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四) 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第二节 行政规定
一、行政规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 行政规定的概念:
1、 行政规定的概念:行政规定也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
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2、 行政规定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区别 制定主体范围 效力高低 规范的内容 行政规定 行政立法 不仅包括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还仅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行政立法包括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大于行政规定的效力。 无权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某些权利义务。 (二) 行政规定的特征: 1、 制定主体的广泛:
(1) 我国宪法和组织几乎授予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定的权力。
(2) 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也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政党等都不具有主体资格。
2、 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1) 下级行政规定不能与上级行政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并且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
规、规章。
3、 规范性和强制性: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其效力所及范围内普遍适用于管理行政相对人,具有执行力。 4、 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行政规定的分类、效力以及监督: (一) 行政规定的分类:
1、 第一类:其制定主体虽然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但也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因其不具备行
政立法的法定标准。
2、 第二类:其指定主体较为广泛。 (二) 行政规定的效力:
1、 行政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2、 行政规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3、 行政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4、 行政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据以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依据,也
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三) 行政规定的监督:
1、 行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定的内容与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
定时,有权予以撤销或改变。
2、 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还要对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种行政规定是否合法进行鉴别、评价和判断。 第六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概念:
1、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办法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准予
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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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的特征:
(1)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 行政许可是要件式行政行为。 (4) 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接触。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1、 按照法定的权限行政许可:
(1) 设定权由法律于都。
(2)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
政许可。
(3) 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组织,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 按照法定的范围设定行政许可。 3、 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 (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公开原则:
(1) 公开原则的要求: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
开进行,行政法规、规整、行政规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
(2) 公开原则的要求:
① 设定过程要公开。 ② 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
2、 公平、公正原则:
(1) 公平原则的要求: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许可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 (2) 公正原则的要求: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必须处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
应保持客观、公正、适度。
(三) 便民原则:
1、 便民原则的要求:便民原则就是依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降低行政许
可成本。
(四) 保障权利原则:
1、 保障权利原则含义:保障权利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
形式相应的救济权利,以约束行政机关恣意用权,防止专断。 (五) 信赖保护原则:
1、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受法律保护,行政
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六) 监督检查原则:
1、 监督检查原则的含义:监督检查原则是指行政许可颁发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
1、 行政许可设定原则的含义: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及索要实现的目的,
它是行政许可立法中要遵循的一项子原则。 (一) 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原则。
(二) 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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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原则。
(四) 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原则。 (五) 比例原则。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
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
定权利的事项。
3、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
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含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就是创设行政许可的权力,属于立法权的范畴。 (一) 法律的设定权:此处的“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二)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1、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能和宪法、法律相抵触。 2、 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三)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四)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应行政
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2、 省级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 法律对地方立法的限制事项:
(1) 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 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
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 对行政许可规定全的规定:
1、 行政许可规定权的实施、遵循立法权实施中的基本要求、反映法律优位原则的基本内涵:
(1)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
出具体规定。
(2)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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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4)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
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行政许可证的分类:
1、 行政许可通常是通过颁发许可证完成的,而不同种类的许可证在审批、颁发的形式以及表现的形式、
效力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 以许可证内容是否具有排他性为标准,可以分为排他性的许可证和非排他性的许可证。 (二) 以许可证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的许可证和附文件的许可证。
(三) 以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是否附加必须履行作为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和无条
件放弃的许可证。
(四) 以许可证存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永久性的许可证和附期限的许可证。 二、对行政许可形式的分类:
(一)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就能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条件限制的许可。
(二) 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有限的、稀缺
的资源,往往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三) 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并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
(四) 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
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五) 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三、行政许可证的法定形式:
(一)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
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取得的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 具体到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许可权,享有哪项行政许可,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作为依
据。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权:
(一) 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 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
(三) 被授权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四) 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权的委托实施:
(一) 必须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二) 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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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
(四) 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
(五)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六) 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七) 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监督责任。 四、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
1、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精简政府机构,科学、合理地划分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许可法》设立了行政许可
权相对集中的制度。
2、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 通过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是“对
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并不包括参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过程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
1、 行政许可的程序按照先后阶段可以划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此外还包括了期
限、听证、许可费用以及特别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一) 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的方式:
(1) 申请人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① 程序上,相对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以清楚、明确的意思表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
的申请。 ② 内容上,行政许可申请不仅包括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意思表达,
还包括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的有关信息。 ③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的义务,不能要求申请人自行设计格式文
本。
(2) 申请人除了以传统的书面方式申请外,还可以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 行政机关的公示义务:
(1) 行政机关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 行政机关的说明、解释义务。 3、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二) 受理程序: 1、 受理的条件:
(1) 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3、 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情形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理方式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只能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也只有该法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并予以调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