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2) 申请的条件:
① 申请期限。 ② 申请前的催告。
(3) 管辖法院。 (4) 申请材料:
① 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
注明日期)。 ②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④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受理。
3、 审查与执行裁定的作出。 4、 财产保全。 5、 通知履行。
6、 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
7、 执行费用: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九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第一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界定:
(一) 行政征收的含义与特征:
1、 行政征收的含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性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
行政行为。
2、 行政征收的特征:
(1) 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满足一定的公共利益。行政
主体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得基于非公益的目的进行行政征收,由其不得仅仅基于商业目的实施征收行为。
(2) 行政征收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性收取相对人的非国有财产。
(3) 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行政征收是否应当给予补偿也有不同的情况。行政主体在征收相对人的
特定财产时应当给予补偿,即弥补相对人因为失去特定财产所有权而遭受的损失。但是,行政主体在征收税款等金钱时不需要补偿。
(4) 行政征收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需要相对人提出申请,仅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征收权
便可以主动做出行政征收行为。
(二) 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 行政征收与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公共利益,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
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2、 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式是获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非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转移相对人的非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为处分内容。
3、 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不需要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条
件。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的。 二、行政征收的设定与种类: (一) 行政征收的设定:
1、 行政征收的设定,是指拥有行政征收设定权的国家机关在行政法的渊源中,对行政征收所作的创设性
的规定。
(二) 行政征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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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分类标准 不需要补偿的行政征收 种类 行政征税 行政收费 含义 法定征税主体依法确定税款数额、征收税款并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基于特定公共利益的需要,课以相对人一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由行政主体收取而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取的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民事收费不属于此类。 需要补偿的行政征收 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对企业的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程序:
(一) 征收规划与方案的制定。 (二) 申请、申报程序。 (三) 决定程序。 (四) 执行程序。
四、行政征收的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概述:
(一) 行政征用的含义:
1、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取得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
为。
2、 行政征用含义包含的要素:
(1) 行政征用针对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 (2) 行政征用处分的是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使用权。 (3) 行政征用主体应当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行政征用强调对被征用财产或劳务的相对人应当给
予补偿,即行政主体不能无偿使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
(二) 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区别 行政主体对标的的处分权限 标的种类 特征 补偿情况 二、行政征用的分类: (一) 正常征用和紧急征用。 (二) 财务征用和劳务征用:
种类 财务征用 劳务征用 内容 私人财产征用、土地征用、其他自然资源的征用、专利征用 紧急时刻的征用劳力、农村劳务的征用 37
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 都是为了共同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都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使用权 既有财产,也有劳务 具有紧急性和刻不容缓性 行政主体会补偿相对人付出的财产或劳动 所有权 仅限于财产,不包括劳务 不具有紧急性和刻不容缓性 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第十章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一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概述:
(一) 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1、 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
事实进行甄别,作出的给予确定、认可、证明与否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确认的特征:
(1) 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确认的内容是明确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3) 行政确认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比较分析: 联系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统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通常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有时又会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 行为的启动方式 既包括依申请的确认,也包括依职权依申请行政行为 的确认。 行为的内容 只是对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实的确定,并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 动的条件和能力,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本质上是一种证明行为。 是对于一般禁止的解除,是一种赋权行为。 行为的性质 行为的法律效果 对相对人既有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允许申请人在今后从事某种特定活实的认定,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动,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 (三) 行政确认的作用: 1、 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2、 行政确认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确认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和形式: (一) 行政确认的种类:
1、 根据行政确认的内容可以分为:
(1) 对法律事实的确认:这主要包括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某些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 (2) 对法律关系的确认:这包括对权属的确认、对责任分担的确认和对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确认。
2、 根据行政确认的主体,可以分为:
(1) 公安行政确认。 (2) 民政行政确认。 (3) 劳动行政确认。 (4) 卫生行政确认。 (二) 行政确认的形式:
1、 确定: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的确定。
2、 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者其他情况的行为。
3、 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和事实,从而
进行行政确认的一种形式。
4、 鉴证:即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者证明其效力的行为。
5、 认定、认证: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已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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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和肯定。
三、行政确认的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二) 审核。
(三) 作出确认决定。 第二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概述:
(一) 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1、 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
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裁决的特征:
(1) 主体的法定性: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2) 范围的特定性:行政裁决的范围是与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民事纠纷:
①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争议。 ② 行政裁决仅对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享有裁决权。
(3) 地位的中立性:行政裁决主体在行政裁决中的地位是居间裁决者。
(4) 性质上的行政性: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管理职能,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或
者立法行为。
(5) 程序的准司法性: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程序上具有准司法性,也
叫“行政司法性”。
(二)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比较: 1、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1) 行政调解的含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应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运用
说服和疏导的方法,通过争议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活动。
区别 行为性质 行为的依据 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 行政裁决 行政调节 行政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非权力性活动。 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 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依法应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 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协议双方或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2、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联系 区别 性质不完全相同 调整对象 行为依据 行政裁决 都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都是行政机关裁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只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具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性质。 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依据是分散的。 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1、 行政裁决包括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2、 目前行政裁决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权属纠纷的裁决。
3、 权属纠纷,是指民事主体间因土地、草原、森林、水面、滩涂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归属而发生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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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裁决的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二) 审查和听证。 (三) 裁决。
四、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1、 具有的问题:
(1) 法律名称不统一。
(2) 行政裁决主体的独立性不够。 (3) 行政裁决程序不健全。 2、 解决方法:
(1) 增强行政裁决主体的独立性。
(2) 完成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分离。
(3) 完善行政司法程序,规范行政裁决权的行使。 (4) 完善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规定。 第十一章 行政合同、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第一节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行政合同的概念:
1、 行政合同,亦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另一方行政主体之间,为实现特定的行
政管理目标,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 行政合同属于一种行政法上双方的法律行为,表现在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通过与行政相对人或另一
方行政主体相互协商,经双方以及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 (二) 行政合同的特征:
1、 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行政主体。
2、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
共事务。
3、 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有合意作为成立要件,但是须收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限
制。
4、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一) 一般分类的行政合同:
1、 根据合同双方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不同,行政合同可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2、 根据合同的内容不同,行政合同可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3、 根据给付的内容是否涉及金钱,行政合同可分为金钱给付合同和非金钱给付合同。
4、 根据行政合同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可分为工业行政合同、农业行政合同、交通行政合同、
科技行政合同、教育行政合同、文化行政合同等。 (二) 我国重要的行政合同: 1、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2、 集体土地使用合同。
3、 企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4、 公用征收征用及补偿合同。 5、 其他自然资源经营承包合同。 6、 粮食订购合同。 7、 公共工程合同。 8、 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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