、 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及权利。 3、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备案。

6、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

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 一般程序的基本要求: 1、 调查:

(1) 调查的规则:

① 行政主体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②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2、 审查和决定。

3、 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 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 听证程序:

1、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程序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

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的活动。

2、 听证程序的宗旨:行政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当行政主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和反驳,从而保障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和合法。 3、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

(1) 举行听证程序的范围。 (2) 告知听证权利。

(3) 应当事人要求而举行听证。 (4) 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5)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 (6) 公开听证与回避。

(7) 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8)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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